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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领学人:荣县环保局罗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0条,比原法增加23条: 1、更新了理念; 2、完善了基本制度; 3、强化了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明确了公民的义务; 4、加大了处罚力度; 5、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6、为公众参与环境环保提供了法制渠道,彰显国家重点治污的决心,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新时期最有利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主要特点(创新突破) (一)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 理念创新,此前立法理念依然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新法规定了环境保护
2、的二十字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明确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了法律(第29条)轻者:行政责任,重者:追刑责。 (二)实行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一是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现区域限批,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44条);二是国家在强力推进污染责任险之外,让企业主动 1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提升企业参险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对污染损害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第35条);三是从结果违法上升到行为
3、违法。 (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四)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问责、引咎辞职制度) (五)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影响 (六)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有步骤的改善环境质量等。 (七)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2、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3、公民进行违法举报; 4、社会组织依法参与; 5、新闻媒体进行舆论报道; 6、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增强了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1、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封扣押权; 2、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以责令限产权; 3、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停产整治权; 4、针对违
4、法成本低的问题,制定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制度; 5、针对未批新建,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2拒不整改的导入治安拘留处罚制度; 6、构成环境犯罪的,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重了政府、部门环境监管的责任 1、规定了违反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严厉问责制度; 2、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的行政监察制度; 3、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追究制度。 (十)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 1、规定了环境行为犯罪; 2、环境犯罪追究的范围扩大; 3、环境犯罪处罚从严。 (十一)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认真执行环境法律制度 1、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企业的依法管理,应对严
5、厉的强制措施; 3、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应当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减轻企业环境; 4、持证排污; 5、加强企业监测、监控能力,保障不触及行政拘留和环境犯罪的门槛; 6、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污染治理无望的车间工艺和环节,应果断进行调整; 7、加强与环境执法机关沟通,严格执行命令。 二、主要内容 3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7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新建的违法责任; 3、完善了“三同时”制度; 4、完善跨行政区域的
6、联合防治机制。 第20条规定。明确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控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5、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明确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解,最终由企业落实。企业在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企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实现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手续,经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能想环境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3
7、条规定:未取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维护国 4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限,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区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三、强化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明确了公民权利和义务 1、改善环境质量。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
8、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加大财政投入。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4、对生活废物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
9、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第47条规定。各级 5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5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
10、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 1、改善环境质量。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到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加大财政投入。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
11、保护法律 6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12、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环评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5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71.实施清洁生产。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
13、染和危害。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45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
14、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 8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公布排污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
15、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42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1.公民的环境权利。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第5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16、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9为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为了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17、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公民的环保义务。一是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第6条第4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二是公民应当绿色消费。第3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三是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第38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 10照规定对生活废弃
18、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1.关于部门的职责。第 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第24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这种根据委托行使的职能,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职能。 各部门的具体职能有: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
19、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第13条);二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5条、第16条);三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第17条);四是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第24条);五是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25条);六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 11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53条);七是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故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54条);八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20、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第59-63条) 2.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对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责任:第6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
21、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此外第67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2一是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二是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
22、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三是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四是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五是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六是第54条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从而成为推行绿色信贷的信息基础。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一是第
23、3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 13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二是第4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
24、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5、。 14十 一、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第59条规定: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二是责令停业、关停。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
26、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16第 15 页 共 1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