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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建工集团营改增应对措施策略_赵同庆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南京建工集团简介南京建工集团简介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2营改增应对策略营改增应对策略3南京建工集团简介南京建工集团简介1南京三建南京建工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于2005年9月改制重组的一家具有五十余年历史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
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同时拥有房地产开发和外经资质;还具备商品砼贰级资质;公路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资质能力资质能力 集团先后参与了南京长江二桥、上海广播大厦、江苏大厦、深圳金港大厦、南京长发大厦、奥体中心、南京地铁、隧道立交等现代化城市的一座座标志性建筑的建设。近年来还承建了南京2014年青少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体育公园、南京六合文化城、燕子矶保障房等重点工程的投资建设。集团多次荣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江苏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南京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国家鲁班奖、国优奖、银质奖、扬子杯、金陵杯等建筑高等奖项,累计获得超过百项。为万科
3、、仁恒、朗诗等知名房企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技术能力技术能力 目前注册资本为12.6亿元,员工3000人以上;集团总资产达到180.9亿元,净资产达到45.6亿元;2015年实现产值110亿元;规模能力规模能力 无论是现代化城市的标志性建筑,还是情牵万家的民生工程,南京建工人用品质和速度镌刻的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敢挑重担,能打硬仗的企业特质。南京建工始终以人为本,尊重员工,发展员工。广泛开展员工团队、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成立员工爱心基金,帮扶困难职工。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在抗击非典、汶川灾后重建、社会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长期开展捐资助学、志愿者服务、帮扶慰问等活动;与社区街
4、道结为共建单位,协同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2 3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全面实施 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税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计税规定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计税规定老
5、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缴增值税新项目甲供工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清包工方式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新项目以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跨地区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扣减分包款按2%的预征率预缴适用简易计税项目跨地区的,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当地预缴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计税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计税规定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其新项目可以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
6、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税率及税款计算变化三、税率及税款计算变化由由3%营业税到营业税到11%的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业税营业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3%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控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或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凭符合条件是凭符合条件 的专用发票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受取得不同税率高低的影响、也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
7、。实施“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成本的测算、涉税的核算、税票的管理都较以前营业税复杂很多!四、计价规则变化四、计价规则变化 建标办【2016】4号文明确: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与营业税相比,同样是这些取费内容,但其实质有很大的变化,业主在新规则下,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按17%计算不含税,以降低其成本,甚至提高甲供材的数量,对施工企业来讲将会是收入下降和利润的不确定性。营业税下:设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为 A: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则营业税下含税工程总
8、价即施工企业工程收入为 A*(1+3%);也是甲方的总成本;假设施工企业毛利率为8%(含3%营业税,2%的间接管理费和机构管理费,3%利润,不考虑财务费用),则其成本为 A*1.03*0.92=A*0.948增值税下:假设甲方的工程造价不变(仍为A*1.03),则乙方的收入在增值税下为:A*1.03/1.11=A*0.928,分离出来的销项税为 A*0.102;假设营业税下的总成本还是 A*0.948,则如果全部未取得进项税发票从成本中分离出来,则该项目毛利将会亏损 2%;再加上日常费用开支至少2%,将会亏损4%以上。工程造价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可取得进项税小计除税后成本
9、占比30%50%5%5%10%能取得抵扣权重70%60%20%70%70%1可抵税率3%17%3%17%17%0%可取进项税 0.006 0.044 0.003 0.005 0.005 -0.063 除税后成本 0.294 0.453 0.045 0.045 0.100 0.937 假设能实现表中的抵扣条件,除税后成本可达到原来的93.7%,即在原营业税下的总成本 A*0.948中下为A*0.948*93.7%=A*0.89,较增值税下收入 A*0.928比有3.8%的毛利,原营业税下的不含税毛利为 8%-3%=5%按无甲供材和劳务费能取得抵扣进行测算(理想化)由于很难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
