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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威海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威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第
2、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四条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第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执行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四)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及交付罚款
3、的方式、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八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九条下列
4、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许可证的;(五)行政拘留的;(六)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立案。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与执法人员核对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实施登记保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价格、数量及出厂日期;(三)登记保存物品的存放地点及保存期限;(四)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五)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六)作出通知日期及行政机关印章。第十五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结果,由本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非本案调查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
6、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受理当事人举行听证的申请。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非本案调查机构根据对调查结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笔录的审查,拟定处罚意见。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和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非本案调查机构的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审核,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
7、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前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十九条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注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条在水上或者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收缴罚款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二十一
8、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第二十三条听证由本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人,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可在接到行政机关通知时当场提出,也可在举行听证时提出。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
9、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查验有关委托手续。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二十七条听证依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进行申辩;(四)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和质证;(五)辩论和质证结束后,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九条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下”,包括本数在内;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