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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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文本课程代码:02452.试卷内容结构重点章节:第2、3、4、5、6、7、8、9、11、12、13、17、18、19、20、21、23章,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一般考核章节:第1、10、14、15、16、22、24章不考章节:第25章自考?刑法学?串讲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任务、根本原那么和适用范围1.刑法的根本原那么:1罪刑法定原那么: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2罪刑相适应原那么: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那么为责。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分;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分。这表达

2、了什么根本原那么?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3平等适用刑法原那么:1平等适用刑法原那么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在刑法中的具体表达;2该原那么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2.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为主,其他原那么为辅的综合原那么。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那么属地管辖原那么补充原那么:旗国主义: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例: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

3、作人员为北朝鲜青年,在该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这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北朝鲜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适用哪一个管辖原那么?答案:可以;属地管辖原那么。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那么: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b.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

4、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分的除外。保护管辖c.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那么,国际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贬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对传统管辖的补充作用注意: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某国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屡次进行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李某即以非中国公民,也未在中国境内犯过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以下措施:A、遣

5、送所属国;B、立即驱逐出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通报其所属国实行引渡。此题答案:C.D。就是对国际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那么的实例。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分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分。e.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例:美国驻华使馆的一名武官在郑州酒后驾车,撞死一人:A、适用我国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分;B、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应适用驱逐出境D、以上均不对答案:D3.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旧法,1997.10.1新

6、法从旧兼从轻原那么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原那么上按行为时的法律。只适用于未决案,包括提起再审的案件;新法和旧法规定一致的,适用行为时法;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注意: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酌定减轻的规定;假释条件的规定:累犯和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缓刑、假释的撤销事由的规定;它们原那么上没有溯及力原因,新法重于旧法。在押人员以自首的规定,立功的规定,特殊假释,那么可以适用于新刑法的规定。累犯:新法重于老法。假设行为人两个行为均在97.10.1年以前,那么按老法,假设一个在前,一个在后,那么适用新法。4.刑法分那么法条竞合原那么:以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为原那么

7、,重罪优于轻罪为例外。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犯罪的三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3、应受刑罚处分性:犯罪的后果特征:免除刑罚处分,是以应受刑罚处分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分,那么不成立犯罪。第二节犯罪的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及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及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3隔隙犯及非隔隙犯:实行行为及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

8、、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那么,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及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及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2.法定分类:1国事犯及普通犯。2身份犯及非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及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假设为特殊身份的主体,那么从重或加重处分。3亲告罪及非亲告罪:亲告罪有五个:侮辱、诽谤、暴力干预婚姻自由、虐待、侵占。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1、侮辱、诽谤案刑法246,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257

9、第一款;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4、侵占案刑法270条。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成心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4、重婚案刑法258;5、遗弃案刑法261;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那么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那么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那么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0、。对于其中证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假设干要件的总和。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构成分类:1根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属于根据根本犯罪构成定罪的:既遂犯;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共同犯

11、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识别即可。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成心杀人罪的根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成心杀人罪的减轻犯。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12、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成心伤害罪的根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成心伤害罪的加重犯。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的根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及次要客体之分;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那么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等等。2、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联系及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根本素材。二犯罪

13、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及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及不作为身体的动及静。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关于不作为本质是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从这三个方面把握:一是特征: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

14、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扶养义务,合同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义务;例1:甲乙二人为兄弟,甲为百万富翁,乙那么很穷困。甲将其老母赶出家门,要其投靠弟弟乙。结果,母亲被冻死。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乙不构成遗弃罪。例2:甲乙二人为夫妻

15、。一天,二人吵架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作为的犯罪。例3:甲乙二人为恋人,甲欲分手,乙不同意,并称:假设分手,就死在甲面前。结果,乙当面自杀,甲扬长而去,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三是种类:1纯粹不作为犯,2不纯粹不作为犯;1纯粹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粹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