10、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难以准确测算工程的税费情况,使得标前测算时投标综合单价难以确定,影响工程的预期收益。对经营洽商要求提高。五、甲供材对施工企业五、甲供材对施工企业 的影响的影响 1、甲供材,由甲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主要原材料的一种材料供应形式。营业税模式下,由甲方与物资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乙方只负责材料的点收、保管及领用事项。在营业税税制下,这部分甲供材料的价值需要并入营业税计税基础中缴纳营业税。2、营改增试点办法中也定义了甲供工程,即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营改增”并没有取消甲供材的做法,只是给施工企业选择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但甲方不会轻易就同意
11、收取3%增票的,这就产生了甲乙双方博弈程度。由于建筑下游企业也执行营改增,甲方为降低其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势必将提高甲供材的供应比例(采购材料可以抵扣17%进项税)。虽然营改增试点办法里增加了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开具3%的增票给甲方,但这需要与甲方洽商的,甲方总会拿出一部分容易取得增票的主材做甲供的,然后还要求乙方按一般计税方法开票,即使乙方把握好临界点,但施工企业的利润会受到很大的影响。1、增值税是以票控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与现金管理同等重要,税金的征收机关由地税调整到国税,税款计算采用凭票抵扣制度,对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六、对企业财税管理
12、的影响六、对企业财税管理的影响 2、建筑施工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营业税,财务人员很少接触增值税,财务人员涉税核算方面需要培训,如果在试点前不能设计好核算规则和税务管理,将造成各种税率不能分开的情形!3、另外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的认知不足,如果培训不到位,特别是一线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认识不到位,将会导致成本票控制不到位,项目出现亏损,还容易触碰增值税高压线,埋藏税务风险。七、税务风险七、税务风险 主要税务风险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
13、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应对策略营改增应对策略3一、集团经营一、集团经营二、物资管理二、物资管理四、财税措施四、财税措施五、培训宣传五、培训宣传三、集中采购三、集中采购六、信息化系统六、信息化系统一、经营部门应对措施一、经营部门应对措施 经营部是集团负责业务招投标和项目预算部
14、门,我们称之为项目“龙头”。为了适应营改增,经营部门要会算账,要精通增值税原理,具体措施如下:1、学习建标办【2016】4号文的精神,充分研究造价组成部分的增值税税率,形成集团投标报价的企业不含税定额。2、与业主在洽商过程中,尽量争取减少甲供材,并测算甲供材含量的临界点,作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谈判内容。3、对地材、零星辅材因很难取得17%的抵扣,在报价过程中要充分测算成本临界点,争取利润。1、与业主合同方面、与业主合同方面4、按不含税组成进行谈判,最后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计入总价。5、为了便于明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防止发生税务与会计确认时间点不同,建议在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支付
15、工程款的要求。1、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2、对专业分包商的专业资质进行梳理,对其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要进行确认,形成企业合格专业分包商库;2、专业分包的应对措施、专业分包的应对措施3、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付款、验工计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税率等内容;4、专业分包合同尽量采取清包工模式,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要求分包方能提供3%税率的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物资管理方面的工作二、物资管理方面的工作2、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对目前方式下的材料供应商全部进行梳理:包括材料类别、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判定以及是否是法人企业等,对于大宗材料、物资、设备的供应
16、商必须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法人企业;对于提供地材、辅材等个体工商户进行折让临界点的测算和价格谈判;3、对目前供应商的结算方式进行梳理:有无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固定模板是否需要修改,合同中价款结算时间、发票类型、税率以及涉及货物运输的运输发票的处理方式等等;1、成立物资集中采购中心,建立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所有物资的采购工作;4、对目前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进行梳理:发票类型是否与供应商目前的纳税人身份相适应;发票开具方、收款方与合同签订方是否一致;发票所列货物或服务内容是否与实际业务或双方合同约定事项相一致;5、对货物类别的划分:首先依据材料类别进行划分,对于施工项目中用到的大宗主材
17、应作为主要的筛选对象;对于一些用量较大的辅助材料列为次一级的筛选对象;对于项目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少量、零星采购的供应商则应站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角度进行仔细甄别。6、制定“四流”合一控制制度(1)合同:确保合同中注明的供货商、品种、目的地与实际供货商、品种、收料地一致;(2)物流:确保货物运输合同、发票中注明的供货商、品种、目的地与实际一致;(3)发票:确保发票中供货商、品种、数量、采购人等发票要素与实际一致;(4)资金:确保材料付款的资金划转过程中,受款方必须与发票中供货方一致;通过执行“四流合一”制度,能使合同、物流、发票、资金四者一致三、集中采购三、集中采购 1、为了管理总包公司、项目
18、部的材料采购的合规性,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材料过程中采购人员舞弊,集团早就进行了集中采购管理,建立了集中采购平台。2、通过集中采购方式一方面加强了物资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也集中了采购量获取价格上的一些优惠,切实做到降低成本。对各项目上的一些小辅料、地材通过集中采购可以获得规模优势,降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3、为了适应营改增,集团集中采购方式在跨区域、跨法人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模式,由子公司、项目部或专业公司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货物、发票直接开给各公司,采购平台起到组织协调和居中调度、管理的作用。特别是在集团跨法人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不同法人项目部之间划转材
19、料行为,避免引起税务机关征管异议。4、对运输合同及发票的处理:材料销售的增值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率为11%,材料供应商为了自身的税负考虑,有可能会加大运输发票金额。为此对采购中发生运费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要点:(1)运输费用是否偏高,是否超出市场上其他运输企业提供相同服务收取的费用水平,对于这一点也可以根据运输费用占全部合同金额的比重进行比较判断,如果运输费用占比偏高,说明销售方有可能存在人为提高运输费用比重以争取较低税率的情形。(2)销货方的经营范围中是否获得了经营货物运输的许可,如果不具备相关许可,那么对方很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运输费用发票。(3)合同中明确货物运输处理方式
