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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的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防平安意识也渐渐增加,渴求社会建立平安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思想也日益激烈,消防部队在和平年头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显重要。但是,当前的消防工作还满意不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灭火救援工作己渐渐呈现多元化和专业化。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的:最新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安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华蜜、民族旺盛与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2、条例。其次条实行安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综合措施,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依靠宣扬教化、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嘉奖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需加强对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排生育工作和与安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安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
3、执法,不得侵扰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爱护。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月。其次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
4、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安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安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激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供应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条卫生和安排生育、教化、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
5、中,以符合受教化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安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化、青春期教化和性健康教化。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学问教化的权利。第十一条全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须要配备安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安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安排生育状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需实事求是,照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第十三条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调整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安排生育的义务。
6、夫妻双方在实行安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安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第十五条激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限制生育其次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六条实行安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安排生育其次个子女:(一)经县级安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安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
7、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接着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安排生育其次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看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接着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
8、民族的。户籍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规定的,仍激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其次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安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
9、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和其他嘉奖,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第四章安排生育技术服务其次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询问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须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须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其次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觉育龄夫妻患有严峻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看法;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状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其次
10、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爱护孕妇和胎儿。其次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实行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与生殖健康检查。安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安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相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实行长效避孕措施。其次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安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实行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三)以不正值手段获得生育证妊娠的。其次十六条实行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
11、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其次十七条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安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其次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觉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状况报告当地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
12、其次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安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安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赐予照看,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赐予救济。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安排生育手术事故,经安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安排生育宣扬技术站,乡(镇)设立安排生育宣扬技术所,村设立安排生育宣扬技术室,负责安排生育宣扬教化、供应生殖保
13、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第五章嘉奖和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的看法,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安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连接,保证安排生育家庭优先实惠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应赐予嘉奖。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14、赐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赐予适当照看。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第三十五条根据规定实行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担心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
15、乡(镇)人民政府从安排生育经费中赐予补贴。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安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嘉奖费二十元以上。(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看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依据实际状况赐予必要的补助。(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安排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
16、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赐予优先照看。(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赐予实惠。其享受的各种安排生育嘉奖、扶助资金和其他实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其次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赐予表彰,并嘉奖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嘉奖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嘉奖。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安排生育家庭嘉奖扶助条件的夫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赐予嘉奖扶助。嘉奖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
17、府制定。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殊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殊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赐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实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给方法和标准赐予生活照看和物质帮助。第四十条对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安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赐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安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第六章
18、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赐予以下惩罚:(一)不按期参与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实行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其次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觉违法行为之日起,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其次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
19、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运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
20、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当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赐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赐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其次个子女的,从发觉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觉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实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
21、母嘉奖费和其他安排生育嘉奖。第四十七条羞辱、威逼、殴打从事安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安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惩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赐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2、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安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须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安排生育证明的。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安排收集:生育证明,由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赐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值手段取得安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安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赐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
23、过错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惩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申请人的;(五)有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实行补救措施的;(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安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七)虚报
24、、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安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帮助安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赐予通报指责;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赐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指责;(三)依据状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赐予行政惩罚的,县级以上安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托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安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安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确定的,接着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安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