16、绝、成心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2不纯真正的不作为犯:一个人以不作为或消极的行为结果构成了一个通常以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罪通常由杀人构成,假设非此,那么为不纯粹的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丢弃小孩在野外,导致其饿死;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成心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

17、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成心杀人罪因为成心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粹的不作为犯。就构成成心杀人罪而言,甲某对儿童弃置不管的行为相对于积极的杀害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再如,李某和女青年项某恋爱不久致项某怀孕。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做流产手术。李某及项某争吵,争吵中,李某还用打火机扔打项某。项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一瓶农药,又走进了李某房间。此时,李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某在李某

18、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某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及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成心杀人罪。再如妇女遗弃私生子,希望人抱走,那么为纯粹的不作为犯,那么为遗弃罪;假设主观上希望小孩死亡,那么为不纯粹的不作为犯,那么为成心杀人罪。作为及不作为的结合:抗税罪作为及不作为的竞合: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使,导致行人死亡。从行使角度看是作为,从刹车角度看是不作为。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4、危害结果:客观性、抽象性所谓客观性是指刑法中

19、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联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及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只能从主观上不可抗力为其开脱;有因果关系时,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还需要主观上的要件有无成心、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例:15岁小孩把骑在牛上的乙赶到河里,但乙滑入水里淹死,此例有因果关系,但不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有过失,但15岁对过失致人死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再例,正当防卫,有因果关系,但不负刑事责任。又例,甲深夜开车回家,在自家的院子内倒车入库时,压死了一个睡在院内一堆塑料薄膜下面的流浪汉。从客观上讲,该流浪汉死亡结果及甲某行为有因果关系。只要有这种客观的联系就成立因果关系,至于甲某

20、是否能够预见到塑料薄膜下有人睡觉,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但是,如果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仅有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这仅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前提,还必须查明甲某主观上存在成心或者过失。本案中,甲某显然既没有成心也没有过失,不认为犯罪。不认为犯罪的原因,不是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缺乏罪过。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理论根底,应考虑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附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

21、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那么先前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那么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范围大,有导致扩大刑事责任的危险,此时靠主观方面的对刑事责任的限制;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及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2、行为及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

22、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成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根底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例1:甲乙为高中同学。毕业后十来年没见过面。一天,在街上偶遇。甲非常快乐,当场打了乙两拳。乙当场口吐白沫后死亡。后查明,乙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问:甲的行为及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按照条件说判断的因果关系,仅仅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一个客观根底,仅是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例2:接上例。甲主观上不存在成心,也

23、不存在过失,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适当的限制:假设一个行为本身并未越出常轨的,不认为有因果关系。例如,为甲投人寿保险,鼓励其从事高度危险的职业,结果死亡,但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前行为导致某种危险,行为中间介入第三种行为,导致某种结果,那么认为前行为及结果因果关系中断,后行为及其成立因果关系。如投毒者致被害人危险,但另一个枪杀之,那么开枪者成心杀人,投毒者成心杀人未遂。但不适用于共同犯罪的时候。注意:任何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可假设性,如某人将赴刑场的犯人杀死,那么不能因为其将死认为某人和犯人死亡无因果关系。多因性:尽管一个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但其中

24、之一也要承当责任,例如,甲伤乙,乙送医院途中转了多个医院,耽误治疗死亡,行为人对此结果还是有因果关系,应承当成心伤害致死罪责。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分类:1、自然人主体和2、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方面需要掌握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犯。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周岁的计算原那么,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行为: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25、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该行为的,仍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强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定强奸罪,假设满16周岁那么定奸淫幼女罪,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及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抢劫罪不仅包括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

26、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根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那么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参及杀害人质的,应当定成心杀人罪,并承当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成心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那么: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识别能力认识因素及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即犯罪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

27、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还是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局部或限制或曰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识别控制能力的判断:1医学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含病理性醉酒;2心理学判断:精神异常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上承当刑事责任的主体。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成心引起的情况下承当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3、身份犯身份犯即所谓

