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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标准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5 .投标截止时间5 . 1投标截止时间为:年 月 日 时 分。6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10.联系方式招标人:地 址:邮 编:联系人: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 招标代理机构:地 址:邮 编:联系人: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年
2、月 日10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催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 底、平安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 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平安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劳动保护措施。(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 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
3、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 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 发包人承当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 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 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 8环境保护7. 8.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
4、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 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 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 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7. 8.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 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
5、响。承包人应当承当因其原因引起的环 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当;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7.9临时性公用设施7. 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41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当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
6、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 9.2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 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 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 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
7、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负责。7. 10现场安保承包人承当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 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 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 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 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防止其进入 邻近地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
8、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 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7.11工程照管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当工程现场、材料、 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如局部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那么自交付之日起,该局部工程照管及维 护职责由发包人承当。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局部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 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当照管和维护义42 务。第8条工期和进度1开始工作8. 1. 1开始工作准备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
9、. 1.2开始工作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 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 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
10、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 进行验收的除外。8. 3工程实施计划8. 3. 1工程实施计划的内容工程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工程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工程实施进行 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工程实施要点、工程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 3.2工程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实 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 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11、工程实施计划的,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工程实施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 4款工程进度计划执行。8.4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应按照第8. 3款工程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初步进度计划,43 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那么该工程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修改完善。经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初步进度计划称为工程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 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
12、计划,由工程师批准。8. 4.2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 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确实定原 那么、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 4.3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 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 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工程进度计划,报工程师
13、批准。承包人 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工程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 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实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当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 工期延误、第8. 8款工期提前、第&9款暂停工作应承当的合同责任。8. 5进度报告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 并提交给工程
14、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工程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比照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 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工程进度计划的,应对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局部进行说明;(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448. 6提前预警任何一方应当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
15、用产生不利影响;(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 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 采取措施尽量防止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8. 7工期延误8. 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当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
16、任何延 误、阻碍和阻碍;(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 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8. 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当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
17、工结算款或约定 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9. 7. 3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当。10. 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
18、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8. 8工期提前8. 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 度的措施和修订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当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 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 8. 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 的措施和修订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当承包
19、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9. 9暂停工作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 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当,并有 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10. 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局部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
20、承包人应按第8. 7. 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当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 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 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8. 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46
21、8. 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 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平安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 9.1项由发包人暂停 工作和第8. 9. 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当。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当责任。8. 9.5拖长的暂停根据第8. 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 局部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
22、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 影响的局部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 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 10复工8. 10. 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 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 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 人。8.10. 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当。第9条竣工试验竣工试验的义务9.1.1 承包
23、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 和第5. 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 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 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局部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 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 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 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
24、竣工试验。47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 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 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每一局部均能够平安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 平安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平安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 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
25、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 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 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 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局部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
26、,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 验。9.2.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 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2 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那么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 3重新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那么承包人应根据第6.
27、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 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489. 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0. 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 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贝心(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 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 据第9. 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28、人自费修复,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 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局部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局部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 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局部,承包人应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局部,承包人应承当因此增加的 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 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
29、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竣工验收11. 1. 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 5.3项扫尾工作清单 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 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 1.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工
30、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 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 同意为止。49(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 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
31、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 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
32、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 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支付违约金。10. 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1.1 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 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1.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
33、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 3工程的接收10. 3.1根据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 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 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当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50第二章投标人须
34、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2招标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1. 1.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1. 1.4工程名称1. 1. 5建设地点1.2. 1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合同价款支付方式1.3. 1招标范围工期要求总承包计划工期:日历天;其中:口勘察周期:日历天(如有)口设计周期:日历天口采购交货期限:日历天(如有)口施工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1110. 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当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35、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10.4接收证书10. 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 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 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 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 4. 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
36、竣 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 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 4. 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 5. 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 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 5竣工退场10. 5. 1
37、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 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撤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 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38、用51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0. 5.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那么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11. 5.3人员撤离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 现场或撤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现场。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2. 1工程保修的原那么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
39、,承包人应承当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当保修义务。 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原那么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
40、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 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12.3 缺陷调查12.4 . 1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 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本钱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
41、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 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那么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521.1.2 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当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当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 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当相应费用后, 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 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 3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
42、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当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当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1.1.4 4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 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5 3. 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 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
43、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 全部重置本钱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6 6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局部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 承当。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
44、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 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 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 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53证明已修复的局部符合合同要求。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当修补工作的成 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
45、间。承包人进入工 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 和保密等规定。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 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 还质量保证金。如根据第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
46、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撤离施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 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 工后试验。12.1.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开工程设备, 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
47、.2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 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 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5412.1.3 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 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 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 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4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 局部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2 延误的试验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当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完成,那么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3 重新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那么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 定修补缺陷,以到达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L 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 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当风险和费用。如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