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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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1 .总那么1.1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控商业秘密合规风险,促进创新,提高 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参照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企业商 业秘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团体标准,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 作经验,制定本指引。1.2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资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责任制度。1.3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1.3.1 技术信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 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

2、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 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1.3.2 经营信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 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1.4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工作遵循专业有效、全流程、动态、可溯 源的管理原那么。1.5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经费,以保障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2 .职责情况。8.2 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权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紧 急应对流程,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应立 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 补救措施。8.3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侵

3、权线索时,应展开内部调查,确定商业 秘密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受侵犯的程度,并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维权的 途径和方案。维权途径可包括:(1)协商解决;(2)请求调解组织调解;(3)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4)涉及劳动关系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根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6)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7)向公安机关控告;(8)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9)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商业秘密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维权方 案可根据案件进展进行动态调整。8.4 企业在商业秘密合规风险发生后,应及时分析风险发生的原 因,寻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中的缺漏和缺乏,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 工作环节,防止商业

4、秘密合规风险再次发生。9.本制度由执行董事发布执行。附录: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 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 定

5、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 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 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当保密义务。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 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 担保密义务。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 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 未公开的秘密局部,承当保密义务。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局部 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超越约定的范

6、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 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 密义务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让与人承当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 规定。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 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 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当违约责任;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 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 承当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受让人 承当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

7、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 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当责任,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8、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 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 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 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当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9、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10、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11、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 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分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六、相关司法解释(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 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规 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12、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一责任人,负责商业 秘密保护全面工作。1.2 知识产权部是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商业秘密。1.3 公司研发、经营、财务、人事、法务等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 门的商业秘密工作,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专业岗位依照管理规定 履行商业秘密管理职责。1.4 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的评定、确 定和调整商业秘密的范围、制定和更新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开展商业 秘密日常管理、组织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查处泄密事件等工作。3 .定义3.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

13、信息等商业信息。企业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3.2 商业秘密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商业秘密不合规行 为,弓I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分、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及其他负面 影响的可能性及后果。4 .商业秘密确实定战略管理4.1.1 知识产权以及数据、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 战略管理,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商业秘密责任制度以及分级管理制度;4.1.2 定期召开知识产权战略会议,调整商业秘密种类、分级, 听取各部门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报告。4.2 综合办公室负责企业决策过程以及战略分解落实等领域的保密工作;4.2.1 综合办公室在经理领导下

1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保密基本 制度和基本流程;综合办公室负责高级机密的管理。4.3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秘密管理4.3.1 科技中心负责技术秘密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据公司专利管 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等制度,会同市场、销售、维保等相关部门 制定技术秘密管理流程,强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涉及的技 术秘密保护管理。4.4 经营信息保密管理企业管理部负责经营信息的管理;4.4.1 企业管理部会同生产、研发、销售等部门根据公司著作权 管理制度、商标权管理制度以及产品包装、装潢等管理制度要求,制 定经营信息保密流程,强化经营信息保密工作。4.5 生产过程秘密保护4.5.1 审查管理部负责生产过程相关技术

15、信息、经营信息保密工 作,根据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生产过程中生产方法、配方、材 料、原料以及相关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生产管理部会同安保部制定并执行车间参观、以及出入管理等工作,做好保密工作。4.6 采购与合作的保密工作采购以及对外合作部门负责客户信息、招投标信息、采购计划等信息保密工作;4.6.1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信息 保密管理流程。4.7 员工保密工作4.7.1 人力资源部在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考核等环节做 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4.7.2 人力资源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根据岗位 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落实到人;

16、4.7.3 制定涉密人员专门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的入职、履职及 离职进行管理。4.8 财务秘密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保密工作;4.8.1 财务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财务信息披露。5 .商业秘密确定5.1 公司以及各部门应当及时对员工掌握的信息、隐性知识进行 梳理,使其转化成显性知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时,参考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5.1.1 企业为取得该信息所付出的本钱大小;该信息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或预期的经济收益;5.1.2 对该信息保密的可能性大小及难易程度;5.1.3 该信息是否与其他法律保护对象相关联,是否采用商业秘 密保护方式更为有利;该信息被竞争对手研发获取或者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5.2

