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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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文本商法(shn f)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当责任的一类企业法人。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由股东继续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清偿。债权人负举证责任。b.一人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股东负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那么。3、公司的特征: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c公司以营利

2、为目的,具有营利性。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5、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一个自治规那么。6、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进行经营的根底。a.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成立时注册登记资本总额。b.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c.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d.实缴资本:是指认购资本当中,出资人已经实际缴付金额。7、公司资本的三原那么1.资本确定原那么。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那么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那么。又称资本

3、充实原那么,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如不许抽逃出资,不许折价发行股 资份,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在没有弥补亏损之前不能够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资本不变原那么。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8、股权的类型a.按照权利行使的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比方股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共益权是以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投票表决权。b.按照股权的重要程度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法律给予股东的,绝不允许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通过章程的制定予以剥夺。非固有权是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

4、利。一般来讲,共益权大多是固有权,自益权大多是非固有权。c.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9、股东的派生(pishng)诉权重点:股东是原告,相应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人,判决结果归属于公司。10、股东的义务一般股东的义务:遵守章程、缴纳出资、成立后不能抽逃出资、不能滥用股权等等。控股股东:1注意义务。要对公司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的时候,要怀有善意,以应有的谨慎履行业务。2忠实业务。不能够有欺诈行为,限制关联

5、交易。实际控制人:不能利用这种关联关系损失公司的利益。发生滥用情况后,应该对公司或股东进行赔偿。1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首先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然后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实施合并以后,就面临办理相应的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1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

6、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3、股权转让重要考点A.股权转让可以是对内转让,也可以是对外转让。1股东之间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注意与人合企业作区分,普通合伙企业当中,普通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要通知其他合伙人。)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7、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强行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第二章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的特征:a.共同出资。这是合伙人取得合伙人名分的根本前提。因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

8、名。b.共同经营。这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的一个特征。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经营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而不管其缴纳出资的多少。这与公司完全不同,公司实现了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两权别离。c.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当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拟l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非企业法人。l 出资方式。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用劳务出资,而在公司中出资的方式,尤其是非货币出资,附了条件,必须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所以这就使非货币的出资方式受到了局限。l 资本。公司因为是法人企业,因此有注册资本(zh c z bn)。合伙企业因为是非法人企业,它对外承当责

9、任承当不了的时候,合伙人要承当无限连 资带责任。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最初是股东们的出资形成的。在合伙企业当中就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谈不上对外独立承当责任的问题。l 财产性质。公司有财产权。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要由合伙人共有或者共用的。l 盈亏负担。公司一般是按照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比例算来的。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的。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重要考点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

10、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因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所以它强调除协议约定以外,必须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有限合伙企业重点 一、设立条件: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与普通企业相比有内容上的特殊性。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

11、人的出资如果是非货币出资,必须作价。3.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要承当补缴义务,并要向其他合伙人承当违约责任。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当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6、普通合伙退伙的形式1】

12、.声明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资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fdng)退伙1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必然导致合伙人退伙,可能会发生资格转承的问题

13、。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1、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14、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管理人的义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如未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给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管理人还应当承当赔偿责任。3、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管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

15、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4.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5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行使抵销权。5.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一经破产宣告,债务人进入到清算程序中,成为破产人;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6、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方案,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局部清偿

16、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一项制度。7、重整制度特点1.与破产程序相比,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启动的主体多元化;2.重整程序适用是优先的;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4.重整程序启动后担保物权行使受限;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方案。8、和解程序:就是具备破产原因、到达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防止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裁定协议生效的程序。9、和解程序和重整相比(xin b)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原因上,和解是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如果不具备破产原因,破产清算程序无从适用,也没有和解的必要;其次在申请主体上,和解是由债务人提出请

17、求的,而重整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多元化的;第三从法院的介入上,和解请求目的是为了防止破产清算,需通过让步的方法来了结债务,和解程序是不能强迫的,而重整程序法院可以强行批准。第六章票据法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汇票的分类:1按照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按照付款期限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按照汇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3.本票与支票、汇票的区别: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方当事人。本票的分类和汇票根本相同,但是我国?票据法?只成认银行本票

18、、即期本票和记名本票。4.票据的特征一票据的文义性: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什么,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三票据的无因性: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四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作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五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

19、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5、票据权利1.内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根本的权利,持票人首先要行使它,如果不行使它又不是行使不能的情况,不能够直接行使追索权。2.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是一种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这种金钱债权的转让跟民法上金钱债权的转让相比,它的转让不需要通各债务人,但转让的结果对债务人都是有效的。第七章 保险法一、保险

20、的分类重点1.按照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期待的、责任依法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标的的保险。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以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2.根据保险人承当责任的次序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属于原保险。保险人承保以后,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可能会把承保的一定比例分给其他的保险公司,分出去的这局部对他来讲叫分出保险,对于接受的保险公司来讲叫分入保险,分出和分入统称为再保险。3.根据实施(shsh)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商业保险以自愿为

21、根本原那么,投保人是否投保,承保人是否承保都是自愿的。只有极少数险种实施强制,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铁路旅客的意外伤害险。4.依据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保险与复保险此类保险与前面的三类保险不同,单保险与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当中特有的分类,面对着危险只向一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立起来了保险合同关系,这样的保险就叫做单保险。复保险是指投保人面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的投保。5.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缺乏额保险、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缺乏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

22、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局部无效。二、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1.自愿原那么2.保险利益原那么重点: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成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最大诚信原那么:保险活动对各方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还包括关系人,在诚信要求上比拟高,而且要做到最大程度上的老实与信用。4.近因原那么: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当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总论重点特征: 1.保险合同是诺

23、成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四、代位求偿权重点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一种选择权,可以向责任方进行民事求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索赔,保险人经过勘查,确定在责任范围内,就要承当责任,进行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的限额内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在缺乏额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只是损失的一局部,还有另一局部被保险人要向责任方追偿,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民事求偿权同时行使。五、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是寿险,以身体为标

24、的的保险是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受益人重点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主体,即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指定也可以法定。如果指定,两个主体有指定的资格: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不需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指定了顺序的,就按照顺序受领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存在的,后面的顺序不存在受领保险金的问题;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huzh)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

25、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要求变更的,不需要经过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八章海商法船舶优先权重点: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特征:1秘密性2法定性3追及性4优先性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第22条列举劳动债权是第1位,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是2位,税费是第3位,海难救助是第4位,侵权的财产赔偿请求权是第5位。4.优先权的消灭第26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以下原因之一而消灭: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最后预祝各位同学顺利完本钱学期考试!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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