28、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根底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刑讯逼供罪等。例如,公职关系: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业务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厂矿企业的职工;法律地位上: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背叛国家罪要求具有中国国籍,强奸罪男性,传播性病罪患有严重的性病。所有针对实行犯而言,不包括共犯。

29、例如,强奸妇女,只有男人,假设女人唆使、帮助,那么是共犯。1最高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及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及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2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98年5月

30、“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及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及筹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分。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特征: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共同成员共同犯罪。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当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为特征及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主观特征表达单位意志及单位整体利益;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2、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按个人犯罪处理。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

31、罪处理。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犯罪处理。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的,按个人犯罪处理。5涉嫌犯罪的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的,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3、单位犯罪的处分:以双罚制为原那么,以单罚制为例外不处分单位本身,经常考的比方第137条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四犯罪主观方面罪过主观罪过根本内容定义后果成心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直接成心明知必然发生且

32、希望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接成心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假设必然意识到,那么是直接成心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持否认态度,采取了防止的措施,有防止的根据,反之,是间接成心不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核心问题是结合具体案例搞清楚四组概念之间的辨析:即直接成心及间接成心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技巧:先确定成心还是过失,然后以此

33、倒推。如砍断绳,绳上两人,只想杀一人,但两人必然死,无后续选择,所以均是直接成心、间接成心及过于自信的过失题中往往会暗示,如,某甲是全国射击冠军,如仅是普通人,那么属间接成心、过于自信的过失及疏忽大意的过失有无认识以及疏忽大意的过失及意外事件之间的相互区别。疑问:护士闷死小孩,为什么不定间接成心?区别在于是否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罪过形式具体举例:看见仇人过,从塔楼上扔东西击中死亡,直接成心;外面闹,塔楼人扔出啤酒瓶子,伤人,间接成心;收拾屋子,不用的酒瓶子,扔出击中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人,疏忽大意的过失;假设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仍击中人,过于自信的过失。窗外狂风吹损花盆架子,小偷

34、经过更加损伤,向花盆浇水,支承不住掉下,意外事件。罪过的有无以行为时为准,例:双方本来是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判断是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必须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之际。如果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后来履行不能,那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从认识因素及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及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成心、间接成心、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轻,例外398条过失和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刑一样。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以下图表示: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直接成心

35、放任间接成心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轻信希望防止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大意不希望疏忽大意的过失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1、直接成心及间接成心的区别:认识因素:前者认识到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后者认识到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前者积极追求;后者是放任,无所谓的态度关键区别间接成心没有未完成形态,造成什么结果就构成什么罪例1:如果乙和丙在30多层楼外擦玻璃,甲要杀乙,在楼上把绳子砍断。对于丙的死甲是直接成心,因为甲认识到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直接成心的前提。例2:甲为了杀妻子,在妻子碗里放毒药,他认识到孩子有可能吃妻子碗里的饭,结果小孩吃了,甲对小孩的死亡就是间接成心。因为小孩有可能吃

36、,也有可能不吃。2、间接成心及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认识上,都有预见,意志因素:前者放任;后者轻信能够防止,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防止,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防止。譬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防止。例如:1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为了防止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到达惊吓的效果。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个三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甲某显然对危害结果持否

37、认态度,并且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进一步印证了其轻信的心态。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反,如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成心。2甲在射击比赛中,不顾旁边玩耍的小孩,而击中小孩,就是间接成心。如果加一限制条件,如甲是射击冠军,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成心发生的场合。间接成心为数不多,通常发生在为实现某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的场合。尤其是:1追求一个犯罪行结果而放任另一性质相同的犯罪行结果的场合。例如:张三投毒杀害李四,而对也会毒死同室的王五一事听之任之。结果毒死了王五。张三对王五死亡结果就是间接成心。2突发的情绪冲

