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及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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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自1996年10月1日 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 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分 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2021年1月22 FI,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 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

2、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法 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2第四条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第五条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

3、,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分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分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分,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

4、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 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移交,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

6、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分,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别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 施方法。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 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2附: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7、 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由司法解释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一、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 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分的机关是国家 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

8、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分只适用于违反行 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分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分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 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分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制定行政处 罚法以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分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当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贡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贡任,关于刑 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

9、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 了民法通那么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己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分法的制定对完 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本法严格规 定行政处分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分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以防止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分权做交易,以权谋私。第二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那么的规定。一、行政处分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那么, 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分。行政处分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

10、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 撤消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 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我国设定行政处分权的立法原那么:第一,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二,要区别各类 行政处分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制原那么来规范,对现行某些不规范的做法 要适当改变,又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原那么,本法对行政处分的设定 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本条强调了行政处分的设定权由本法统一调整,采取法定原那么。本法规定的处分设定权可以概括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分权;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分;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11、除限制人身自由、吊 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二、行政处分的实施要依本法的规定。实施处分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一是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原那么和程序。即:1 .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分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分权,由法律和行 政法规规定。对此应注意一点,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法律 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2 .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行政处分;3 .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法律也 作了具体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

12、政处分的,依 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释义】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分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分的原那么的规 定。一、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 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 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 给予行政处分,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

13、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分,而不适用行政处分;有些 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本钱法规定的应予处分的标准的.那么不应给予行政 处分。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分规范化,法律规定:1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才能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2 .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 那么不能实施处分;3 .实施行政处分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那么的强调。第四条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开

14、的原那么。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分应遵循的原那么的规定。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分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那么主要表现在:1.行政处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 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可避3.处分程序适宜。行政处分规定普通 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4.行政处分 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分人将要作出

15、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 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 关系人到场;6.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分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 罚决定分立,处分决定与处分执行分立。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 与行政处分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 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原那么在行政处分上的主要表现是:(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

16、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分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 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分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 复制;(4)案例公开,行政处分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 “可能是”而进行处分。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分。三、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 滥罚。实施处分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2.其性质如何, 是否属于行政

17、处分的范畴;3.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分的行 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分的;4.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 大危害。四、本条第三款是对公正、公开原那么的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 法律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三款,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如遇此种不公布规定而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处分,也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对这种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本法 具体规定了告知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第五条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18、、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释义】本条是对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的规定。设定行政处分,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 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分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 提高法制观念。本法不仅在本条规定了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而且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为贯彻这一 原那么具体规定了告知。通过告知,可以使当事人受到法制的教育。此外,听证制度也是进 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在听证过程中通过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 给各方面人员都留下深刻印象,从中受到教育。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19、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发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释义】本条是对受到行政处分者的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受到行政处分者的各项权利,包括行政处分 行使之中和行政处分之后,主要有:一、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 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白的行为。这是当事人在行政处分之中所享 有的一项权利。为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时,

20、依本法的规定,有权就行政机关拟对自己的处分和自己 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分之前要明确告知当 事人违法的事实、将给予的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 陈述和申辩。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分之后所依法享有的 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经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或请求后,对已做出的行 政处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分之后 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1、提出复议后,对其作 出的决定仍有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或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提出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法律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司法监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机关的处分,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三、要求行政赔偿权。这是行政处分之后已认定行政处分是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行 政救济的一项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进行行政处分时,违法侵害 了公民

22、的合法权利时,国家对于受害人所给予一定赔偿的行为。行政赔偿有以下涵义:1 .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是赔偿,即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行政赔偿费任是行政侵权 责任的一种。2 .行政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国家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对自己的行 为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国家责任分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种,国内责任即国家对其公民应 负的责任,可分为国家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侵权责任、国家司法损害责任与国家民事 责任四种。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只是国家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负 的赔偿责任。3 .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行为侵权。实施侵权行为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也可能是被授权为某种行政

