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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开展,根据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印发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 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 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名额分配和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7E o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
2、级 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 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 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额。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2、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 级本专业前25%以内;4、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5、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6、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 用的行为;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审和发
3、放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 原那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 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 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 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
4、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 (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书 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2、各院(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 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 作组;3、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 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 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 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见附件),
5、并签署评审意见;5、各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 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名 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将研究审定 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奖学生名 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第九条各院(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做好评 选推荐工作,假设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院 (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院(系)的奖励名 额。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学校和省教
6、育厅批 复,各院系务必按照批复名单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第十一条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于每年 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 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 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 并收回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 肃处理。第十四条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