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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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摘 要 :洛克论证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他避免了霍布斯对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的弱点,提出了分权理论。洛克的分权理论从关注自然法形成的自然权利的内容转变为关注自然权利的实现,是基于英国传统的议会制、司法和当时英国的政治形势,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产生是对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洛克的分权理论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足,之后的孟德斯鸠发展了他的分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标志着分权理论的成熟。关键词 :洛克;分权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革命时曾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的”。英国正是洛克发展了自由思想,他被西方世界誉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

2、家”。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1640年开展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是当之无愧的伟大时代,约翰.洛克正是在这个时代写出了政府论,从理论上完成了对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尤其是他的政府论下篇,提出的分权理论更是他思想中的精华,开创了西方现代政治文明。一、 分权理论产生基于自然法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集中精力驳罗伯特菲尔麦先祖论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在下篇洛克则提出他的思想主张,通过由自然法论证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提出分权理论。洛克追溯政府权力的起源从考察人类的自然状态开始。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是一

3、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其支配作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的内,那么,自然法就必须得到执行。基于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即在自然状态中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但是这样就出现了如何保证自然法的执行是合理适度的问题。洛克指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偏袒自己和他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的惩罚别人,结果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因此,洛

4、克指出:“正是这种情形是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洛克认为,人们之间只要有了共同联合的一致同意就可能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从而组成一个国家和政府,政府的权力就形成了。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略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政治权力就是基于自然法而订立成文法的权力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也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这个社会

5、及其成员的权力。”是解决“如何”的问题,执行权是解决“运用”的问题。他同时又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然后,他们就可以凭借这种权力摆脱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依据。”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分别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君主及其下属的内阁掌握。洛克所说的执行权是在政治社会内部对一切社会成员执行社会内部的法律,是处理内部个体之间矛盾的权力,而整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政治社会即其他国家发生利益关系时,处理这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权力就是对外权力。由于执行权和对外权联系在一起很难区分

6、,所以要交给相同的人掌握。二、 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英国传统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

7、借鉴意义。赵理富.自由与分权: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言说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4):26.苏凯指出,追根溯源地探究洛克分权理论的历史渊源我们能证明洛克理论的国别特。洛克的分权理论有三点传统影响:第一是立法权支配地位源于议会政治的传统。在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到后面的封建主会议,尤其是1215年的大宪章的签订更是成为英国议会的起源,1258年的“狂暴议会”通过的牛津条例更是规定“成立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15人会议参与王国的管理”,在宗教改革过程中英国议会逐渐取代了国王,英国历史上形成的“议会政治”的传统决定了立法权的支配地位。第二是英国的地理环境导致的地缘政治决定了对外权设立的必

8、然性。英国是一个岛国,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其民族具有岛民的特点:冒险精神、强烈的扩张欲望和对大陆国家和民族抱有的警惕心理,这些导致对外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对英国民众有重大的意义。第三是英国的司法独立性蕴含在普通法的历史之中。英国主要的普通法传统中具有独立性,法官的司法行为依据的是已经存在的判例或传统的规则,而非国王制定的法律。英国王权自始尊重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历史上的英国国王都不能更改法院的判决。英国法官也具有独立审判的历史传统,历史上的威廉法官曾说:“为了国王的尊荣我不会违背理性而服从国王的意志。如果那样做我将是对国王犯罪将违背国王向人民施行正义的义务我也将树立一个背信弃义而屈从国王错误意志的邪恶榜

9、样。”由此可见英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力量和决心。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三、 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

10、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政府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只要有政府存在,人们就面临着暴政的危险。如果处在暴虐的统治之下,那还不如停留在自然状态中。因此为了

11、防止暴力专制,洛克提出了有限政府说。法律也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恰好相反,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洛克从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出发,论证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反过来,法律也就是对政府的最好的限制。因此,洛克首先提出用法律来限制政府,把法治作为防止政府侵害自由的第一道防线。他强调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洛克设立的防止政府滥

12、用权力危害人民自由的方法,就是分权。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及对外权就是让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人们的自由。四、 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继承发展关系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1649年查理一世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英国废除了

13、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制,英国的政治形势的为他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当时在克伦威尔的统治下,刚从君主制过渡到共和制的英国需要的是社会安定。而洛克的思想形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发生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之后资产阶级不堪忍受詹姆士二世的高压政策又发动“光荣革命”,建立君主立宪制这种新的政治形势之下。英国宪制的变革表明英国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不能采用霍布斯的那种绝对主义的国家学说,洛避免霍布斯对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的弱点,提出了分权理论来限制君主和议会的绝对权力,正是这个伟大的时代催生了洛克的思想。其次,“古典自然法应当划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自然法主要关注的是人的自然权利本身,是自格劳秀斯开

14、始至霍布斯为止;第二个时期,自然法主要关注的是人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洛克是这一时期转变的开始。”徐大同,吴春华,葛荃.中外政治思想史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6:110.苏凯.洛克分权理论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3):104.洛克的实质上的两权学说被孟德斯鸠继承发展,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在洛克的思想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但主要的是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与洛克反映英国辉格党的政治经济要求的实质是一样的。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更进一步在于明确和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在洛克的思想中,“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模糊的, 孟德斯鸠的三

15、权分立学说则明确、 彻底的多。他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司法权应该是完全独立的, 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 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 以权制权” 的重要支柱。孟德斯鸠认为, 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 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 三权分立” 和“ 制衡” 的原则, 否则, 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可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所有关于分权的思想和理论, 使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学的理论基础”。结语 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立法权处于统属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地位,执行权只是惩罚的

16、权力,这种权力在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时,全部放弃给了政府,对外权与执行权不可分的由相同的人掌握。从保护个人自由的角度来考察国家权力的架构,洛克确实功不可没。洛克确信,绝对的专制权力并不能怡养人性,给人民带来福利。为了确保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不被专制的权力侵犯,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分解。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执行权和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实际是两权分立,因为他所言说的对外权实际是执行权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1 徐大同,吴春华,葛荃.中外政治思想史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6.2 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6(3):79-103.3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M.商务印书馆,1964.4 赵理富.自由与分权: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言说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4):22-27.5 钟文龙.公有制下有没有私人财产政府论(下篇)和共产党宣言中财产所有制观念之比较J.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6-29.6 苏凯.洛克分权理论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3):100-104.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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