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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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全力维护校园平安稳定,表彰奖励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惩戒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中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 方法。第二章奖励第二条 学校每两年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突出、成 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综治委根据部门的工作 性质、责任、人员数量及综治工作的任务等实际情况,将全 校各部门按教学部门和非教学部门分类进行考核评比,按设 定的奖项及奖励标准予以表彰奖励。第三条奖励原那么(一)坚持实事求是的

2、原那么,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予以 评定奖惩。(二)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教育与处分相 结合的原那么。(三)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那么,日常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第四条奖项设置(一)设“综治工作先进集体”和“综治工作先进个人” 两个奖项。(二)先进集体指校内各学院、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三)先进个人指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 献的教职工。(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奖颁发奖牌一 面,奖金1000元。(五)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奖颁发荣誉证 书,奖金500元。第五条评选条件(-)综治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 .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形成

3、“齐抓共管”局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2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各项措施 落实到位,成绩显著。3 .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两年内未发生刑事、治安 案件和盗窃案件,无火灾事件,无群体事件,无学生、职工 违法犯罪及影响校园平安稳定的其他事件。4 .职工法制观念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工作有创新,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 作用且成绩显著。2 .在维护政治稳定、校园安定等工作中成绩显著。3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 高声誉。4 .防止事故有功,使公私财产和师

4、生利益免受或减少 损失。5.不畏强暴,坚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冷静处理危急事件,有突出功绩。第六条评选程序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部门推荐,综治办审查,校综治 委员会评选,党委审定后表彰奖励。第三章处 罚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参与先进集体评 选:(一)发生1起(含1起)以上刑事案件、火灾、吸毒 或重大非正常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违法违纪案件者;(二)隐瞒重大违法违纪、刑事案件情况不报者;(三)一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或连续发生两起 以上(含两起)治安案件者;(四)本单位教职工或学生在学校内严重危害他人生命 财产,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破坏学校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和 影响者;(五)拒不配合学校

5、保卫处、地方公安、司法、平安、 消防机关开展有关工作者;(六)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得分低于80 分(重点单位未到达90分,要害单位或部门未到达95分) 者。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 任务,学校安排部署的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 整改意见,不传达贯彻或者不检查催促落实,单位内部责任 制不建立或不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得参与 先进集体评选。第九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及负有领导责任的 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予以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或 者“问责警告”。“一票否决”时效一年,“问责警告”时

6、 效半年。(一)发生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报告、不批 评、不制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对不平安因素或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 以致发生集体上街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问题,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校园稳定或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的。(三)组织大型活动时缺乏周密部署,对可能发生的问 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四)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汇报、不查处或拖 延,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由于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对平安隐患长期失察, 致使学校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

7、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滥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的。(A)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的。(十)参与邪教、色情、吸毒、迷信或组织赌博等活动 的。第十条处分标准(一)在校园内发生有责任的政治案件或刑事案件1起, 处分单位5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分管负责人200 元、直接负责人300元,案件当事人按司法程序处理。(二)在校园发生有责任的治安案件1起,处分单位200 元,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分管负责人200元,直接负责 人和案件当事人各300元。(三)发生有责任的重大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1起, 处分单位1000元,单

8、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分管负责人300 元,直接负责人和案件当事人各500元。(四)单位内部发生重大有责任的火灾事故,处分单位 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分管负责人300元,直接 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各500元。(五)本单位发生可防性失窃,一经查实,处分单位主 要负责人200元,分管负责人300元,直接负责人和案件当 事人各1000元。(六)本单位职工、学生中出现1名吸毒人员,处分单 位5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分管负责人200元,直 接负责人和当事人各500元。(七)本单位职工、学生中出现1名贩毒人员,处分单 位3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300元,分管负责人500元, 直接负责人500元,当事人按司法程序处理。第十一条 处分由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综治 办审核后,提交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所罚款项直 接责任人属校内教职工者,由计财处在本人津贴中直接扣 缴;属学生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缴学校计财处。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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