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2387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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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管理理文 件 汇汇 编目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第159号号(4) 一、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 (110)1、房屋建建筑工程施施工总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0)2、公路工工程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2)3、铁路工工程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5)4、港口与与航道工程程施工总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17)5、水利水水电工程施施工总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9)6、电力工工程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22)7、矿山工工程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24)8、冶炼工工程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26)9、化工石

2、石油工程施施工总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28)10、市政政公用工程程施工总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 (300)11、通信信工程施工工总承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 (322)12、机电电安装工程程施工总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 (344)二、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 (35)1、地基与与基础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35)2、土石方方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37)3、建筑装装修装饰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38)4、建筑幕幕墙工程专专业承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39)5、预拌商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41)6、混凝土土预制构件件专业企

3、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42)7、园林古古建筑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43)8、钢结构构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45)9、高耸构构筑物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47)10、电梯梯安装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 (499)11、消防防设施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 (50)12、建筑筑防水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 (522)13、防腐腐保温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 (533)14、附着着升降脚手手架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 (544)15、金属属门窗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 (555)16、预应应力工

4、程专专业承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 (577)17、起重重设备安装装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 (588)18、机电电设备安装装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 (600)19、爆破破与拆除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622)20、建筑筑智能化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644)21、环保保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666)22、电信信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688)23、电子子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700)24、桥梁梁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711)25、隧道道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722)26、公路路路面

5、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744)27、公路路路基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766)28、公路路交通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788)29、铁路路电务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811)30、铁路路铺轨架梁梁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833)31、铁路路电气化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844)32、机场场场道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855)33、机场场空管工程程及航站楼楼弱电系统统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866)34、机场场目视助航航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877)35、港口口与海岸工工程

6、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888)36、港口口装卸设备备安装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900)37、航道道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911)38、通航航建筑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933)39、通航航设备安装装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955)40、水上上交通管制制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966)41、水工工建筑物基基础处理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977)42、水工工金属结构构制作与安安装工程专专业承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999)43、水利利水电机电电设备安装装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011)44、河

7、湖湖整治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033)45、堤防防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055)46、水工工大坝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077)47、水工工隧洞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088)48、火电电设备安装装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100)49、送变变电工程专专业承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1122)50、核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企业资资质等级标标准(1144)51、炉窑窑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155)52、冶炼炼机电设备备安装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177)53、化工工石油设备备管道安装装工程专业业

8、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1199)54、管道道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211)55、无损损检测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233)56、海洋洋石油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255)57、城市市轨道交通通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266)58、城市市及道路照照明工程专专业承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1277)59、体育育场地设施施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级标准(1299)60、特种种专业工程程专业承包包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准(1311)三、劳劳务分包企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 (1332)1、木工工作业分包包企业资质质标准(1322)2、砌筑作作业分包

9、企企业资质标标准(1333)3、抹灰作作业分包企企业资质标标准(1344)4、石制作作分包企业业资质标准准(1355)5、油漆作作业分包企企业资质标标准(1366)6、钢筋作作业分包企企业资质标标准(1377)7、混凝土土作业分包包企业资质质标准(1388)8、脚手架架作业分包包企业资质质标准(1399)9、模板作作业分包企企业资质标标准(1400)10、焊接接作业分包包企业资质质标准 (1441)11、水暖暖电安装作作业分包企企业资质标标准 (1442)12、钣金金作业分包包企业资质质标准 (1443)13、架线线作业分包包企业资质质标准 (1444)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设设部令第1599号建

10、筑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规定已于于20066年12月月30日经经建设部第第114次次常务会议议讨论通过过,现予发发布,自22007年年9月1日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管理理规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了加加强对建筑筑活动的监监督管理,维维护公共利利益和建筑筑市场秩序序,保证建建设工程质质量安全,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政许可法、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条例、建建设工程安安全生产管管理条例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条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申申请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实施对对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监监督管理,适适用本规定定。本本

11、规定所称称建筑业企企业,是指指从事土木木工程、建建筑工程、线线路管道设设备安装工工程、装修修工程的新新建、扩建建、改建等等活动的企企业。第三条建建筑业企业业应当按照照其拥有的的注册资本本、专业技技术人员、技技术装备和和已完成的的建筑工程程业绩等条条件申请资资质,经审审查合格,取取得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证书后,方方可在资质质许可的范范围内从事事建筑施工工活动。第四条条国务院院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责责全国建筑筑业企业资资质的统一一监督管理理。国务院院铁路、交交通、水利利、信息产产业、民航航等有关部部门配合国国务院建设设主管部门门实施相关关资质类别别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的的管理工作作。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

12、人民政府府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责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建筑筑业企业资资质的统一一监督管理理。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交通通、水利、信信息产业等等有关部门门配合同级级建设主管管部门实施施本行政区区域内相关关资质类别别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的的管理工作作。第二章资资质序列、类类别和等级级第五条条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分为施工工总承包、专专业承包和和劳务分包包三个序列列。第六条条取得施施工总承包包资质的企企业(以下下简称施工工总承包企企业),可可以承接施施工总承包包工程。施施工总承包包企业可以以对所承接接的施工总总承包工程程内各专业业工程全部部自行施工工,也可以以将专业工工程或劳务务作业依法法分包给具具有相应资