20、,并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防止事后产生纠纷。四、财税方面措施(重点)四、财税方面措施(重点)(一)(一)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应税服务收入基本都超过这个标准。2、建安企业下游业主基本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方为了自身税负考虑,在招投标时会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先的条件。(二)(二)会计核算到项目会计核算到项目 根据试点办法中关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所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项目进行核算;1、项目核算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增加项目辅助核算,即项目的应收账款、预付
21、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等科目都要核算到项目名称;2、根据新老项目划定标准(2016年4月30日),在项目名称开头增加“新增”、“老简”、“新简”之别:如:老 简_奥运会体育馆工程;新增_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工程;新简_武汉绿地中心工程;(三)(三)4月月30日前,对所有项目已交税金清理日前,对所有项目已交税金清理 试点办法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三条规定: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
22、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1、按项目逐个梳理截止日已收到甲方工程款、已开具发票或甲方截止日已确认结算额或截止日合同约定金额和已交营业税;还包括对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和应交、代扣代交的营业税;2、为避免以后纳税检查补交营业税,把工作做在前,按前面四者金额最大者与已交营业税进行匹配,若存在预交营业
23、税则已交营业税肯定大于发票总额,在截止日前与甲方(业主)商量把对应发票开出,免得在营改增后,业主需要发票,那时你只能开具增票,必须按增票交增值税,多交的营业税就得办理退还手续!重点:把营改增前面的事项全部结清!3、甲方(业主)是否需愿意配合呢?我们看下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有什么规定?试点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试点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用简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用简易计税办法按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税,同时按试点办法,的征收率计税,同时按试点办法,选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计税项目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选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24、计税项目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所以其接收建安票和营改增票都一样的,房税额,所以其接收建安票和营改增票都一样的,房地产地产开发开发公司没有损失。公司没有损失。(四)(四)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问题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问题 1、跨县(市)总分支机构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别:营改增试点办法中第16页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
25、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根据试点办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6、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承接施工项目时,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是总机构具有的,在外地的项目若是总公司的全称签的合同,就属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了,所在在外地虽设立分公司,也要在项目所地预缴,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我们在设立分公司时,要根据分公司经营范围决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以便将来与总公司之间物资调拨等业务开展。3、会计核算账套设置建议:(1)设立分公司的:设分公司账套、项目账套,项目账套的设置根据计税方法不同,分设一般计税账套、简易计税账套;(2)没有设立分公司
27、的,对外项目分设一般 计税项目账套、简易计税项目账套;经营过程中收集的增票,一定开具好抬头,若是项目费用,不能开成 XXXXX公司XX分公司!(五)(五)“应交税费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及使用建议科目设置及使用建议 1、在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2、“应交增值税”科目主要是用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销项的核算,在其下设三级科目如下:“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3、根据试点办法 第二十六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简易计税(不管新项目、
28、老项目)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用核算的,直接进入项目成本。但其缴纳的3%增值税要能从账面能单独反映出来,所以单设科目。具体做法如下:在“未交增值税”下设三个明细科目,“新项目增值税”、“新项目简易计税”、“老项目简易计税”分别核算三种类型的未交增值税,同时跨地区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使用“新项目增值税”;预缴简易计税的分别在“新简”和“老简”里核算。(六)对于专业分包工程扣除及跨地区的处理 1、新项目中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是按11%计税,不分是否跨地区或有无分包都按全额计算销项,因为一般计税项目可以进项抵扣,其专业分包可以取得增票进行抵扣,故一般计税项目,可以以开具给甲方发票计算销项税额,收
29、到分包的发票,其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所以一般计税项目直接使用“应交增值税”下各三级科目进行核算即可。若跨地区的需要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按照2%的预征率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此处的预缴款,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的借方反映。2、新项目中适用简易计税和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的,由于是简易计税方法,故不能抵扣分包方的进项税额,根据试点办法,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计算本项目的增值税。(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规定中兼营第5 页第三条第9款)核算建议:在收到分包方开来的发票时,直接
