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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第一节 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证据法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真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证据法的宗旨是,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全,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判断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证据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类:1、颁行单独的证据法典;2、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制定一部完善的证据法典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证据法制度发展1、神示证据法律制度2、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
2、据制度,是指法院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院必须据此作出判断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试各种证据的效力为评定,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原则要求:(1)对于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由法官针对集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2)法官型成功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1808年法兰西形式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自由心证证据的法律制度。19世纪下半叶已被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承认。保障和制约:(1)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
3、法官资格严格限制(2)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3)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事后审查制度。(二)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发展1、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手段。重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2、近现代证据法律制度。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上确立了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举证责任等原则制度。3、现行证据法律制度。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证据法律制度。包含国际条约,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诉讼证据的合理规则。第二节 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科学特点: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为诉讼证据和
4、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使用构成证据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应用性的法学学科,其应用性主要体现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来源于诉讼证明实践,并且为有关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和使用提供参考性和指导性意见。二、证据法学研究对象:(1)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2)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3)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4)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使用环境(5)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题。三、证据法学研究和学习方法(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2)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4)比较的方法(5)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
5、题的法学学科。四、证据法学和证据法学的区别:证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证据法律规则和规范,具有约束力。证据法学是理论和学科上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是探讨诉讼证明和证据规则的产生,具体内涵和具体作用,其原理是基于诉讼证明实践并经理论谈几句二得出,一般说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章 证明第一节 证明概述一、证明的意义:(1)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2)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3)证明为法官准确使用法律提供事实基础(4)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5)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二、诉讼证明的提点:(1)证明的主题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2)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查权限的司法者(3
6、)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4)证明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5)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6)证明的活动具有对抗性三、证明的相对性原理含义:(1)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2)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成立原因:(1)从哲学认识论上看,队纠纷事实的当下认识,只有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2)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题上说,法官队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3)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4)从诉讼的价值和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收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第二节 证明的分类(1)行为意
7、义上的证明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实际上是证明过程的概括,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实际上是对证明结果的表达(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严格证明,是指对法定的证据种类并经过正式证据调查程序所作出的证明。自由证明(释明)是指无需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并且无需通过正式证据调查程序所作出的证明。(3)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三者差异: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主题不同。刑事诉讼,公诉方承担被告有罪;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原、被告分别承担。二、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最高。(4)实质证明和刑事证明实质证明是诉讼追求实质真实主义的结果。(5)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和对程序法事
8、实的证明。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是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是指对法律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进展状况事实的证明,实体法事实的证明的标准比较高,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比较低。(6)宏观意义上的证明和微观意义上的证明。宏观意义上的证明针对的是整体的证明制度,微观意义上的证明针对的是具体的证明行为。通常说的证明是微观意义上的证明。第三节 证明的构成环节证明的五环节或要素(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主体是证据的收集者、提供者和质证者,同时也是对法官(接受证明的主体)实施说服行为的主体。证明对象来源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便成为具体的事实主张。证明责任解决的问
9、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起诉主体提供。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做出证明,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明手段指的就是证据。第四节 证明的原则和方法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2)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3)当事人自治原则(4)遵循逻辑原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方法:(1)直接观察法(2)逻辑推理法(3)法律嫁接法第二章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对诉辩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特征:(1)证明对象是与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想联系的概念(2)证明对象
10、与证明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3)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4)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事实不构成证明对象,程序法的事实仅对诉讼过程中的纯粹程序问题产生意义,而与案件的事实仅对诉讼过程中的纯粹程序问题产生意义。证据事实不能成证明对象:第一,案件由证据事实来探知、认识和推导的,因而案件事实是证明对象,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第二,证据固然需要查明,但不是凡是需要查明的东西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证据构成要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即有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
