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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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保 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的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关于修改 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第三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病假、事假、婚 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第二章假期种类和待遇第四条病假及期间的待遇。(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

2、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 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在出具市一级以上医院有效的 病假证明及病历,并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休病假。赴医院诊断 所需假期可 申请,但须计入病假期,在履行请病假审批 手续时一并办理。请假手续原那么上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 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 研究确定。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除事假、婚假和特别说明的请假外,以上 各类假期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未涉及的考勤与请假情况,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 最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方法中涉及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法 内容的按其生效日期执

3、行,其余局部自2022年9月1日起 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 请假制度(试行)(XX号)同时废止。-10 - 疾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疾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 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 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二)病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基本工资照发;连续或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减发10%基本工资; 连续或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 满10年的减发20%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减发30% 基本工资。教职工病假期间

4、绩效工资的计发按照学院绩效 工资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事假及期间的待遇。(一)教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 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天数按工作日计 算。原那么上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20个工作日,特殊 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事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事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 发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婚假及期间的待遇。(一)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依法办理结婚 登记,教职工可享受婚假13天。婚假应连续使用,在领取 结婚证一年内休完。(二)教职工在婚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经批准 超过规定假期的局部,比照事假处理。第七条生

5、育假及期间的待遇。(一)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对怀孕7个月以上 的女职工,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怀 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 间。(二)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 15天的陪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产假;怀 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产假;怀孕满3 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

6、42天的产假;怀孕满7 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三)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二 级单位(部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各二 级单位(部门)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每天1小时哺乳时 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 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 哺乳假,教职工哺乳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按照学院绩效 工资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执行。超过6个月假期的局部,比 照事假处理。(四)教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产假 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 产假后休假的待遇,按照病假处理

7、。女教职工因保胎不能工 作的,经医院证明,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第八条 探亲假及期间的待遇。(一)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 住在同一城市且难以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教 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中进行,不另行补休,特殊情况需要 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二)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 分居异地的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报销一人次 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报销一人次的 往返路费。往返路费的数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局部 的,由本人自理,超过局部由学校负担。往返乘坐交通工具 的具体报销标准,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须在一

8、年以 内办理报销事宜。(三)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教职工,其出境 探亲和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九条 丧假及期间的待遇。(一)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需要 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3天。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 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二)丧假在规定期限内,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符合 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 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按探亲假报销往返 路费。第十条工伤假及期间的待遇。(一)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原那么上

9、不超过 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二)工伤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第十一条公假。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 应请公假。第三章 请假审批规定第十二条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报职业技 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岗。如确因 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办理。第十三条审批程序。(一)请病假连续不超过6个月、事假连续不超过9天 及其他假期,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 处备案。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请事假连续超过9天的, 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人

10、事的校领导 审批。(二)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按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 行,并报人事处备案。(三)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的,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其中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出国(境),个 人提出书面请事假申请,所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 意见后报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批。第十四条销假手续。工作人员请假期满返岗工作或提 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未休满原请 假天数而提前回岗工作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如遇特殊 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第四章考勤管理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 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二级单位(部门)规定的学习、会

11、 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时到岗。 个别二级单位(部门)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应把调整方案 报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 和请假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请假、续假、销假等程序和制 度,严格依规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记录和原始材料归档。 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考勤负责人,并指定一名科级 及以上干部作为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勤工作,考勤员 名单需报人事处备案。各二级单位(部门)在本规定基础上,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细那么。凡不执行考勤 的二级单位(部门),暂停发放工资。第十七条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工作,

12、不能承当工作任 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二级单位(部门)组织的活动,必须 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二级单位(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 加强考勤管理。第十八条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根 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 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九条教职工离开苏州大市范围的,需向所在二级 单位(部门)报备,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即时掌握每一位 教职工的去向。第二十条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一)各二级单位(部门)考勤员应认真按天记载人员 出勤情况,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每月5日前汇总上一 个月考勤情况,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经本单 位负责人

13、签章后报人事处。教职工因公外出(含公派进修、 访学、挂职、借调等)时间超过30天的,二级单位(部门) 报送的考勤表上应予以注明。(二)人事处每月在校园网公示全校考勤结果。(三)每学期开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二级单位(部 门)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工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 事处。(四)当月考勤统计表不按时交或不交的,视其情况停 发该二级单位(部门)岗位绩效工资。第二十一条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作考核、兑现薪酬福利 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单位(部门)应结 合绩效工资实施方法严格规范假期工资待遇管理。考核年度 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病、 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

14、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不 晋升薪级工资,不发年终奖励性绩效。第二十二条人事处将对各二级单位(部门)的考勤情 况进行抽查,并在校园网适时公示。对有瞒报、不报、漏报、 逾期不报缺勤或越权审批假期现象的二级单位(部门),经 查实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旷工及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 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 到岗工作的。(三)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的,或假借病事 假从事其他工作的。(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 岗位工作的。(五)教职工迟到

15、、早退时间累计每8小时按旷工1天 计;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缺 席1次按旷工半天计,实际时间超过半天的按实际缺勤时间 计。(六)长病假休满,拒绝进行工作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 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第二十四条旷工处理。(一)教职工旷工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按照学院绩效 工资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执行。(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相关违 约责任。(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对旷工者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 意见,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处分。当事人对认 定旷工有异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复议,由人事处提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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