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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第八章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 概 述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2)平等自愿的原则。(3)公平原则。贯彻该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即是签约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要对等而不能失去公平,要合理分担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的原则。(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一)民法通则 (二)合同法 (三)招标投标法(四)建筑法及其它。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1)工程项目合同是一个合同群体。(2)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内容。(3)合同内容庞杂。(4)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只能是法
2、人。(5)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四、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一)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 (二)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三)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以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四)工程施工合同(五)货物采购合同五、咨询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一)协助业主策划合同体系方案(二)协助业主草拟合同条款(三)协助业主谈判和签订合同(四)协助业主监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FIDIC合同条件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讲述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的主要内容。一、合同文件的组成(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同我国招投标法中3
3、0日比较)内,专用条件指南中说明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2)中标函。 (3)投标函。(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二、合同担保:(一)承包商提供的担保: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2.业主凭保函索赔: 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二)业主提供的担
4、保: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三、合同价格:“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四、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五、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1.提交工程师决定
5、: 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84+28)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则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3.双方协商:(84+28+56)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没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量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4.仲裁 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
6、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二)争端裁决委员会(是DAB,不是争议评审委员会DRB):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约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员(与DRB的区别),第三人作为主席。争端裁决委员会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仲裁。六、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进度管理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
7、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资金估算表。2.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3.顺延合同工期: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延误发放图纸、延误移交施工现场、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对施工进度的干扰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二)施工质量管理:1.建立承包商的质量体系2.现场资料管理3.质量的检查和检验: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影响到的费用和工期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4.对承包商设备
8、的控制5.环境保护(三)工程变更管理(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1.预付款: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2.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到
9、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含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3.业主的资金安排4.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严重违约而使合同不能继续顺利履行时,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获取损害赔偿;而因承包商的一般违约行为令业主蒙受损失时,通常利用保留金补偿损失。履约保函和保留金的约束期均是承包商负有
10、施工义务的责任期限(包括施工期和保修期)。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1)工程量计量。(2)承包商提供报表。(3)工程师签证。(4)业主支付。(56+3%)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七、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一)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1.竣工检验(21+14):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
11、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4+28)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重新检验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
12、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三)竣工结算(84+28)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签证工作。八、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阶段的合同管理第三节 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示范文本的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附件。1.协议书: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2
13、.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共11部分,47个条款。3.专用条款:按照通用条款对该问题的编号顺序排列。4.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
14、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二、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1.合同当事人(1)发包人。(2)承包人。2.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二)施工合同的标的:1.工程概况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三)合同工期、质量、价款。1.合同工期 2.质量标准:是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3.合同价款:对于非招标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是全部工程价格,除合同价款外,工程价格还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由发包人
15、支付的其他费用。(四)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五)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1.发包人的义务(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
16、工场地等工作(2)水、电、通信线路三通(3)道路要求(4)工程地质和其他资料(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10)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1)建立、健全并及时
17、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2.承包人义务(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行政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
18、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按双方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三、施工进度管理(一)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二)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
19、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三)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
20、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工程质量管理四、工程质量管理(一)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四)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需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工程师
21、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试车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
22、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合同价款管理(一)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方式约定。可调整价格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
23、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二)工程预付款(30%、10%、7+7+7)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
24、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三)工程量的确认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进行计量: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
25、参加计量,计算结果无效。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按月结算。这种结算方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较短或施工合同价较低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4)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一)
26、竣工验收工作程序(28+1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二)竣工结算(28+28+14,56)(1)工
27、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
28、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格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质量保修: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保证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七、合同变更的管理:(一)设计变更: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需经原
29、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二)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三)变更价款的确定:l、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
30、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报告之日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八、合同争议管理: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以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
31、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四节 我国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管理一、货物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一)购货人(二)供货人二、货物采购合同的标的三、货物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货物名称、种类(二)质量要求(三)技术标准:货物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如没有国家标准和
32、行业标准的,则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合同中货物的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四)包装要求(五)交货条款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的,供货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并进行卸货。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供货人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合同中规定的到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六)检验和验收:验收标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果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按规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是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的,应按其他标准验收,供货人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果
33、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应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七)质量保证期(八)价格和结算货物的价格,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按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不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属于国家定价的应按国家定价执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货物则按国家指导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九)违约责任1.供货人违约责任(1)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购货人偿付违约金。具体偿付比例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提前交货或多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货人应承担购货人代保管期内实际发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3)购货人按供货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而未
34、提到时,供货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购货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4)货物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购货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由供货人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退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5)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必须重新包装的,供货人应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6)由于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造成逾期交货的,供货人应支付违约金。未经购货人同意,供货人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购货人违约责任(1)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货物,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货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5、具体赔偿比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自提货物未按供货人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承担供货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3)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此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价格上涨时,承担由此而多发生的费用。(4)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且没提前通知供货人的,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5)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提出拒收的一般货物,在代保管期内,应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十)争议 货物采购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聘请咨询工程师
36、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时,可按照合同也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货物采购合同的履行(一)催交:催交工作的重点是保证货物生产制造的进度和工期,(1)催促供货人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制造进度表,明确交货日期,以便催交工作的开展。(2)检查供货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准备进展情况,并检查供货人主要外协配件和配套辅机的采购进展情况。(3)检查设备、材料的制造、组装、试验、检验和装运的准备情况。检查各关键工序是否按生产计划进行。催交人员应不断评估供货人的进度状态,确保全部关键控制点的进度按期进行。(二)现场监造与检验1、主要内容: (1)咨询
37、工程师的职责就是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制造进度。(2)咨询工程师应掌握货物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要掌握合同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以及检验标准要求,并且据此制订监造检验计划,列出重点监造检验目录。(3)在货物制造开始之前,咨询工程师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使供货人明确产品要求、检验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各自的义务等。(4)货物制造工作中,根据需要咨询工程师应进驻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与检验。监造与检验的方法一般是目检、实测、记录、照相等。当需要使用测试仪器时,供货人应提供协助和方便。(5)货物制造完毕后,咨询工程师应参加全面的质量验收,认真做好出厂前的检验测试,把问题消除在出厂
38、之前,并写出检验报告。(6)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聘请有资格和有信誉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货物的检验工作。(7)设备、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主持仓储的管理人员要开箱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2.监造与检验的要求:(1)在机械设备制造之前,咨询工程师要召开预检会议,审查制造厂的检验计划。(2)机械设备检验应按订货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3)认真做好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对机构设备质量的真实记录。(4)对合格产品,有关参检方要联名签字,并且一切文件要完整无损。对不合格产品,咨询工程师要提出处理意见。(5)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问题,应聘请第三方检验,也可请专家或有关专业部门检验,得出公正的结论。货物制造
39、完毕,运抵施工现场并入库后,货物采购合同才宣布履行完毕,采购工作宣布结束。三、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示范文本中也包括了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内容和条件:1.工期延误索赔(1)业主盈利损失;(2)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2.施工缺陷索赔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如
40、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中未付部分的差额。四、索赔费用的组成1.人工费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2.材料费(1)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2)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3)由于非承包商
41、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3.施工机械使用费(1)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2)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4.分包费用: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5.工地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6.利息:(1
42、)拖期付款的利息;(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3)索赔款的利息;(4)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1)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2)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3)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4)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3个百分点。7.总部管理费(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
43、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五、索赔证据: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几种:(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2)会议纪要。(3)往来信件。(4)指令或通知。(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7)工程照片。(8)气象资料。(9)各种验收报告。(10)建筑材料的采
44、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六、索赔程序:(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