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pdf

上传人:赵** 文档编号:60856588 上传时间:2022-11-18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504.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陈惊天-事实真伪难明状态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种常态,如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所言:很多案件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法院几乎每天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此境况下,司法智慧催生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建构实践。但是,程序并不是万能的,透明和公正的程序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世界上也不存在绝对透明和公正的程序。并且,程序规则也可能存在缺位的问题,其理解与解释也可能产生歧义。这种情况下,为了让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就需要从价值和利益层面来审视和指引审判工作,这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问题,涉及到司法

2、的道德性问题,对司法权威的维护至关重要。法是公平与善的艺术。在司法裁判领域,法官首先要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根据法律对具体问题做出认定。当其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要遵循“善”的指引。这个“善”的指引过程就涉及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问题。实践中,成文立法具有滞后性,演绎逻辑具有局限性,证据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法官个体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事实真伪难明状态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事实真伪难明状态下的自由裁量不能是专断和任意的,必须要遵循正确的理念,在理性的控制下运用正确的方法来权衡价值与利益问题。在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中,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大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民事案件

3、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道义方。真善美是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基础事实认定一方的行为符合真善美的价值标准,该方即为道义方,在具体利益出现分歧而相关事实真伪难明的状态下,利益即归于道义方。在行为事实真伪难明的状态下,一方的行为符合真善美的价值形式要求的,该方即成为道义方。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为事实真伪难明且涉及价值评价的情况下,不宜调解结案或折中判决,要通过司法审判来弘扬与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调解是处理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程序方法之一,调解方法的运用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在涉及价值评价与引导的问题上不宜“和稀泥”。商事案件事

4、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诚信方。诚信是维系商业交往的核心价值要素,也是真善美的价值表现。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诚信方即为道义方,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处理方法与前文民事案件审判相同。在行为事实真伪难明且涉及价值评价与引导的情况下,也同样不宜调解结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实践中的商事调解往往以损害诚信方利益作为调解的基础,这实际上打击了商业主体对诚信价值追求的积极性,往往使非诚信方获得利益,损害了社会主流价值,流弊极大。商事审判中的调解需要以加大非诚信方的责任后果作为调解基础,法官要在这个问题上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和影响,这一点至关重要。行政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原告方。

5、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这涉及公权力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问题,其核心价值应当是保障人权,尊重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历史已经给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权衡做出了精准的答案。依法行政自觉接纳法治也是政府取信于民的核心手段。可以说,控制行政权于法治轨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对行政权的控制需要权力制衡、权利制约、法律规制、程序控制和社会监督的多元体系,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基本原理也在于此。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利益归原告方。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侦查、起诉等权力属于公权力范畴,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生

6、命、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因此,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定罪事实真伪难明时,应当宣判无罪;量刑事实真伪难明时,应当依法从轻。值得强调的是,由于事实真伪难明的普遍性,我们要注意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认罪程序,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在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中,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可总结如下:(一)遵循立法精神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条文本身就体现了其保护的利益与价值。当法官碰到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时,就要考虑立法所要取得的效果,然后根据立法精神去解释法律。不要简单按照法律规范中的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教条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而应

7、该遵循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构思和意图去行事。法官应取向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的目的价值,充分考虑执政党政策、公共政策及社会观念的变化,从个案的实际出发,进行理性决断。(二)公平正义指引司法精神本身就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没有公平正义也就没有司法之必要。包青天等古代清官都以司法中公平正义之精神传至后世,他们所处的时代尽管法制不如今日之健全,但凭借公平正义之精神却使当时之法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施,并没有因法制之缺失而让人们感到司法不公正,相反却通过司法过程中公平正义精神之彰显弥补了法制之不足。(三)价值权衡对案件事实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质的价值评估与价值比对,明确各种利益的价值基础,确定相互冲

8、突的利益是具有同质性还是具有异质性。对于相互冲突的具有异质性的各种利益,应确定它们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考虑选择价值优位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存在冲突的价值必须有所取舍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取此舍彼所要达到的目的;2.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3.被舍弃的价值没有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时,这种舍弃是否值得。在价值权衡领域,比较突出的是公共利益优先、道德良俗优位、基本权利保障与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四)经济分析效益原则要求对利益的保护与限制进行量的评估与比对,进行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考察能否以最小的摩擦和代价,保护人们的利益追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群体和社会

9、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谋求利益最大化与损害最小化相结合。在上位法权利与下位法权利之间相矛盾时,应侧重于上位法权利;在同位法权利相矛盾时,必须将涉及的各种利益、弊害予以无一遗漏地考虑,然后从中择最大利益与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加以取舍。(五)衡平补偿法律“无差别对待”的正义价值要求保证对所有利益主体的所有正当利益施以无差别的保护。对交叉重叠的利益,应扩大它们的互补性,力求保证所有正当合法利益能够同时实现。如果相互冲突利益的各方均有合法理由的支持,无法兼顾,无法同时实现,这就需要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以一定的价值标准衡量各方的分量,确定各自在价值体系中的位序,作出倾向性的利益选择。对于无法给予一体保护的正当利益,要贯彻利益补偿原则,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偿。(六)参与协商利益衡量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让各方当事人自己讨价还价,法官仅作为中立的协调人,其职能是主持协调程序、执行协议。在法定范围内,结论由当事人各方在讨价还价的妥协过程中自主形成,合意性即正当性,是一种体现主体自治的利益衡量方法。从宏观上讲,价值也属于利益的范畴,两者存在交叉重合但并不是同一关系。在涉及社会主流价值评价与引导的时候,经济分析、衡平补偿与参与协商这三种利益衡量方法不宜轻易采用,必须注意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功能,这一点极其重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