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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 法XX省贯彻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局(以下称社矫局)接收社区矫正决 定机关的委托后,如被告人、罪犯户籍地为XX本市的,应委托 户籍地司法所开展调查;外县户籍但经常居住在本市的,应委 托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开展调查;涉黑涉恶案件,统一由社矫局 开展调查。第三条因被告人、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 等原因,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书面上报社矫 局,由社矫局进行退回处理。外县户籍的被告人、罪犯明确要
2、 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司法所收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由 社矫局进行退回处理。第四条司法所收到社矫局的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社 区矫正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务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完 成调查(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应及时书面上报,由社矫局与委 托机关协商确定完成时限。第五条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属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曾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正 性的。第六条调查评估工程及内容主要包括:(一)个
3、人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个人履历、就业就学情 况等。(二)个性特点,包括身体状况、心理特征、性格类型、 爱好特长等。(三)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居所情况、家庭成员情况、 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系,是否与不良人员来往等。(四)日常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在家表现、在社区 表现,重点调查是否有不良嗜好、行为恶习、违法犯罪前科等; 对未成年人应调查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五)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 犯罪原因、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六)社区影响,包括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态度、村(社区) 群众态度、被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后可能对其所居住社区的 影响等。(七)监管条件,包括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
4、、保证人是否 愿意协助监管帮教、经济生活状况和环境、工作单位和村(社 区)基层组织意见等;对未成年人应调查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A)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 向被告人、罪犯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辖区公安 派出所和所居住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群众、 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时,应当出示委托调查评估函、 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第八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制作调 查笔录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调查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前,应先出示工作证件或相 关证明文件,并当场说明身份。(二)制作调查笔录前,调查人
5、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调查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要求其配合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三)制作调查笔录过程中,遇到被调查人沉默或有明显 举动时,可以用括号在记录中注明,如“(沉默)”、“(摇头)” 来表示,以便正确反映被调查人的状况。(四)调查笔录以问答形式表述,一问一答记录的第一个字,应写明“问”、“答工防止几个问题一并发问。调查笔录中 不得使用仁”“? ”产等字符来代替问答。(五)调查内容不得涉及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 密、国家机密。(六)调查笔录结束处应写明如:“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 已读给我听过),和我所说相符”等内容,并由被调查人按捺指 印。(七)被调查人为文盲或半文盲的,调查人员应为其宣
6、读 调查笔录,并在笔录中注明被调查人为文盲或半文盲,经被调 查人同意后,允许他人代签后由被调查人按捺指印确认。(A)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每页下方空白处签名、填 写日期并按捺指印,在页码处和笔录首页被调查人姓名处按捺 指印。笔录两页以上的,应由被调查人在笔录右侧中缝按捺骑 缝指印。被调查人拒绝回答或拒绝签字、按捺指印的,由工作 人员记录在案。(九)被调查人为未成年的,制作调查笔录时其监护人或 法定代理人应当在场,并在调查笔录每页下方空白处签名、填 写日期并按捺指印。对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了解未成年人情况的, 应在笔录中要求相关人员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十)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制作调查笔
7、录的,应事先告 知被调查人,不得隐瞒、欺骗;应现场同步实时录制,不得事 后进行补录;应完整保存音像视频资料,不得删节、修改。第九条与派出所、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学校、村民(社区 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衔接沟通一般应通过书面形式,调查中向 有关单位调取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 集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第十条司法所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对 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并附 调查笔录等佐证材料提交社矫局。调查评估意见应该建立在综合各项要素的基础上,重点围 绕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居住社区是否存在 不良影响,不能仅依据单一要
8、素简单得出结论。案件情况特殊不易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以作出反映客观 调查情况的非结论性意见。社矫局对调查内容有异议要求司法所做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司法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社矫局。第十一条在办理未成年被告人、罪犯调查评估案件时,应 当对其身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调查中向他人透露案件细节; 调查的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封存保密,不得泄露。第十二条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以及依法应当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 露。第十三条相关人员存在不按规定进行调查或者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调查评估意见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除司法所相应绩效分数。; 情节严重的,将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存 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的可能判处 管制、缓刑的调查评估案件,参照本方法办理。第十五条本方法仅用于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如与 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 为准。第十六条本方法由XX市司法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