30、将其差额的税从其含税价中分离出来,根据新老项目情况分别计入“未交增值税”下“新简计税”和“老简计税”科目;例如:在收到分包单位开来的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成本-分包成本(A不含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老简计税(A*3%)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在开具发票给甲方时,以发票金额计算税金计入“老简计税”科目的供方。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A+B)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老简计税(A+B)*%3 若存在跨地区的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规定中兼营第七条第5款精神,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31、额为销售额,按照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新简(老简)计税 贷:银行存款(七)增设税务专员岗位 设立税务专员岗位,专门负责营改增政策跟踪、研究、宣传以及为各公司、项目部以及一线人员的提供有关增值税方面咨询、培训等工作 制定发生各类业务、费用时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以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发票保管、传递、装订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指导员工在各类业务发生时如何操作,从制度和流程上对员工进行约束,使其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额、传递、报销等都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八)完善集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九)设专职增值税发票保管人 将增值税专
32、用发票的取得、保管、传递、认证等职责分解落实到专门的岗位,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责任明确,增加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保证该项工作按照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减少增票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十)设立内部税务机构,做好各项目税务资金结算 在财务部下设内部税务部门,做好内部各项目税务资金结算工作。特别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在某期间有的项目进项税多、有的项目销项多,机构汇总申报时,可能只缴一小部分增值税,销项多的项目到底要提交多少税款资金到机构呢?在类似项目很多时就存在税款资金交付、返还的管理需求。X月增值税计算表核算主体上期留抵本月销项税本月进项税应交增值税本期可留抵集团内部税务收税累计已收项目A100
33、1000600300300300项目B100100012000300项目C200022000200项目D1001000500400400400项目E5006000100集团汇总300550051001000向国税局申报200X+1月增值税计算表核算主体上期留抵某月销项税可抵扣进项税应交增值税可留抵集团内部税务收税累计已收项目A5007000200-200100项目B300150011001000100100项目C200200021000300项目D100017000 700-4000项目E10010008001000100100集团汇总600600064001000向国税局零申报 300 内部
34、税务收取项目增值税资金和返还资金原则:1、当项目某月出现有待抵扣进项时,以待抵扣进项金额与该项目累计已交集团销项税孰小金额退还前期已交集团增值税资金。2、当项目某月出现销项大于进项(含上期留抵)时,以(销项-进项)的金额上交集团税务增值税资金。3、集团以汇总后的销项与进项,按税务申报表要求进行纳税。(十一)对项目间接管理费、集团各项目管理费票据要求 根据税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用于抵扣。(1)各类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咨询费等尽量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与水、电、气公司进行沟通,将发票改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甲方的水电或租赁他人房屋用的水电等,安装
35、单独计量表,争取增专票。(3)项目生产用油、集团车辆用油全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关于建造合同准则运用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如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或生产飞机、船舶等,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同时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正因为其特殊性,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所以,营改增 不改变 建造合同核算准
36、则建造合同核算准则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存在差异建造合同准则主要内容1、企业所得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
37、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期间收入,所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间确认与建造
38、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时间一致的,即财务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就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以上建筑行业
39、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1)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5)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对工程没有结
40、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3、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总结、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总结五、加大五、加大 培训力度培训力度 1、增强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使其对增值税计税原理、纳税人的划分、税率和征收率的设置,以及关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认证抵扣等环节有所了解,从思想意识上、业务操作水平上增强增值税法制观念的建立和引导。2、对项目一线人员、物资采购人员、机械租赁人员等进行专门培训,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辨别、增值税专票的虚开情形、偷税情形及处罚进行重点培训。六、信息化系统支撑六、信息化系统支撑1、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平台2、项目信息化平台、项目信息化平台3、财务、财务NC核算平台核算平台一、集中采购平台一、集中采购平台二、项目信息化二、项目信息化离2016年5月1日还有一个月时间,留给我们准备的时间很少,设计好对接模式和应对策略将会事半功倍!利用这一个月的时间,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到南京建工集团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