23、行为的组织或个人。4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那么是由于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 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注意:(1)这种赔偿的请求,是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分而产生的,如果不是行政机关 执行处分那么不能提起。(2)这种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是私人行为)。(3)这种执行行政处分的行为确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了。(4)这种赔偿是由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否给予

24、当事人赔偿,要通过法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 础上做出裁定。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释义】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所应承当的不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承当的不同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当。给予行政处分是当事人因违法而承当的行政处分的责任, 与民事责任属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又是同一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受到行政处分之人 同时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是特定的,即行为人因违法对他人造成损害

25、。但要说明一点,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可以进行 调解,如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经法院判决,由司法途径解决。二、关于刑事货任的承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尚不构成犯 罪的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了,为了不放纵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 事责任。如果在将要进行行政处分时,已经知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r,可以直接 移送有关部门起诉,进行刑事处分,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反之已经进行过行政 处分的,那么仍有可能进行刑事处分。只是在进行刑事处分时要考虑己进行过的行政处分。此处要将行政处分后承当刑事责任的行为与行政处分

26、中的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中的一事不再罚原那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 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分。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 律依据。但实践中往往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即产生规范竞合现象。在这种情 况下,一般的处理原那么是:1.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应依据不同法律规范 分别处分。2.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给予处分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科 以同类处分。3.在给予其他各类的处分时,可以考虑违法行为人已受到处分的事实,从 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事不再罚的原那么以后还会详细论述)。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第八条行政

27、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分的种类的规定。本法确定了六种处分种类:一、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 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分。警告一般适用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 不大的行为。一般可当场做出。二、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 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分行为。罚款是一种财产罚。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比拟 广泛的

28、行政罚。为了防止罚款的随意性,行政处分法对罚款进行了一些限定性的规定。对 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 增加规定罚款的处分。为了防止罚款执行人营私舞弊,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别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私分。罚款的设定与执行要运用适当,罚与过相当。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 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分措施。没收是一种较为严 厉的财产罚,其执行领域具有定程度的限定性,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 法规

29、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四、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分,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分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利益,因此比照拟严重的行政违法 行为才适用。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许可证与执照指行政主管机关应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文件。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某种权利的凭证。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 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

30、其从 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分。这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一种行为能 力罚。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这一处分。六、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 自由的一种处分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分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的一种人身自由罚,也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之一。由于其严厉性,因此行政处 罚法对于此种处分的限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只有法律能够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拘留罚,其他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能设定此种处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上面所列六种处分只是行政处分的基本种 类,也是运用

31、得最多的种类。为了防止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分的遗漏和今后立法 中可能出现了新的处分措施而设定此项。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释义】本条是法律对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的规定。设定,是指对一项权力的创设和规定,“设定”不同于“规定”,主要区别在于设定有创 新之意。由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各国在行政处分权 的设定上,一般遵循这样几条准那么:一是行政处分的设定权集中在代议机关(立法机关); 二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分必须有法律明确具体的授权;三是行政机关设定的处分一般都 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本条第二款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

32、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一项特别规定,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涉 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限制人身自由 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处分,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此类处分,即使是法律规定,也要采取慎重 的态度。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释义】本条是对规定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限的规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于行政法规设定和规定行政处分权要掌握两点:第一, 除限制人

33、身自由的行政处分以外,行政法规可设定其余各类行政处分;第二,行政法规规 定的行政处分不能超越已有的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分的范围。本法给予行政法规以行政处 罚设定权,但同时给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前面提到的两个方面:一、关于设定权。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这是一项硬性的原那么 性规定。除这项排除性规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余五类处分。二、关于规定权。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的,行政法规如果需要, 可以对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但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不能超出原来法律所规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也就是说,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没有作出撤消许可证处分的,而仅作 出罚款处分的

