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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供应,便于集 体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市民、青年人掌握和执行保障 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 22号)广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21) 3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珠海市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函20211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 房准入退出管理。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 青年人,以
2、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 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 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 重大工程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职责协 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各区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辖区俣 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区相
3、关职能部门负责本 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房屋准入和退出第五条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户型建筑面 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 理平台统筹监管。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 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用地、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 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房屋改造建 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 赁住房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动态 调整的原那么,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专业机构对 本辖区市场租
4、金水平进行监测,定期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参考市场租金水平,其租金应比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 住房租金低10%以上。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如需转让,应当整体转让 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由其所有权人或者 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租金收入归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 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 营单位承当。运营主体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时序和分配方 案提供合适房源,并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租赁 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最低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现有房源申请纳
5、入保障性租赁住 房使用管理的,由申请主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产权 人或申请主体基本情况、工程用地及房屋基本情况、工程运 营管理方案等材料,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出具保障 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第十一条 现有房源工程应符合第五条至第十条准入 管理要求,规模原那么上不得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 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年限不少于6年,相对集中,便于 管理。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程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一)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或者 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6、二)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等违规行为的;(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 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五)运营期间未落实相关平安责任制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的;(六)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后未获批续 期的,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内退出。第三章人员准入和退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一)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 人;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
7、辖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公共租 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珠海自主创业的。(二)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 以下基本条件:1 .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 人;2 .申请人为本市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 房等任何住房保障;4 .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 有连续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 所得税记录;申请人在珠海
8、自主创业的,应当缴纳3个月以 上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 月底。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 租赁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 应当同时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 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三)企事业单位职工如集体入住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入住职工须满足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条件规定且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 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保障 性租赁住房:(一)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申请
9、条件的;(二)利用租住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住房屋或其所在建筑 物严重损毁的;(四)擅自改变租住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 部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五)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 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六)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 终止的;(七)租住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内, 在辖区内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人才住房 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A)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所有房源须在市 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发布,应当在此平台注
10、册并实名认证。 申请人可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业务。第十七条申请人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须签订 租赁合同(协议),双方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 议)之日起15日内,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将租赁合 同(协议)录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整体租赁非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 房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员申请资料,与租赁企业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集中 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材料。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用人单位自有物业的,需 将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将人 员入住信息上传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
11、。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向所在 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2-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初审及复核总计时间原那么上 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 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平台 登记。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利申请人及时入住,申请人可采用 承诺制,先与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办 理入住。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市保障性住房 管理平台并向申请人就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住房 城乡建
12、设部门依据第二十条规定时限完成初审与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平台反应至租赁住房运营企 业。申请人申请未通过的,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复 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的约定,与申请人解除合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处 置情况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平台或书面报告至属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查。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俣障性租赁住 房加强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抽查、巡查,及时查处运营主体的 违法违规行为。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房屋质量平安排 查,加强协作联动督查。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产业开展、 人口分布、资源分配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参照本规 定制定辖区的申请条件;产业园区具体申请条件可由产业园 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实施。各区政 府(管委会)及产业园区制定的申请条件应报市住房保障联 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解释权归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9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