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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页码第 1 页 共6页版本第一版 第次修改HSE管理体系运行控制文件编制编写人审核人批准人i. 名称职业病与地方病防治管理办法签字陈恒义张之悦文件编号KZWJ/ZJJSHSE36日期2004.10.28 2004.11.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职业病与地方病防治管理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业病与地方病的防治管理。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注日期或注文号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下列文件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的引用条款在最新版本中做了修订时,对本文件应通过变更管理做出相应的修订。国发1987105号 中华人民
2、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颁发实施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1979年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1960卫防字207号中劳护毛字第65号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卫生部颁发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卫监发1997第60号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下发的通知Q/SHS 0001.12001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Q/SHS 0001.22001 油田企业安全 、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Q/SHS 0001
3、.12001和Q/SHS 0001.22001确立的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规定。4 职责4.1 安全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职业病与地方病防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改本规定。4.2 公司工会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4.3 劳资科(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新入厂职工的体检工作,安排岗位并按规定及时发放保健费用4.4 供应站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5 职业病防治油田企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它职业病。5.1 尘毒防治办法5.1.1
4、公司安全科(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尘毒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公司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5.1.2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备。5.1.3 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5.1.4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按标准及时为职工配备防尘劳保用品,并监督按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5.1.5 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须经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5.1.6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毒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须由安全科及工业卫
5、生医师参加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5.1.7 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5.1.8 安全、劳资和工会对公司劳动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及岗位,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提出劳动条件的改善建议,给领导做好职业健康的参谋和助手。5.1.9 对配备防尘、防毒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提出卫生学评价,对达不到工业卫生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维修或更换的建议。5.1.10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5.1.11 对在职业健康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公司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5.1.12 工会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人员应优先组织疗
6、养。通过疗养以恢复和提高工作人员身体素质,增强抗病能力。5.1.13 易燃易爆有毒的场所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5.1.14 养成先洗手后吃东西的卫生习惯,有条件的单位要营造洗澡间,为职工创造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5.2 噪声防治与听力保护5.2.1 应按规定对噪声危害场所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跟踪听力测定。5.2.2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音标准为85分贝(A)。经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的,最多不得超过115分贝。5.2.3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执行。5.2.4 对新产生噪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选用低噪声的,从声源上根治噪声。5.2.5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
7、程项目,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安全科(安全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5.2.6 公司现有噪声超标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未达到标准前,应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护耳器、耳塞、耳罩等)以保障工人健康。5.2.7 对新入场的员工应进行听力保护培训。5.2.8 作业场所、生产设施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做相应更新。5.3 防暑降温措施5.3.1 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规定标准,以防中暑的发生。5.3.2 工会要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5.3.3 坚持“水、湿、密、风、管、保、查、隔”的八字方针
8、,优先考虑通风和湿式作业,使高温设备外表温度不超过60度。5.3.4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高温工程项目,要合理安排高温热源,使建筑厂房自然通风畅通,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交工要有验收制度,以防效果不良造成浪费。5.3.5 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他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喷雾风扇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雾点直径应小于100微米;送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5.3.6 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指定专人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各种汤类等)。5.3.7 对高温作业工作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和
9、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5.3.8 对高温作业工人要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培训学习。5.4 放射防护管理办法5.4.1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5.4.2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5.4.3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5.4.4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验一次。5.4.5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10、)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技术培训。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5.4.6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辅射标志。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及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均应设置电离辅射警示标志。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野外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辅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
11、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它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辅射警示标志。5.4.7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5.4.8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5.4.9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
12、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5.4.10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安装、维修或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5.4.11
13、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5.4.12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遵守下列要求:按有关运输规定对所运物品进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其内容有:电离辐射标志、货包等级、核素名称、活度、运输指数。对货包进行剂量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经相关部门检查后方可运输。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放射性物质剂量查证明书无误后,
14、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保证货包在装卸、储存、转运等运输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安全。装过放射性同位素及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均应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5.4.13 放射性工作单位应当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5.4.14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评价,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存。5.4.15 对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5.4.16 放射防护管理执行放射性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性作业环境管理规定及
15、放射性保健管理规定。5.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5.5.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5.5.2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5.5.3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5.5.4 确诊为职业病
16、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5.5.5 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本办法5.5.2规定的材料。其他有关材料。5.5.6 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30日内,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5.5.7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6 职业病健康检查5.6.1 新工人被安排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6.2 公司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从事对健康有
17、特殊要求的作业者。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5.6.3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周期按卫监发1997第6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的附表1的规定执行。5.6.4 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5.6.5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5.6.6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6.7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
18、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5.6.8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5.6.9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5.6.10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6.11 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 地方病防治6.1 因公在血吸虫病区居住一年以
19、上(含一年);返回油田前要进行地方病(血吸虫病)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油田工作。6.2 东营地区地下水氟含量超标,为防氟中毒,职工要禁饮用东营地区地下水。6.3 有疑似地方病症状者应及时向安全、工会等部门汇报,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检查诊断治疗。7 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7.1 相关程序CXWJ/ZJJSHSE08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程序CXWJ/ZJJSHSE19 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CXWJ/ZJJSHSE20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CXWJ/ZJJSHSE21 放射防护HSE管理程序7.2 相关文件KZWJ/ZJJSHSE01 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KZWJ/ZJJSHSE05 劳保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管理规定KZWJ/ZJJSHSE13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KZWJ/ZJJSHSE38 放射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ZWJ/ZJJSHSE39 放射性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KZWJ/ZJJSHSE40 放射性保健管理规定修改内容修改人日期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