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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假设干规定的问题分析 张勤缘 发布时间:2022-03-282022年8月1日以来,我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假设 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受理专属管辖案件。适用中觉察,随着铁路快速进展,铁路 运营主体和经营模式转变,以致纠纷责任主体,运输合同履行方式等都相应发生了变化。能 否连续适用现有的专属管辖规定;以及新规定中一些专业术语的理解分歧,给司法解释的适 用带来一系列难题。对此,我们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梳理,结合铁路法院实际状况,提出了 自己的解决意见与建议。一、涉高铁等合资铁路的纠纷中,被告如何确定高铁等合资铁路与传
2、统国有铁路不同,其运营是与沿线铁路局签订托付运输管理合同来 运作的。托付运输导致产权(高铁公司)与经营权(各铁路局)分别。而各条线路的托付运 输管理合同中商定的责任担当方式各有不同。这就导致高铁等合资公司发生合同或侵权纠纷 时,毕竟谁为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谁为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谁是适格的被告存在争议?我们建议:合同纠纷应以合同相对方作为被告。如旅客运输合同,以受托经营管理高铁 的各铁路局为被告。理由:一是操作便捷,便利原告起诉。详细的纠纷责任主体,需依据高 铁等合资公司与受托铁路局的托付经营管理合同来判定。而各高铁公司与铁路局的内部的合 同商定,系铁路内部文件,受诉法院都无法全面把握状况,很
3、难要求原告起诉时举证。起诉 证据门槛太高,不便利诉讼。同时,受托铁路局了解运营状况,更便利证据收集与取得。二 是均衡各铁路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更有效统筹支配司法资源。三是于法有据。各铁路局作 为受托经营管理人,是高铁客运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即合同缔结者。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讲, 由其作为被告,于法有据。涉及高铁等合资铁路的侵权纠纷,我们倾向:在起诉阶段,假如原告可以明确责任人的, 就直接列责任人为被告。如不能明确侵权责任人的,即可以线路产权人为被告,也可以线路 运营人(各铁路局)为被告。实际的责任主体可待受理后查明后再行确定。理由:一是原告 的起诉证明责任不宜太高。由于高铁公司和铁路局的合同系内部关
4、系,一般受害人很难了解; 以及运营事故的责任划分需专业人士才能确定。要求原告在起诉阶段查清并确定精确 的被告,过于苛严。二是单方的起诉审查程序,要求仅对原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而被告是 否适格,非起诉审查之责。二、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铁路单纯的货物站到站的运输业务已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运输加门到站、站到门的 短途运输服务。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快递物流业务,如何区分?能否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 或是多式联运合同?实务中存在争议。是否适用铁路专属管辖存在疑问。1、与一般快递的区分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模式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由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模式,逐步转变 为门到门的快递物流模式,即铁路运输加陆路短途运输
5、服务模式。承运人不仅供应铁路运输 服务,还供应包括门到站、站到门的发送和到达等综合服务。虽然它采纳统一的快递运单, 供应门到门、点对点式的服务,但它有别于一般快递业务:铁路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 同的承运人,供应的运输服务。它附加供应的站到门,门到站的接取送达服务,是对其运输 业务的一种延长服务;而一般的快递业务,运输业务是实行托付第三方运输的运营模式。这 种状况下,即便实行了铁路货运方式,也无法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因快递公司本身并非实 际的铁路承运人,它亦不对客户担当铁路运输承运人义务。2、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是铁路与大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
6、辖规定?我们倾向于,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商定的法律适 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商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 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 法院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 路延长服务。属于特地法院管辖。铁路延长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 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大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 外的延长服务工程。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长服务都属于铁路法院特地管辖范围。三是适应 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
7、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 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转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 门进行运价调整,延长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方案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 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 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三、铁路企业的认定标准“新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一)项里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概念。 根据2022年修订的铁路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我国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 和铁路分局。而今铁路分局已撤销,铁路运输企业由国资到与地方合