38、动之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腰挂手榴弹案恐吓众人,在争抢中引爆的。使用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不计后果,致人死亡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成心。3行为本身恶劣,且纯凭侥幸的场合。例如:甲乙二人打赌,看谁敢点燃库房边的草席。甲将草席点燃后,及乙扬长而去,造成火灾的。再如,甲某想表现自己,在纸厂堆料场的草堆上放火,等火烧大之后又来灭火,造成严重的火灾。被认为是间接成心。甲和乙在山上把水泥圈滚下,砸塌村民房,死人,认为是间接成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认定间接成心常常涉及的罪名变化。放火罪及失火罪,认定为间接成心的,构成放火罪,过于自信过失的,是失火罪。其他如:1

39、爆炸罪及过失爆炸罪;2投放危险物质罪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4成心杀人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5成心杀人罪及成心伤害罪。3、过于自信过失及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偏远的农村,一个妇女刚生完小孩,小孩不停苦,妇女就把小孩翻过去,结果小孩闷死了。妇女对小孩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医院的护士因小孩苦,就把小孩翻过来,结果小孩闷死了,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再如律考案例:甲某特别喜欢小孩乙某。一日带乙某经过大桥时,逗乙某玩耍,将乙某提起悬于桥外

40、,失手致其落水溺死。这属于何种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过失及意外事件的区别:1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例如禁止酒后开车,不要从楼上投重物等,如果行为人不遵守这些来自共同生活的规那么或者习惯,并因此而发生损害结果的,认为有过失。如司机开车违章肇事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常规,不经核对,打错针发错药致人死亡的,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生产事故的。等等。日常生活中过失的例子如: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至甲家喝酒,在桶中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可认为存在过失。再如,甲某夜晚偷他人汽车油箱中的汽油,看不清,就打着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有过失。2行为人

41、是否有正常的预见能力。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法律、规章或者习惯是按照普通人标准提出要求的,那也是普通人能够做到的标准。但是,有些人可能由于自身能力、水平低于正常人,而不可能预见。对此,应当做特殊考虑。例如,甲某为一个60多岁老眼昏花的老人,在女婿家小住。一日见女婿从床下摸出一酒瓶,喝了一口。女婿说,这是药酒,治腰痛。又一日,村里另一老妇串门,抱怨腰痛。甲某主动说,女婿有药酒,不妨一试。便从女婿床下摸出酒瓶,倒出约一两给老妇喝下,造成死亡结果。认为是意外事件间较为合理。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有没有异常的地方,即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习俗之处,有那么

42、应当预见。例如,交通事故,有违章,那么过失;住塔楼上,扔东东,那么有过失。老太婆将装药酒的瓶子,给客人喝,结果是农药,意外事件。信赖原那么:减轻开车人的责任,基点是彼此信赖对方彼此遵循规定。例外是,未成年人过马路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认识错误问题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以及罪行定性及处分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前三者,根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成心,如果有,那么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成心,那么或者是过失犯罪或

43、者是意外事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注意:事前成心: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成心犯罪的既遂论处。1法律认识错误:罗马法格言:对法律的误解不是辩白的理由a.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b.误认为犯罪行为是非犯罪行为c.对犯罪行为的罪名、罪数、量刑等的错误认识2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及实际加害的对象在事实上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因为把丙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及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识别的要点是: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乙及实际加害的对象丙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一致。如果一致的,就是对象认识的错误。所以对象错

44、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那么如何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呢?判断的要点是:它们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犯罪对象。如甲某欲杀乙某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某人,乙某、丙某都属于成心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那么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当罪责?解决的要点是:通常行为人甲某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当成心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某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分。如将博物管局长当成粮食局长而杀。法律性质相同,成立故人杀人既遂。没有必要说对粮食局长成心杀人未遂,对

45、博物馆馆长成心杀人既遂,数罪并罚;打击错误,如甲欲杀乙,由于打击错误杀丙,认定为成心杀人既遂,法定的复合说,不用定为成心杀乙未遂和过失杀丙。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及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某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扑通一下,象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人、牛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成心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的错误。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甲某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杀害尸体;强奸男人。那么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当罪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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