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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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2023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加拒腐防变和抵挡风险实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条例。20xx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心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确定及工作部署的状况;(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状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四)保障党员权利的状况;(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状况;(六)亲密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

2、众根本利益的状况;(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章 监督职责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确定的措施,探讨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

3、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殊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党的中心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

4、和看法,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会、同级纪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四)中心委员对中心政治局委员、的看法,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心政治局会或中心纪委会反映。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看法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刚好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刚好探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特地机关。中心纪委在中心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帮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状况进

5、行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困难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状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确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干脆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6、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察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看法,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的看法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四)中心纪委委员对中心纪委的看法,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心纪委会或中心政治局会反映。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看法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刚好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刚好探讨、处理并以适

7、当方式答复。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刚好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看法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值利益;(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看法,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看法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心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心确定相反的看法;(三)在党的会议上有依据地指责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订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参与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看法。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根据

8、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看法和建议。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举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确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探讨作出确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依据集体的确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切全局工作,主动参加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维护和增加

9、领导班子的团结。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根据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探讨确定的事项,必需列入会议议程。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探讨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看法,对于少数人的不同看法,应当仔细考虑。各种看法和主要理由应当照实记录。探讨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照实记录举荐、考察、酝酿、探讨确定的状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举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需负责地写出举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确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纳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探讨确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探讨,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看法

10、,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的,除遇紧急状况外,应当区分状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确定,或未能根据集体的确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其次节 重要状况通报和报告第十五条 中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确定和中心政治局会议的内容,依据须要以适当方式在肯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确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依据实际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状况,依据须要以适当方式在肯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

11、会闭会期间,依据须要将有关决策、重要状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状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根据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照实报告、干扰和阻挠照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刚好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刚好处置,造成严峻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照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详细内容

12、,另行规定。第三节 述职述廉第十九条 中心政治局向中心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心纪委会向中心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其次十条 中心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与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

13、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其次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气解决问题和冲突的实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根据规定参与双重组织生活会。其次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看法,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主动开展指责和自

14、我指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担当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其次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看法、民主生活会状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根据规定照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状况和整改措施刚好在肯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看法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其次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觉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看法,必要时可以干脆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中心纪委、中心组织部和中心直属机关工委、中心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与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

15、每人每年应当参与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状况。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与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与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状况。第五节 信访处理其次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刚好探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当处理。其次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峻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刚好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状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看法。第六节 巡察其次十七条 中心

16、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察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其次十八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了解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决议、确定和工作部署的状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状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状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状况,中心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二)向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报告巡察工作中了解到的状况,提出看法和建议。其次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依据巡察工作须要列席所巡察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探讨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察组不处理所

17、巡察地方的详细问题。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状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状况,提出建议和要求。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觉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18、(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刚好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第八节 舆论监督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看法,推动和改进工作。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意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确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19、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确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足的状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或答复。对质询中发觉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刚好探讨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有意刁难、无理纠缠的,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追究责任。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

20、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仔细探讨处理。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依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肃穆慎重。对于没有列举详细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赐予指责教化;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肃穆处理。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仔

21、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化,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仔细处理。第四十二条 激励、支持、爱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主动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峻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赐予表扬或嘉奖。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羞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肃穆处理。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须要查明事实、订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根据

22、职责和权限,刚好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须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订正错误或赐予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须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觉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退影响。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确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仔细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看法,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确定的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心纪委商中心组织部说明。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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