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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农村要稳定;发展经济,农业要振兴;打造和谐社会,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要保障。如何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农村事业向纵深发展,本文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手,提出了农村法制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农村法制 问题 对策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与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的法制建设一直很落后,在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农村依然是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很普遍,极大地制约了社会主义农村的政治、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落后的经济形势又进一步推动了违法犯罪案件的上
2、升,形成了恶性循环。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是缓解干群关系、巩固执政基础的必要手段。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农民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
3、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二、 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访群众来自农村的占近80%,上访的问题基层政府能够解决的占绝大多数。同时,我国破获的邪教组织,也大多以农村为据点。另外,农村经济建设的软环境差。首先,一些地方的法制环境不是很好,表现为村霸乡痞的滋扰得不到有效遏制,区域性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一些忠厚善良的农民缺少安全感,且承受的负担重,局部区域的社会正气未能树立起来;其次,一些地方以权压法、野蛮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出现,办事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基层官员贪污受贿打白条吃喝风还没有杜绝,党群关系紧张。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
4、有三: (一)信息闭塞导致区域内法律意识淡薄 信息闭塞导致区域内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产生两种高危人群: 1、压抑型社会群体。长期经济、教育、文化的落后导致农村法制环境差、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乃至不懂法,地理位置闭塞造成的信息不流畅使长期的封建流毒在农村依然残存,“生不上公堂”、“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的封建流毒使一些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压抑型的社会群体就是在这种畸形的社会风气下产生的,他们很容易成为邪教滋生的土壤。 2、冲动型社会群体。由于信息闭塞、法制教育落后,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人们对法律相当漠视,一旦遇到纠纷,崇尚武力解决,属于暴力型犯罪人群。 (二)基层
5、服务供给功能缺失导致公力救济不力 由于大众传媒在农村社会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导致舆论监督的缺位,为一些基层党政机关暗箱操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基层党政机关“统治、管理”功能强化,服务供给功能相应弱化,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不作为、乱作为,机构臃肿,鱼龙混杂,违法乱纪时有发生,政府公信力降低。 基层干部的家长制作风也极大地打击了农民对法治的信心,农民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后,地方基层党政机关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处理不公正或者相互扯皮是造成农民上访的重要原因。 (三)法制教育曲高和寡偏于形式 基层党政机关一般都把普法重点放在农民身上,但是却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权益,而是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
6、手段。在少数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的消极效应下,如一些乡镇一级的领导干部自身文化、法律水平不高,不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反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自身违法乱纪,吃喝赌博,贪污受贿;群众对法律缺乏信任与敬畏感,从而使普法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农村法制建设中应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无法可依 不论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还是从事传统农业劳作的普通农业工作者,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较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并且处处受到户籍制度的牵制,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处于弱势。 由于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
7、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城乡经济差距拉大后,农村理应得到更多的扶持政策,然而,农民负担法定化问题,依法保障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问题等众多事关农民利益和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无法可依。 (二)有法不依 基层政务不公开,使一些人有了以权谋私的可能,而社会监督的缺失放任了这种可能。人治的传统惯性和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执法体系,尚未能保证执法的完全到位,一些地方执法疲弱,尤其是在遇到和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有时也为地方势力、家族观念和利益所左右,有时虽明知依法办事的道理,但在实际做法上却漠视法律的存在,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方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
8、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制原则,常常埋下隐患,区域内依然为传统的人治氛围所笼罩,成为依法办事、实行法治的障碍。 (三)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机关,在为农民办事时,往往不作为,或者马虎其事,突出表现在农民上诉政府机关时,法院往往不予受理;另外农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往往官司赢了也要不回来钱公力救济不力,这时农民便会自然转向私力救济,这就是民间收债屡禁不止的原因。当私力救济盛行的时候,原来的社会秩序便会被破坏,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法律功能被破坏,政府功能丧失。 (四)违法不究 舆论监督的缺失导致话语权的阻断,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执法者往往会漠视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莱克提出,
9、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不论是法令、指控、逮捕、起诉、诉讼、判决、损害赔偿或刑罚。同时,又有一反向并存法律有时对较低等级的人更漠视,当法律指向的对象下降到较低等级时,执法者反而倾向于不愿与之打交道。在我国,较低等级的人(如农民)报警得不到处理的情形并不少见,而较高地位的人报警一般都会接受并及时处理。 四、加强社会主义农村法制建设的迫切性 长期以来,农民利益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然而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涉农产品不断涨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据某报调查表明,我国有70%的农民对自身社会现状不满的主要原因是乡村干部不作为,农民生活得不到有效改善,而同时每年我国奔波在上访途
10、中的农民就有千万之众。高度瘫痪的农村法制建设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根治农村上访问题,而且更可以为县域经济招商引资奠定软环境基础。农村法制建设,不仅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也需要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的全方面发展来支撑。在我国农产品关税逐步下调的过程中,农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农村法制建设也将更为迫切。 五、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农民,作为我国特殊而又大众的一个群体,农村法治水平不应仅仅看犯罪率的高低,更应更多关注农民的满意度。如何提高农民的满意度,笔者从政策平衡、权力制约的角度提出五大对策: (一)加强立法,制订农业扶助政策 “不患贫而患不
11、均”,要想有效遏制犯罪,必须制订扶助政策,帮助农民发展经济或者加快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缩短城乡差距。经济收入低、受教育水平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因此,应根据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弥补不足,拓宽其健康发展的渠道;农民负担法定化,是解决乱收费问题的治本之举;加快户籍改革和农村养老保障等相关法律的制订,赋予公民社会
12、保障权和自由居留权,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和质量 1、提高教育水平,普及法律知识,重点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村干部的执法水平,只有基层干部切实为农民服务,普法才能落到实处。 2、整治农村基层党政组织。整治农村法制环境首先得从整治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做起,建立高效廉洁的党政组织会使农村普法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建立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引导法律援助进农村,尝试给各村安排一名熟悉当地事务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促进法制教育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理清民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农村的民间借债与其他民间经济关系是农村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13、。 (三)加强对县、乡党政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1、发挥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的作用,督促县乡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整治扯皮现象,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为农民服务。 2、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引导新闻监督进农村。媒体应发挥其作为传媒的社会责任,更多关注农民的被侵权案件,农村法制建设是全社会的事,应呼唤全社会的关注。 (四)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建立农村劳动者组织 农村劳动者应建立自己的团体,以便在税费负担、土地承包权利、金融和技术服务、司法审判等活动中提供充分表达的渠道和机制。农村劳动者作为一个
14、组织上高度离散、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也最容易成为极端人物的社会基础。“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应建立农村劳动者组织,充分发挥其代表、维护、实现农民利益的作用,这对保障农村劳动者利益,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违法、腐败行为,缓冲其与党和政府的矛盾都是十分有利的。 (五)加强村级政权民主法制建设 只有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保障农民在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规范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程序,保障村民自治在法制化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以权压法、暴力抗法的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和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