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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1、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2、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维修、站场经营、出租汽车、公交客运和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市场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3、负责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统计、交通战备、抢险救灾和重点物资紧急运输;4、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安全源头监督;5、负责并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行风建设;6、承办市交通运输局和省运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
2、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
3、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
4、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5、任。监督电话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
6、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7、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3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十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8、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
9、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4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
12、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
13、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
14、)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15、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5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车辆运营证核发实施依据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
16、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
17、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
18、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19、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6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实施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第二款: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
20、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1、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7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实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八条第三款: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2、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
2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8序号8权力类型行
24、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
25、19年第18号)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
26、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按规定时限内为予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证件。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
27、督电话表2-9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客运线路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
28、理有关手续。2.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运力需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29、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10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
30、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该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
31、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32、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33、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11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4、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35、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12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实施依据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
36、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37、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13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38、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39、,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14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
40、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责任主体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
41、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表2-15序号1权力类型
42、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
43、监督检查。 4.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五十条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44、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1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