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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企业入驻协议养殖企业入驻协议篇1甲方:身份证号:地址:乙方:身份证号:地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 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时间1 .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 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2 .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 两年后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养殖或延续合作。第二条合作方式及地点1 .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 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 工程。2 .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
2、承当养殖场防疫及平安平 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工程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 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开展。3 .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合作工程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合作工程如吸 收其他合作工程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工程解散。本合作工程如与其他合作工程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工程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作工程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工程或新 设的合作工程承续。(二)合作工程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合作工程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工程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工程承当。第三十条
3、合作工程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工程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合作工程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合作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合作工程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作工程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第三十二条合作工程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合作工程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工程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
4、债权、债务;(六)处理合作工程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合作工程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三条合作工程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工程按照股东 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合作工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公告合作工程终止。附那么一、本协议书于 年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协议人(股东)签名:年月日第三条收益分配1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 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
5、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 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 分配比例进行分成。2 .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 本钱。3 .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责任约定1 .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2 .养殖场升级建设或确立商业产权或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 权、决策权。3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那么进行合作养殖。4 .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 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
6、同可协商终止, 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第五条争议及公证1.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协商原那么,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 进行友好协商,协调解决。其他非协商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 构进行裁决。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0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7、)年月曰年月曰见证方:(签字盖章)年月曰养殖企业入驻协议篇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 协议书。第二条合作经营工程座落地址:电白县镇。第三条合作经营工程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开展。第四条合作经营工程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合作工程承当责任。合作工程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项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工程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工程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 口生 口口寸。第三章工程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工程合作人共个,分别为:1、,住所在,
8、身份证号码为:。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合作工程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工程的 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工程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合作工程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
9、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在合作工程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提供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合作工程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工程承担债务;(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五)支持合作工程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工程业务开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当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局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10、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工程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合作工程的机构及产生方法、职权、规那么第十四条合作工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工程最高权力机 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合作工程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合作工程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合作工程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
11、合作工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合作工程合并、分立、变更合作工程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十)修改合作工程协议书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 工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工程形式以及修改合 作工程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 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第十九条合作工程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 作工程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第二十一条 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三)制订合作工程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合作工程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合作工程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合作工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合作工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制订合作工程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十)制订合作工程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
13、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 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第二十四条合作工程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主持合作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合作工程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合作工程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
14、务、维护合作工程利益,不得利用 在合作工程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合作工程的财务。(二)不得挪用合作工程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工程资产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工程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工程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 损害合作工程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工程全体 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工程秘密。(五)执行合作工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
15、作工程章程的规定, 给合作工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作工程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 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检查合作工程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工程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工程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第八章合作工程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合作工程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合作工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 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
16、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二)合作工程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三)合作工程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工程法 定公积金,合作工程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工程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合作工程法定公积金缺乏弥补上一年度合作工程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合作工程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 金。合作工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四)合作工程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工程的亏损,扩大合作工程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合作工程资本。(五)合作工程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九章合作工程合并、分立第二十九条合作工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