8、资等多种形式,数量也 不仅止于十八个铁路局。如何界定铁路运输企业,成为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1、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有铁路和专用铁路是否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包括我国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我们理 解:从事公共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国有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合资铁路,都应 视为铁路运输企业。随着铁路逐步进展,国有独资的铁路经营模式已逐步被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等模式所替 代。铁路运输企业的认定标准亦应适应时代的变迁。2、铁路运输企业的推断标准我们建议: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以营业执照上是否记载从事“公共铁路客 货运输”的特许经营范围为准。根据特许经营的
9、相关规定,从事铁路客货运输必需经我国铁 路局相关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才能予以登记。故立案时以此为标准判定铁路运输企业,简便 可行。四、延长服务合同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1、关于铁路运输延长服务的经营主体。一种观点认为:其主体应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其承运义务之外,供应的延长服务。另一 种观点认为:无论从事延长服务的主体是否为铁路运输企业,只要它从事的业务是铁路延长 服务,就可认定是铁路延长服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我们倾向其次种意见:一是铁路专属管辖实为一种事物管辖,即以案件性质不同而确定 的专业法院审理的管辖制度。铁路延长服务是附属于铁路运输的一种服务业务,应以其案件 性质来确定由铁路专属管辖;而非以
10、从业主体是否为铁路企业来界定。二是铁路市场化经营 后,运输主业从事延长服务的状况并不多见,更多是铁路多种经营企业(非铁路运输企业), 甚至是社会上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从事该项活动。限定主体要件,不符合市场的现实状况。 三是依照1998年我国进展方案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长服务收费管理方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次条规定,铁路延长服务经营主体为: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 企业或社会依法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向货主供应延长服务的,均属铁路货物运输延长服务经 营主体,延长服务的经营者。2、铁路延长服务的范围。除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外,还包括哪 些?根据我国进展方案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11、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长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详细的服务工程包括:(1)发送综合服务;(2)到达综合服务;(3)仓储保管;(4)篷布服务;(5)代货主清运、 销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6)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7)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 装;(8)代办货物一关三检手续。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修理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中, 托付工程,承包内容等需要明确。托付工程,承包内容。我们调研中觉察,实践中的委外、承包合同,不仅法条上列举的 装卸作业、线路修理这两个方面,还有客车保洁、供电网维护、通讯维护、客票系统维护、 动车修理、信号养护维护等。每年铁路局都会有
12、专业委外名录。我们认为,只要在名录 上的工程,都可认定为委外、承包合同。需要明确的是铁路运输企业托付后,受托方又逐级 转托付和承包的不能认定为专属管辖。其理由为主体要件不具备。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中,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铁路 及其附属设施”如何理解;二是“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哪些?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目前,尚未查到有关“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明文规定。从专业概念上讲,铁路应包括 铁路线、桥、隧、站,铁路道床、路基,以及铁路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电力、给水、平 安保护(警示标志、限高架、自动报警装置)等固定设施,还应包括为满意检修需要,建立的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施
13、(包括检查车、试验车)、 运输工具、生产帮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铁路的附属设施,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我们建议设立一个推断标准:保证铁路运输 生产平安、防灾设施及房屋建筑设施等应认定为铁路附属设施。2、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是否包括铁路建设前期的询问、压矿、拆迁安置等合同,建 设中的材料的选购,设施、场地的租赁,建筑用工等劳务合同,以及后期的环评等合同都可 视为“有关”?一种意见认为应狭义理解“有关的合同”,应以最高院案由第100条规定范围为限。其 他类合同都不应认定为“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宽泛理解“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只要与铁路施工有连接 点的都可认定。询问、压矿、拆迁安置等合同;建筑材料的选购、建设设施、场地租赁,以 及建筑用工劳务等合同;环评等合同都应视为“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我们倾向第一种 观点。专属管辖具有强制和排他性。如过于宽泛,有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也不便利实 务操作。参考内容:1、铁路法其次十四条也明确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 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9条。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7条。4、参考标准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