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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经信厅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一局部监控化学品监管处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处分条款及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违反 本细那么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 控化学品或者第四
2、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分。细化标准:1、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3、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下,或者A 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下,责令限期(30 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上
3、10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公斤以上,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万公斤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6、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7、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上200吨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4、下罚款;8、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9、未经批准,生产第U!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下,或者单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 学品累计30吨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 下罚款;10、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或者单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
5、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且抗 拒执法的,除根据以上细化标准予以罚款外,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2、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
6、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未经许可,经营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罚款;2、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的,没收其经营的化学 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3、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的,没收其经营的化学 品和经营所得,经营所得2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
7、款;4、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的,没收其经营的化学 品和经营所得,经营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至2倍的罚 切M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阻碍、阻挠化学工业主 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五十三条违反 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 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
8、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分。细化标准:1、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影响了全省数据统计的,处2万元罚款;2、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给 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影响了全省数据宣布,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 5万元罚款;4、阻碍、阻挠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处5万 元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细那么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
9、于生产第 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 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停止施工,撤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停止施工,撤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撤除局部生产装置的,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停止施工,撤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未撤除生产装置的,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停
10、止施工,撤除生产装置;在限期内未停止施工、未撤除生产装置的,处二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八条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在限期内改正,没有产 生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责令限期(30天
11、内)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但已产 生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产生违法 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五十条违 反本细那么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 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责令限期(30天内)
12、 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责令限期(30天内) 改正,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责令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责令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限期内局部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以下罚款;5、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责令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13、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五十四条从 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 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限期内 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的,责令限期改正,予 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局部新型墙体材料监管处分依据:浙江省开展
14、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处分条款及细化标准:一、浙江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使用粘土砖数量在1000万块标砖以下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使用粘土砖数量在1000万块标砖(含)以上的,处 三十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