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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 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省高 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教学单位和各职能部门 (以下简称部门)。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 园;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和师生员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2、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 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 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五)离退休支出,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 资、离退休津补贴等基本支出。(六)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 配比。(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 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A)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 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九)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
3、他各项支 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管理部门 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创收 支出等。第三十条学校支出在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 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下细分为基本支出和工程支出。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 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工程支 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开展目标,在基本支出 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可根据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分管领导负 责、职能部门绩效管理的原那么,加强年度预算执行。支出时按 随同年度预算一同下发的XX学院经费使用及审批报销规 定执行。第三十一
4、条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 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资金支 付效率,确保资金平安。学校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 卡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工程,采用或公 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采 购,确保采购工程规范性,严格执行计划及合同备案、内部控 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履约验 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采购政策执行以及由采招办采购与 招标管理办公室建立台账等采购制度。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 理,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
5、范科研经费支出。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控制招待费、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 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 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三十八条学校结转和结余包括:(一)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 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工程支出结转。(二)财政补助结余,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工程支出结
6、 余资金。(三)非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 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 使用的结转资金。(四)事业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 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五)经营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 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第三十九条学校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 不得参与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单独反映。经营亏损不得用事业 基金弥补。第四十条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 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学校非财政补助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非财政补助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
7、提取职工福利基 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 那么,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三条学校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 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支出以及结转结余金额,确保 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 专门用途的资金。第四十五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 专用的原那么,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六条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一定比例 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
8、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 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校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40%o(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 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 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 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 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开展需 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学校一般不再提取修购基 金。第八章资产负债管理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9、。第四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 票据、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等。学校严格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 及银行存款日清月结,按规定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凡 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及时结 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结算的,财务部门可从 其个人工资、绩效酬金等个人收入中扣回。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组织催收;对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 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
10、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 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 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不作存货管理。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 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 盈、盘亏及时处理。第四十九条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待处 置资产损溢等。第五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 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
11、构筑物;专用设 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 具及动植物。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 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 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 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实际提取折旧时按省财政厅具体 规定办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 总工作量。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实际使 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并报 主管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五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
12、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 度。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 度,对于新增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财务 管理部门根据其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 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 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 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五十五条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 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 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
13、改建、扩 建、修缮工程。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五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 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 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执行有关规 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 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
14、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开展 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经过可行性论证, 经学校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 实施。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 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开展 需要的原那么合理配置资产,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执 行,没有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第五十九条学校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经省教育 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规定限额以
15、下的国有资产经省教育 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省财政厅审 核后报省级批准实施,规定限额和重大资产的标准,由省财政 厅确定。第六十条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三年,确属需要顺延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在上级规定之前已有 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第六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 置等取得的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纳入预算管理,不得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六十三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第六十四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缴款项、
16、代管款项等。第六十五条学校加强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 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 时清理结算。第九章本钱费用管理 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 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逐步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 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工作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工作。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 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内设 机构根据管理职能和管理要求等进行设置。各部门2-3名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本部
17、门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 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学校应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 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 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学校按规定配齐专职财会人员。学校内部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备财会专业知识 和相应资格人员担任。校内财会人员应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人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事业开展需要,实行内部本钱费用管 理。通过本钱费用核算,对学校各期支出情况进行评价,为有 效控制、合理分配支出提供依据。第六十七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
18、而 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六十八条本钱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 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九条学校应合理划分支出核算期间。将效益与当前 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 形资产推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具体执行时按上级实施规范 进行办理。第七十条学校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费用按照用途归 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 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 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当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
19、各项 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工程支出,学校统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 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根据聘用合同由学校承当的外聘 专家的费用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 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 费用。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 赠支出等。第七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归集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 集的,按照一定原那么和标准合理分摊。逐步细化本钱核算,确 定合适的本钱核算对象、本钱工程和本钱计算方法。教育活动本
20、钱的核算,应在教育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对学 校和院系的教育本钱按部门核算。科研活动本钱的核算细化到科研工程进行核算。学校本钱核算推进工作根据XX省教育厅统安排后实施。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七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 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七十三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 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 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七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 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 借、资产管理部门
21、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 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 他事项。第七十五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 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 理、支出结构、财务开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七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情况;(五)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七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
22、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 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第七十八条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 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 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第七十九条学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强 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 计。第八十条学校各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 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八十一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 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财务部门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渠 道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学校
23、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 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 见,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 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抗。第十二章附那么第八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八十三条学校企业遵循企业财务通那么、企业会计 准那么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第八十四条本方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 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事部门统配备;财会人员要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 能力,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开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 年度
24、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实行“全口径”预算,即XX学院法人名下所有收入 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畴。学校允许独立核算的二级 财务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学校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积极稳妥、零基预算、保障重 点、绩效管理、收支平衡等原那么,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 算年度事业开展目标、计划、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以及年度 收支增减等因素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
25、校预算工作领导 小组、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编制规范的预算文 本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人大预工委按法定程 序直接批复下达后执行。第十四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资产 存量和业务需求,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 审批。第十五条对属于采购事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各单位 和各部门分别向资产管理部门、基建与维修处、招标与采购采 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分别提出采购申请,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 公室汇总形成学校采购意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汇总学校货物、工 程和服务等三类采购意向后,按照年度采购目录或者采购 限额标准编制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等工程的年
26、度采购计划, 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第十六条工程及大型修缮类工程实行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 制度。学校基建维修处根据学院院系和职能部门申报的工程及 大型修缮意向,在当年获得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立项批复后, 编制下年度学校工程及大型修缮类工程预算文本,报送省财政 厅进行评审,并将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作为学校安排下年工程及 大型修缮类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 在当年执行过程中原那么上不予调整或追加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时,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报 批:2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 上的工程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办公会审议
27、批准;涉及“三重一 大事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调整预算内部结构的,由部 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处办理(应由上级同意的报财政 等部门核定后调整)。上级部门追加预算时,应先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 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第十八条在工程完成或年度终了时,各职能部门应按要求 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凡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 目、工程执行明显滞缓、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财务部门 有权提请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调减工程经费预算或其他经费 预算。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结转资金由学校按照程序安排使用
28、。第二十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 报告。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省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 批复下达。第二十一条学校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数据审核,注重 决算数据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决 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第二十二条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学校在 批复后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并对“三公”经费安排使用等 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第二十四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拨款。包括:1 .教育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
29、的各类财 政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 的、用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安排的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即 学校从同级开展与改部门取得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类工程的 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 得的、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经费;非说收入拨 款,即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 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各类非说收入拨款。2 .科研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其他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 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通过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其他性基 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入其
30、他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 得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 入。2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工程、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 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 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学校对科研拨款等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 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 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部门的账户,由科研处、财务处按学 校规定办理手续。各学院院(系)不
31、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 不得直接转移到院(系)学院办公司,(按规定由学校划到代 账帐公司进行管理的按程序办理。科研工程实行科研课题组长 负责制,课题组长承当科研工程的经济责任。(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 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社会性创收资金等。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收费管理。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 理的职能部门,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和省规定的
32、工程和标准收 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行政事业性 收费或有关结算使用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说务票据。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时向 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物价部门报送学校年度收费情况。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 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有责任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学费、住宿 费等收缴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项收入统纳入学校财务处核 算和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按照规 定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 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支出。(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支出。(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 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 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教学、科 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承当 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 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