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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v一、概念v 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v(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v 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v(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v(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v(一)对投资人的限制v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v2.只能是具有中国
2、国籍的自然人,v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v总结:因为这些人代表的国家行使公权力,掌握公共资源,为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法律限制这些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v(二)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v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v(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v 1、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v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v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
3、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v(一)管理的方式v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v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v(二)职权的限制v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v 个人独资企业主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给予限制,凡签定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
4、与善意第三人签定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合同的处理方法是:vA 该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失由乙来承担 vB 该合同无效,由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vC 该合同可撤消v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v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v(三)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法定限制)v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v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v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v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v总结:以上(1)为绝对禁止行为;(2)(3)(4)为相对禁止的行为,经过投资人同
5、意则不受限制。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v(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v(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v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v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v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 vC、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vD、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成立董事会 第二节合伙企业v一、概念v 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一、普通合伙企业
6、的设立条件v(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v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v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v 总结:只有上述五类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主体没有限制。v公司中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人数上限,2人以上即可;有限合伙企业有人数上限,有2人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v(二)有书面合伙协议v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v(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
7、者实缴的出资。v 合伙企业的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v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v2、以“劳务”形式出资,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v(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v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v 生产经营场所应连续经营,
8、需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v(一)财产构成v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v(二)财产性质v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v(三)财产份额的转让v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
9、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v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v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的执行v(一)执行事务的形式v1、共同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v2、委托执行及监督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 v 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
10、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人与其他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执行权执行权失去执行权,同时取得监督权失去执行权,同时取得监督权报告义务报告义务知情权、查账权知情权、查账权其他事务异议权其他事务异议权撤销委托权撤销委托权v(二)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v1、表决办法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v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名称、场地范围;财产处分、出资增减(F34);
11、v外保外聘、外转(F22);外质(F25);入伙(F43);退伙(F45);有普互转(F82)。v 张三、李四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东方学园”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司法考试培训业务,请问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vA将企业名称改为“东方不败”vB将本企业所有的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vC将多余的办公用品出售给其他企业vD王五、赵六等名师以劳务出资入伙vE.聘请另一培训机构高管王某担任本企业市场经理vF。拓展经营范围到注会培训、公考培训等领域vG。将办公场地由浙江迁往上海,以扩大知名度vH。因效应上升,另一合伙人白某欲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获得更多回报v(三)合伙人的禁止义务
12、v1、同业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v2、自我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相对禁止)v(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v 【核心】分配规则:约定协商实缴比例平均分担v(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v(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v(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v(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v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
13、禁止)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v(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v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v(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v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v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先承担,合伙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v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分别同时负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v总结:合伙人是次债务人身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有“先诉抗辩权”。v 甲、乙、丙三人组成了合伙企业,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甲可以()。vA、拒绝承担全部债务,只承担1/3债务 vB
14、、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乙追偿1/3 vC、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丙追偿1/3 vD、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乙追偿2/3,由乙再向丙追偿1/3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如伙与退伙v(一)入伙v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v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v2、入伙的后果: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包括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二)退伙v1、协议退伙v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v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v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移民和徒刑v
15、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v v2、通知退伙v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v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v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v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v 实际上负担不了无限连带责任v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v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v “完人”变成了“无限人”;合伙人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v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v 等于未出资v4、除名退伙(过错导致
16、),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v 未履行出资义务;v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v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竞业)v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v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v 一票否决即不被除名。v 30日为不变期间;诉讼是为了防止陷害排挤。v5、退伙的后果(对内与对外)v(1)内部责任v份额退还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v赔偿扣减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17、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v亏损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v(2)外部责任: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 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 3 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 20 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 5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 20 万元的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 70万元不能偿还。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vA古某应对 7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v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 30 万元债务承担连
18、带责任v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 5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vD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 5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v(3)合伙人资格转承v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区分v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当然享有财产权利,身份权利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享有。v资格转承vA完人v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身份权利v不愿意、无资格、有其他约定退还份额vB无限人v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v不同意退还份额v 2009 年 3 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 7 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
19、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v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v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v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v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v(一)特殊的行业限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v(二)特殊的公示内容: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v(三)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v(1)原则上无限连带责任不变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v(2)例外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
20、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v(3)终局责任合伙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v 某建筑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杨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vA对由此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不承担vB对由此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杨某一人独立承担vC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vD合伙企业对此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杨某追偿七、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v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1、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v(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v1.合伙人: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v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v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v总结:有限合伙企业v1、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两合;v2、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两合v3、人合与资合的两合v4、智力和财力的两合v(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v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
22、伙企业。v1.有限合伙人对外不执行事务,但对内有表决权(行为能力不足者代理人行使表决权)v2.禁止执行事务的规定不得强制排除(即,不得约定容许其执行合伙事务)v3.表见代理不对抗第三人,有限合伙人承担就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产生内部追偿(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追偿)v 【举例】A、B、C、D四位投资人投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为其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其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某日,A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签订了1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且乙有理由相信A有权代表甲企业,这种情况下,A应该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v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
23、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v(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v(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v(三)财产管理v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v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v 其他合伙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v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v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
24、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v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v(四)有限合伙性质的转变v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v2、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身份转变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身份转变之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按照新身份承担责任。总结: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十大区别v1、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
25、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v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v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v4、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v5、有限合伙人当然继承v6、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v7、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自由(除另有约定)v8、有限合伙人竞业自由(除另有约定)v9、有限合伙人出质自由(除另有约定)v10、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自由v甲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甲承担责任的正确表述是()v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vB.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v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D.不承担责任
26、v张三和李四打算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去问律师,律师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vA、企业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合伙”字样vB、张三和李四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vC、有限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是作价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vD、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v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哪些选项是错误的?()v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v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前半句是退伙的是由,但是不是不能入伙的是由;但是入了伙,立即就退伙)v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v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v五、
27、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v(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v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v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v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v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v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v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v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v(二)合伙企业清算v1.清算人的确定v(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v(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v前提条件: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v(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v2.债权申报v
28、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v 提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v3.清偿顺序v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v(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v一、公司法的基
29、本理论v(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v1.公司的概念v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v2.公司的特征v(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v(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v(3)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v总结:v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财产最初由股东出资形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v其次,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v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公司债务不及于股东。v公司责任与公司管理
30、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v公司责任与下属企业或其他组织责任相互独立。v再次,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名义.v二、公司的分类v 1、依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可以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v 资合公司以其具有足够的资本取得对外经济交往的信誉,至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则不为债权人所注意。v 人合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主要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v2、按照公司之间股权或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v (1)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v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以对子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决定的。v (3)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具有重要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
31、。v3.根据公司组织管辖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v(1)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设立,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v(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v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4、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分类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股东人数50人以下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出资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票股权转让方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注册资本最
32、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组织机构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特殊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v(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v1.设立条件v(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v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没有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v(2)财产条件v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人民币3万元v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v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33、最低限额。v总期限: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内缴足。v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v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v 【总结】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v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vA.2万元B.2.4万元C.3万元D.3.6万元v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公司股东下列出资方案中,符合规定的是()。vA.首次出资额为0.6万元
34、;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为0.18万元B.首次出资额为2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为0.6万元vC.一次缴足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为0.8万元vD.一次缴足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为1万元v不按规定出资的责任v 不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出资义务要继续履行,并向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v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v 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后新加入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v(3)组织条件v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
35、v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v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v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v2.设立程序v(1)公告。公告后,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v(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v(3)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v【总结】口诀:名册对内,登记对外。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