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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系统中有关平安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些一、建筑施工系统中有关平安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些(一)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条例。这个条 例是1983年5月颁发的。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企业中各类 人员、包括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处主任、施工 队长、施工员、工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的平安生产责任 制;规定了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 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的平安生产的职责;也规定了平安 机构和平安专职人员的职能和责任。条例中还明确了企业的 平安技术管理、平安教育及平安检查的具体内容。(二)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平安生产暂行规定。 这是1982年8月颁发的。要求集体建筑企
2、业必须建立平安 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教育制度,平安生产措施制度,平安 生产检查制度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三)建筑施工平安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规定。这是1991 年7月以建设部第13号令颁发的。它主要是规定了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平安生产 的职责和任务。建筑施工平安法规二、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 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 并
3、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 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 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 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 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 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 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
4、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当 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 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 单位为共同被告。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 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 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 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形成 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 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 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三、施工平安规范(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
5、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 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平安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 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但凡 不了解建筑平安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过平安技术培训的 工人、民工,都不能参加施工。(二)为了做到平安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一切附属设施的搭设、 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和其它 临时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区规划中仔细合理 安排,做到即平安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 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地面 应平整,沟、坑应填平或设置盖
6、板。(四)按规定使用平安“三宝”(平安帽、平安带、安 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平安帽。(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平安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 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 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工地内架 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 接地。(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开工具(电钻、电刨等),要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 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 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 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十三)自然光线缺乏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 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 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不但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并且必须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平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