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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保障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和战时防护效能良好,根据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 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苏州市住宅 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方法昆山市民防工程平安使用管 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是指收取 的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收费中依法应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更新、日 常维护管理的资金。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
2、法配建 的,平时用作机动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人防工程 维护资金监督管理。其他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其维护资金可参 照本细那么落实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资金须单独列账,存放银行专户管 理。第五条 市住建局(人防办)是人防工程平安使用和维护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平安使用的行业监管和住 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管委会、镇人民政 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平安使用、维护管理和维护资金 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功能良好;财政、审计部门对维 护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
3、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调解处置辖 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第六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在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向 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取得人防工程平 时使用证。办理使用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交必要材料外,需同 步提交维护资金账目管理机构及专户管理银行相关材料。人防工 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安 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全面落实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安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一)人防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出入口畅通,孔口防护 设备完好;(三)人防工程专用
4、设备设施工作正常,消防、防汛设备设 施平安可靠;(四)人防工程内部无擅自改造或私拉乱接现象;(五)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清晰;(六)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平安使用管理规定。2 平时使用人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人防工程维护 资金单独列账、平安使用和维护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 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第八条人防车位的停车费、租金等,应按照物价部门确定 的普通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予以收取。第九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委托本地商业银行作为维 护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设专户,专户设人防工程维护更新(即 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维护更新)分账和人防工程日 常维护管理分账
5、。其中,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存入维 护更新分账,百分之七十存入日常维护管理分账。同一物业管理 区域设立1个专户,用于区域内所有人防工程。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更新分账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因平安性问题的局部加固;(二)人防工程通风、消防、技防、电气和给排水系统老化 后的大修更新;(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到达使用年限后的大修 更换;(四)人防工程出现危及平安等紧急情况的,市住建局(人 防办)应责令平时使用人立即对人防工程落实维护、维修,相关 费用由人防工程维护更新分账资金中予以列支。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一般设
6、备设施、人防标识标注、3 平战转换构件等的零星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二)主体结构渗漏修补;(三)人防工程地坪、侧墙和顶板装饰局部修补翻新;(四)与普通地下室共用设备设施的分摊费用;(五)设计、检测、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及法定税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应委托专业机 构实施,费用可由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中予以列支。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支出的费用,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住建局(人防办)依法规范维护资金管理程 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维护资金账目管理机构或专户管理银 行应积极配合,为人防管理部门查询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相关信息 提供便利保障。平时使用人应于
7、交存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交存 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受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应按要求定期推送交 存信息。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应制定年度维护工程清单和人防工 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使用计划。单项维护工作完成后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同步委托专户银行向市住 建局(人防办)推送资金支取信息。维护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合同、发票、维护资金公示、公 示证明等。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涉及第十条等内容,应按照 人防工程维护要求实施,程序如下:(一)工程实施前,平时使用人应向市住建局(人防办)提 交改造施工图、图审单位审核报告、工程预算等申请材料;(二)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
8、(审 价建议)、竣工图纸等材料报市住建局(人防办)备案,并在管 理系统中同步录入相关信息;(三)按程序支取维护资金,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向市住建 局(人防办)推送支取信息。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单项维护金额超过5万元的,竣工资料 应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或审价 建议。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至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证变更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人 防工程平安使用和维护管理相关移交材料、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划 转证明材料(包括人防工程专项维护资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 情况),并录入管理系统。变更备案手续办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平时使用人应将变更 信息在物
9、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步公示承接后的 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结余情况。第十七条 平时使用人每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 置公示人防工程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 得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业主对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提出异议的,或平时使用人发 生变更的,原平时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 对维护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步留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接 受业主查询。第十八条市住建局(人防办)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人 防工程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各区镇就辖区内人防工程 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检查。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那么的,将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将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细那么自2022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抄报:苏州市人防办。抄送:昆山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审计局、昆山市 行政审批局,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展集团公司。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