34、,行政法规不能另行增加处分种类;法律已经规定了行政处分幅度的,行政 法规只能在其处分幅度内规定处分。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 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兔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 偿要求。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分的种类

35、:(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地方

36、性法规对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 实施于本地区或某一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本条对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分权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本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关于 行政处分的设定权作出了两种不同情况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 的行政处分。省级地方人大对本省的特殊问题(如禁放鞭炮、限制养犬等)制定地方性法规, 或者在还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如计划生育等)时,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法 规可以设定除人身罚和撤消企业执照外的各种行政

37、处分。如果今后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 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进行相 应的修改。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有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幅度等的规 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38、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 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分权的规定。一、关于规章的规定权,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可以规定的行政处分 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分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之内。二、关于规章的设定权,本条第二款规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可以创设 的行政处分只限于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为了规范罚款,罚款的具体限额要报国务院 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规定。对于国务院的一些直属局,如工商、海关、税务、新闻出版、技术监督局等,能否制 定规章,从实际看需要,但法律只

39、规定了部、委制定规章。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条规定, 这些机构经国务院授权可以适用规章设定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 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最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那些有规章制定权的政

40、府才能 制定规章。这里的地方政府规章分为两层,一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另一层是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各部、 委的规章在行政处分设定权上的规定基本是i致的。因此,既要给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 行政处分设定权,又要严格地控制设定权的行使,形成目前的法律规定,即: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对于行政处分的规定权,第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 省会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定的规章,在不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 法规关于行政处分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行政处分的具体规定。(参见第十二条的 注释)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第二款规定,没有

41、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属于地方政府创制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号罚款 的行政处分。设定行政处分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为了切实作好监督,规章中规定的罚款限额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分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法制体系或称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42、市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和省会市、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这种立法体制相适应,我国法律结构呈多层次框架,其构成为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诸层次。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没有立法权的市、地、 县区的规范性文件等。实际情况是越往下的规范性文件越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即“越管用”。为了从立法上解决滥处分这一问题,本法对行政处分的设定作了非常严格的 限定: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规定;(第 九条)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43、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中对行政处分有规定的, 不能超越其范围;(第十条)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 行政法规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定的,不能超越其范围;(第十一条)四、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 已有关于行政处分规定的,不能超越其范围;(第十二条)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可 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有行政处分规 定的,那么不能超越其规定的范围。(第十三条)另外,本法还明确写明了禁止性规定,即除以上规定之外,

44、任何非上述机构一律不许 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分,否那么都属违法。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释义】本条是对实施行政处分主体要求的一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例外情况卜面讲),只有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分; 而且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首先,实施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要具有行政处分权,这项职 权是国家赋予的,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些行政机关 具有与其管理对象相适应的行政处分权。其次,行政处分要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职权范围。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

45、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释义】本条是对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的规定。本法规定了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当然对这种行政机关 的授权要求是十分严格的,要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另外,本条还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样规定是比拟 严谨的,因为,在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属于公安机关,这是保护公民人 身权利所必须的。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分。【

46、释义】本条是对授权实施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本条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能成为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但必须 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该组织必须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其次,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的职能;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分。第I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 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处分。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 承当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分:不

47、得再委托其他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实施行政处分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是对实施行政处分主体的补充。但是为了防止 乱处分的情况出现,必须要对行政处分的委托加以限制,本条对进行行政委托的程序及委 托机关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将行政处分权委托给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政机关 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 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 相应的技术

48、检杳或者技术鉴定。”(此条具体内容下面还要讲到)二、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分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分,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负贡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 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处分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际上是代表委托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处分,即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分,如果受委托的行政 机关或组织违法实施行政处分权,那么由委托机关承当法律后果。因此委托机关要对受委 托机关进行监督,这实际上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四、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受委托的组织本 身并不具有行政处分权,它行使的行政处分权是别的行政机关赋予的,它不具有委托权, 因此不能再行委托。法定授权与行政机关委托有明显的区别。授权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 非行政机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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