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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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会法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下面小编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关于中国的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化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四条 工会必需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

2、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爱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化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子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需亲密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关切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一心一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 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

3、主监督。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化职工以主子翁看法对待劳动,爱惜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化,民主、法制、纪律教化,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化,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养,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独立、同等、相互敬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其次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 工会

4、各级组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依据须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

5、立,必需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须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看法,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扰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

6、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帮助。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扰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仔细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订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爱护女职工特别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订正。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全民全部制和集体

7、全部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确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假如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探讨处理。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其次十条 工会参与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与。其次十一条 企业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看法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供应法律询问服务。其次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平安卫生设施有权提出看法,企业或者

8、主管部门应当仔细处理。其次十四条 工会发觉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状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需刚好作出处理确定。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严峻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看法,并有权要求追究干脆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其次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务,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复原正常生产秩序。其次十六条 工会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

9、好工资、劳动爱护和劳动保险工作。其次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养;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探讨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看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探讨制定工资、物价、平安生产以及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汲取同级工会参与探讨,听取工会看法。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

10、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探讨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看法和要求。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全民全部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一条 集体全部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确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二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与。全民全部制企业召开探讨有关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爱护

11、、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与。全民全部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探讨确定有关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须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与会议或者

12、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三十五条 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嘉奖、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

13、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化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运用的详细方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依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状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运用状况提出看法。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供应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运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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