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电子教案.ppt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60911896 上传时间:2022-11-19 格式:PPT 页数:65 大小:5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电子教案.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电子教案.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电子教案.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电子教案.ppt(6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分析01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02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纪守法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

2、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03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例题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答案:D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合同就从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

3、、盖章时成立。因此,本题应选D04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05哪些是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06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4、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题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多选)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

5、了买卖合同答案:B、C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目的是为了

6、避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该合同无效。选项C正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据此可以,“代孕”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该合同应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07合同

7、的解除需具备哪些条件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08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

8、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例题3: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

9、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

10、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于9月18日成立并生效,而非通知债务人的9月24日。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负有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给付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

11、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的9月24号取得其到期债权20万的抵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不能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09承揽合同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

13、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题4: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

14、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答案:A、C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但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何女士可以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且只对家具厂加工第一块木料支付报酬,赔偿家具厂为加工衣柜而做的准备的相应损失;其余损

15、失由家具厂自行承担,而且,家具厂还应赔偿使用了剩下两块木料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据此A、C项为正确选项。10为什么要强调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双方公司住址、法人等信息是否正确,保证合同原件有对方公司或个人盖章签字,多页合同建议使用骑缝章。在实物操作中,便存在有些公司以合同仅为传真件、扫描件为由,对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致使我方需通过多份间接证据证明合同约定内容,加重己方举证义务。11合同相关证据的保存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

16、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应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其中要注意的是,往来信函不仅仅要保管好信函原件,另需及时在网上打印信函邮寄信息,邮寄网上查询通常仅能查询半年内的信息。对于重要函件,应要求邮寄单位在己方回单上加盖邮寄日戳。上述举措看似复杂,但若将来产生纠纷,则利于证明我方已尽重要内容的通知义务。12员工离职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离职员工的各项工作材料及办公用品妥善保管,以免

17、重要文件及信息的丢失,对于客户往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如有必要均应留存。员工离职后,应当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以免员工仍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则有可能由公司承担因离职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3“定金”与“订金”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仅使用了“订金”、“

18、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4纠纷的解决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自身的利益。15付款方式当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

19、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收条丢失,现金缺失或灭失等。快捷、方便的银行转账,仍然是不二之选。16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如何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我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我方消极对待、放任

20、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如客户发生拖欠货款的现象,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我方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我方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催款函、律师函等。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一旦客户通知我方解除合同而我方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21、;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17案例一 1987年11月4日和198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了预氧化炉和沥清碳纤维碳化炉制造合同。预氧化炉制造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制造图纸三套,负责生产厂房供电、供水、供氧等公共设施的配套,提供设备调试大纲并参加局部调试。乙公司负责预氧化炉的加工、制造,负责解决预氧化炉加工制造中的技术问题,参加预氧化炉的调试。1988年9月底完成全套预氧化炉的制造。总加工制造费为35万元,合同生效后两周内,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1万元,设备到后,支付给乙公司总制造费的50,设备在

22、甲公司安装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剩余加工费。沥清碳纤维碳化炉制造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制造图纸三套,负责生产厂房供电、供水、供氮等公共设施的配套,提供设备调试大纲并参加局部调试。乙公司负责沥清碳纤维碳化炉的加工、制造,负责解决加工制造中的技术问题和成套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等。1988年11月底全套碳化炉装置从吉林发出。总加工制造费为42万元,结算办法为合同生效后两周内,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26000元,设备到后,支付给乙公司总制造费的50,设备在甲公司安装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剩余加工费。两份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236000元加工费。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1988年12月2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补

23、充协议,约定将预氧化炉由原造价35万元上调到65万元,沥清碳纤维碳化炉由原造价42万元上调到122万元;补充协议生效后两周内,甲公司将新增造价110万元的50即55万元预付给乙公司,其余款项待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两台设备的交货期推迟到1989年3月底和5月底;如设备拖期交货,甲公司将在未付款额中按每拖延一天2000元,扣除设备拖延费。该补充协议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在由乙公司带回吉林签字盖章时,乙公司将补充协议第二条中“其余款项待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的内容变更为“设备到货后,付全部货款的90,安装调试合格后全部付清”,将交货期限变更为1989年4月底和6月底,将第三条第三款变更

24、为如设备拖期交货发运,甲公司在未付款额中按拖延一天500元,扣除设备拖延费,并将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寄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修改后的补充协议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在乙公司制造加工过程中,因部分外加工件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影响了设备的总装,故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设备交接。1989年5月5日、10月10日,1990年2月26日,双方对设备延期交货和付款问题进行了协商,甲公司认可氧化炉交货期推迟至1989年6月末,碳化炉交货期最终确定在1990年4月底。乙公司最终交付设备的时间为氧化炉1989年8月5日,碳化炉是1990年6月20日。1991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氧化炉和碳化炉调试及付款协

25、议,该协议约定调试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乙公司负责处理,已进行单机调试后,遗留问题待下阶段处理。由于制造质量产生的问题,乙公司负责解决;由于设计和工艺不合理造成的问题,乙公司协助解决,不承担责任。乙公司参加预氧化炉、碳化炉投料试车工作。还约定在甲公司支付2万元后,由乙公司派人完成调试。余款在当年资金松动时,优先考虑支付,力争年底结清。该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与原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在甲公司支付了2万元,该厂又派人对设备进行调试,但是,没有办理验收手续。预氧化炉和碳化炉也未试产。甲公司陆续给付乙公司部分加工款,仍欠加工款52583556元。1992年11月11日

26、,甲公司发函向乙公司表示,承认尚欠设备款53万余元。1994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往来帐进行核对时称:“由于目前我单位资金紧张,尾款不能付出,待资金松动时,我单位再付设备款”。当乙公司索要余款时,甲公司以乙公司逾期交货、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裁判要点: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修改后的协议是否有效?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能否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

27、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经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乙公司在盖章过程中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寄回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受了修改后的补充协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因此亦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因为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是承揽人的义务,向承揽人按时付款是定作人的义务,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由于乙公司无法提供设备调试合格的证据,因此,应认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设备不合格。两台设备因放置时间过长,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乙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8案例二 2013年12月1日,原告甲

28、公司分别与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乙公司销售煤炭给甲公司,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三方还约定,在甲公司未收到丙公司货款前,乙公司不向重铁物流催收货款,如丙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乙公司放弃要求甲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

29、被告丙公司亦向原告甲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丙公司应向原告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甲公司也应向被告乙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被告乙公司和被告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丙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甲公司,虚构了整

30、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乙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丙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裁判主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

31、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资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乙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

32、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应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真实情况,使原告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原告关于撤销其于2013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丙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甲公司2013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和丙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THANKS结束结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