17、 分级管理5.2.1 公司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价值性以及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可将密级分为核 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一般商业秘密三级;5.2.2 公司根据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突出重点,确保 核心商业秘密的平安。5.3 保护周期5.3.1 公司根据商业秘密的密级以及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 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周期。 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算,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定为“长期” 或者“公布前”。5.4 标识5.4.1 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在商业秘密载体 上做出明显标志。5.5 落实责任5.5

18、.1 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 范围应限定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分管;5.5.2 企业不得允许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以及第三方接触商业 秘密。5.6 保密措施公司根据不同的保密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保密措施:(1)订立保密协议;(2)建立保密制度;(3)采用保密技术;(4)设置保密设施或装置。5.6.1 保密措施应当具体明确,能够使相关人员清楚了解到商业 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6 .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员工管理6.1.1 公司应针对员工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或成果转化商业秘密 的情形,与涉密人员明确权利归属;6.1.2 在招

19、聘时,应对待聘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待聘员工是 否违反与前雇主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发生其他侵犯前雇主 商业秘密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其签署不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等知识 产权的承诺书;6.1.3 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应与新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 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6.1.4 对于新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 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企业还应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生效条件、期限、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等;企业应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确保员工理解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程序及制度,树立保密意识,理解岗位的保密责任。6.2

20、 涉密人员管理6.2.1 企业应根据涉密岗位及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建立涉密人员清 单,并定期更新;6.2.2 企业应做好日常保密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商业秘密的权利 和义务,理解企业内部、外部人员的正当或不正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泄 密风险和处理方式;企业应定期要求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签署保密承诺书;6.2.3 企业应催促岗位变动的员工做好保密材料交接工作,对员 工重新划分涉密类别与层级,及时做好涉密接触权限的调整。6.3 离职管理6.3.1 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应进行离职面谈,告知员工负有的保 密义务,以及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考前须知;6.3.2 企业应对离职员工的电脑等设备进行清查,对涉密载体及 复制品、

21、相关物品进行盘点,催促员工交接涉密信息,返还或者按照 要求销毁涉密载体;6.3.3 企业在必要时可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约定离职后的 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6.3.4 企业应评估是否需要履行与离职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 或者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应对员工离职后的去向进行定期追踪,及时发现涉密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的线索。6.4 涉密载体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涉密载体的平安;企业设立涉密载体台账,保存相关信息。6.5 技术手段6.5.1 企业应通过警报、安防、门禁等措施加强对涉密区域的空 间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隔离标志;6.5.2

22、企业建立来访人员管理制度,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去向、 活动范围、逗留时间等。6.5.3 企业可设置必要监视系统,对涉密区域的人口和主要通道 等实行管控。6.6 计算机系统和数据6.6.1 企业应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 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的信息平安;6.6.2 企业对商业秘密实施管理应做到全过程留痕,所形成的全 部书面材料以及电子数据,应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料予以长期保存。7 .商业秘密的外部管理7.1 企业应在信息对外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对已发布的涉密信 息进行有效追踪,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7.2 企业在采购、销售、委托开发、委托生产等商业活

23、动中,应 将相关涉密信息予以遮挡或采用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降低泄密风险, 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密信息使用情况、涉密载体流转及泄密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在销售带有涉密信息产品或允许他人使用时,应 适当标注“不得反向破解” “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字样,并在合同 中约束对方。7.3 企业在开展技术合作时应充分调查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管理 能力,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归属、共同商业 秘密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7.4 企业在聘任或者委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 密信息的外部人员时,应进行背景调查,防止选择与竞争对手有交叉 来往的合作者,并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接受外部单位开展的检

24、查、 审计等活动前,应签订保密协议。7.5 企业在参加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时,应防止展示核心技 术资料。确有必要展示的,应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指定特定的会议 人员接收和返还,并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应控制和核定科 研人员发表论文、演讲的实质性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7.6 企业应对广告宣传、成果展示、参加展会等活动中使用的信 息进行审查,防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资料、 图片以及易于直观目测、分析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披露和展示。7.7 企业在准备开展国际业务时,应调查对方国家有关商业秘密 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咨询当地专业人员。8 .商业秘密的维权及争议处理8.1 企业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通过外部网络监 控、建立内外部举报机制等措施,及时发现并防范商业秘密被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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