13、资质的专业业承包企业业或劳务分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14、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资质许可第九条条下列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的许许可,由国国务院建设设主管部门门实施:(一)施施工总承包包序列特级级资质、一一级资质;(二二)国务院院国有资产产管理部门门直接监管管的企业及及其下属一一层级的企企业的施工工总承包二二级资质、三三级资质;(三三)水利、交交通、信息息产业方面面的专业承承包序列一一级资质;(四四)铁路、民民航方面的的专业承包包序列一级级、二级资资质;(五)公公路交通工工程专业承承包不分等等级资质、城城市轨道交交通专业承承包不分等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5、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16、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

17、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18、,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

19、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20、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1、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

22、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

23、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4、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

25、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第四章监监督管理第二十十三条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和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应当依照照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和本规定,加加强对建筑筑业企业资资质的监督督管理。上级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应当加加强对下级级建设主管管部门资质质管理工作作的监督检检查,及时时纠正资质质管理中的的违法行为为。第二十十四条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履行监督督检查职责责时,有权权采取下列列措施:(一)要要求被检查查单位提供供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证证书、注册册执业人员员的注册执执业证书,

26、有有关施工业业务的文档档,有关质质量管理、安安全生产管管理、档案案管理、财财务管理等等企业内部部管理制度度的文件;(二二)进入被被检查单位位进行检查查,查阅相相关资料;(三三)纠正违违反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和本规定定及有关规规范和标准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

27、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28、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建筑业企业资

29、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法律责任第三十十二条申申请人隐瞒瞒有关情况况或者提供供虚假材料料

30、申请建筑筑业企业资资质的,不不予受理或或者不予行行政许可,并并给予警告告,申请人人在1年内内不得再次次申请建筑筑业企业资资质。第三十三三条以欺欺骗、贿赂赂等不正当当手段取得得建筑业企企业资质证证书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门门或者有关关部门给予予警告,并并依法处以以罚款,申申请人3年年内不得再再次申请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第三十十四条建建筑业企业业有本规定定第二十一一条行为之之一,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筑法、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条例和其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对处罚机机关和处罚罚方式有规规定的,依依照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执行;法法律、法规规未作规定定的,由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

31、政府建设主主管部门或或者其他有有关部门给给予警告,责责令改正,并并处1万元元以上3万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三十十五条建建筑业企业业未按照本本规定及时时办理资质质证书变更更手续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办理;逾逾期不办理理的,可处处以10000元以上上1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款。第三十十六条建建筑业企业业未按照本本规定要求求提供建筑筑业企业信信用档案信信息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门门或者其他他有关部门门给予警告告,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改正的,可可处以10000元以以上1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第三十七七条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建设主管管部门依法法给

32、予建筑筑业企业行行政处罚的的,应当将将行政处罚罚决定以及及给予行政政处罚的事事实、理由由和依据,报报国务院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33、后果的。第六章附附则第三十十九条取取得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证书的企企业,可以以从事资质质许可范围围相应等级级的建设工工程总承包包业务,可可以从事项项目管理和和相关的技技术与管理理服务。第四十十条本规规定自20007年99月1日起起施行。22001年年4月188日建设部部颁布的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管理理规定(建建设部令第第87号)同同时废止。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管管理规定实实施意见为规范范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管管理,依据据建筑业业企业资质质管理规定定(建设设部令第1159号,以以下简称规规定)及及相关法律律法规,制制定本实施施意见。一、资资质申请(一)依依法取得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颁颁发的企企业法人营营业执

34、照的的企业,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从事土土木工程、建建筑工程、线线路管道设设备安装工工程、装修修工程的新新建、扩建建、改建等等活动,应应当申请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二)企企业申请资资质应按照照规定第第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规规定的申请请渠道提出出申请,增增项资质按按照主项资资质的申请请渠道申请请;规规定第九九条第(二二)款规定定之外的企企业申请各各类资质,应应向企业工工商注册所所在地建设设主管部门门申请。(三)已已取得工程程设计综合合资质、行行业甲级资资质的企业业,可以直直接申请一一级及以下下建筑业企企业资质,但但应满足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标准准要求。申申请施工总总承包资质质的,企业业完

35、成相应应规模的工工程总承包包业绩可以以作为工程程业绩申报报资质。其它工工程设计企企业申请建建筑业企业业资质应按按照规定定的要求求办理。(四)对对企业改制制、分立或或合并后设设立的企业业,资质许许可机关按按下列规定定进行资质质核定: 1、整整体改制的的企业,按按资质变更更程序办理理;22、合并后后存续或者者新设立的的企业可以以承继合并并前各方中中较高资质质等级。合合并后不申申请资质升升级和增加加其它专业业资质的,按按资质变更更程序办理理;申请资资质升级或或增加其它它专业资质质的,资质质许可机关关应根据其其实际达到到的资质条条件,按照照规定中中的审批程程序核定;3、企企业分立成成两个及以以上企业的

36、的,应根据据其实际达达到的资质质条件,按按照规定定的审批批程序对分分立后的企企业分别重重新核定资资质等级。(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37、;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八)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

38、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

39、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九)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

40、决算资料等。(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副副本复印件件;3、企企业原有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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