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养老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各税种操作要点(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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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1、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十二五”规划-O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十二五”规划的通 知(国发(2011) 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开展老龄服务业。内容如下:“统筹开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 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 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 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J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L2015年)二O

2、一 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 60号。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 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 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 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3、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开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 “我国老龄事业开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 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拟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 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 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开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极参与、共同开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 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三)要培育和开展老年消费市场

4、。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 需求,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工程,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 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J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开展(十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 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十八)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 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那么加大贷款支持力度。4、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开展

5、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服务业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6号)中明确指明:“(-)进一步开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 年福利服务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 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二)大力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 力支持开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 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 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5、

6、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 29号),其中,在第六章基本社会服务中明确指明:“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 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 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 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

7、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 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到达30张。支持有 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中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将得到减免租金、税收、水电等优惠。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 13号)精神,现对政 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 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

8、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幼儿园、养老院、残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201L2015年)2011年,省政府出台的省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 中,第十一章服务业开展规划内容中明确指明:“二、积极开展生活性服务业家庭服务业。重点开展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病患陪护,因地制宜开展家庭 用品配送等,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养老服务,逐步 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

9、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社区 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开展。积极开展家庭护理、家庭教育、清洁卫生、 幼儿服务等家政服务,大力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做大做强-一批规模较大的家 政服务企业2、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二。一二年六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提出:“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补贴、工程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 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

10、量。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 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 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3、省服务业开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2011年10月,省政府发布省服务业开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在积极 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一章中明确提出:“(六)家庭服务业3建设重点一一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 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等形 式,大力开展城乡居家养

11、老服务。着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信息平台。 继续推进城乡养老机构建设。”地方政策支持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开展的意见州政府发布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开展的意见中,以下简称意见, 在主要措施中明确指出:“(四)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1 .优先审批工程。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工程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 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列入规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 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服务场所的,应按照有关拆迁方法给予补偿 安置。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投资

12、 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 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2 .加大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 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到达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 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进行建设补助,新建房屋、床位数到达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100。元的标 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数到达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

13、务机构进行营运补助,到达省养老服 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 名老年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 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创办养 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工程, 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 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3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 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

14、地使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 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 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养老服务 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 减免。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 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水、 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 、 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对企

15、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 它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结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 经营结余的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同时应承当亏损的相应责 任。4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 可纳入城镇

1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 老服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 本原那么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 根据实际本钱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赢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服务拓展和服务质 量提升。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州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2月16日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州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 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第八篇构建和谐社会中明确提出:“第二十七章 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增强社会养老服务功能。整合

17、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开展养老服务,健全养老设施和社会照料服务网络,重点加强 农村养老院建设、新建州老年公寓和州老龄综合服务中心。强化社区老龄服务功能,倡导全 社会对老年人的尊敬和精神关爱。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水平。弘扬敬老风气,营造老有 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气氛J养老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各税种操作要点中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养老服务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为支持养老服务 业的开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等。实务中应注意具体操作,防范涉税风险。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服务业的

18、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 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 51号)规定,2021年2。月2日2。14年9月3。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 称的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 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操作要点养老点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 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家

19、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否那么不 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营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收入要分别核 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发(2013) 3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 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

20、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夕7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 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工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切27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局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21、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局部,不予扣除。操作要点捐赠台象必须符合要求。纳税人只有向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并经财政税 务部门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或收据。纳税人捐赠时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 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税前扣除,其他收据或白条 不能税前扣除。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 除,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 材料;由具有捐赠

22、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 局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 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 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局部,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工:3) 103号)规定,

23、2024年工月X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 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局部,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局部,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 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局部,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 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工。号)规定,对个人 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 公积

24、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操作要点财薪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 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基金会用于公益 救济性捐赠

25、,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 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局部,应并入个人当期 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在 年金领取环节,个人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国发(2。工:3)35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 97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操作要点两个文均强调福利性、非营利性,应提请纳税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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