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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医师师执执业业管管理理制制度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保障其执业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凡我院执业医师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进行注册后,方可从事医师工作,独立开展诊疗活动。2、未依法进行注册的医师,必须在上级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独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单独承担各级值班医师工作。未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书写的有关诊疗活动的记录,必须由上级执业医师签字确认。3、临床研究生(包括七年制学生、硕
2、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四轨合一”的模式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完成住院医师第一年度培训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进行医师执业注册。4、对于出国培训后返院工作的医师,如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进行执业注册者,应在返院后立即进行执业注册;如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则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取得医师资格方可进行执业注册。5、我院调入、借调或聘用的医师以及在我院进修学习、在职攻读临床研究生学位的医师,必须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确保依法行医。26、对于既往不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未进行执业注册,仍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或予以转岗等措施,确保依法行医。7、对于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医院根据人事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需要,安排相关的工作。医院聘用岗位不属于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者,不予进行医师执业注册。8、医务处负责我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配合人事处、教育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