11、事实。(二)有关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主要包括:从中出发的事由;加重处罚的事由;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1、从重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情节;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情节;累犯的情节。2、加重处罚不同与从重处罚。前者是超出量刑的法定幅度量刑,后者是再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加重处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劳教人员、劳改犯队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的人行凶报复的等等。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发,或者系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等。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犯罪人在犯罪时不满1
12、8周岁的,犯罪人是又聋又哑人或者是盲人的。此外,还有犯罪以后自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情节。(三)排除违法性或可罚性的事实、排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1、排除违法性的事实,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3、排除或者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只有犯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而且,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用死刑。四、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根据原告提起所根据事实和事由,(1)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
13、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1)系争事实或最终事实(2)伴随系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或相关事实(3)与系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4)用来确定标准的事实。(5)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凡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及规范性文件,都属于五、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一)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二)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三)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五)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证明责任第二节 我国证明责任概念及其理论一、我
14、国立法和理论队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它们是同一个责任的两个方面,二、联系:1、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军事证明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先是结果责任的预先设定,后世行为责任的实际履行。2、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和本质的责任。3,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区别:1、来意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2、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固定于一方当事人,行为责任则随着诉讼状态和过程而发生转移。3、存在的实践有所不同。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在贯彻始终,但是结果责任在诉讼之际案件事实仍
15、处于真伪不明时则变为法院裁判的特殊实体规范。4、能否有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行为责任可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而结果责任则不能。第三节 证明责任的承担,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有控诉(公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自诉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所提出反诉,则应就反诉承担证明责任。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第四节 证明责任的倒置一、概念,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以证明责
16、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二、证明责任倒置与相邻概念的辩证关联(一)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责任的转换证明责任转换在等同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意义上使用才是贴切的,也即从理论上可以讲证明责任转换的概念与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等同使用。(二)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转移是在(结果)证明责任既定的前提下因当事人举证行为而产生的具体的证明对象。它与证明责任倒置式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三)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责任免除证明责任倒置属于广义的证明责任免除的一个部分。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事项,不属于狭义上的证明责任免除,可将之归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狭义的证明责任免除,即证明责任的绝对免除。(四)证明
17、责任倒置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与证明责任的绝对免除有相识之处,但性质迥异。过错推定能够倒置证明责任和倒置,但除过错推定外,还有许多因素也倒置证明责任倒置。三、证明责任倒置的分类(一)法定的证明责任倒置和裁量的证明责任倒置。(二)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和程序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三)合同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与侵权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四、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因证明责任分派原则和证明责任倒置所基于的价值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过,证明责任倒置更加考虑一下因素:证据距离、举证能力的强弱、实体法上的特别立法政策、盖然性标准和举证妨碍。第四章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是指主题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
18、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证明标准和证明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盖面,他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证明标准的意义:“两面性”作用于审判者的裁判行为,又作用于公诉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三方性”,法院遵循证明标准决定事实认定的结果,证明责任的负担者依循证明标准决定提供用来证明的证据,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依循证明标准来检测自己是否有必要提供反证。二、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事实”是我国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但是,这种证明标准是以高度职权化的诉讼模式为基调的,与诉讼价值一元化相
19、契合。已不符合诉讼价值多元化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三、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作为诉讼程序应当追求的理念或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标准时不现实的,也是无必要的。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由于是过程中形成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因此可称为诉讼事实或法律事实。第五章 推定一、概念: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特点: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实;是举证责任的调节器。拟制是立法者根据客观需要,将甲事实同于乙事实,并赋予其与乙同等的法律
20、效果。推定和拟制区别:第一:属于不同的立法技术。第二:法律效力不同,拟制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推定使用受制于事实真相。第三:拟制不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而推定则与举证责任分配有着密切的联系。意义:(1)举证是一种便捷的事实认定方法。(2)推定具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能力。二、推定的分类:(1)不可反驳的推定与可以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又称结局性推定、绝对推定,是指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比如知悉法律的推定、预料行为当然结果的推定等。可反驳的推定,又称相对推定,是指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举证加以反驳、推翻的推定。比如,无罪推定、关于精神状态的推定等。(2)无需基础事实的推定与需要基础
21、事实的推定无需基础事实的推定,又称直接推定,是指不需要证明前提事实即可直接使用的推定,如无罪推定、精神正常的推定等。需要基础事实的推定,又称推论推定,是指只有基础事实已经成立的前提下,才得使用推定推论出想应的结论事实。(3)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以经验法则为根据所作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则是事实裁判者以法律推定为根据所作的推定。证据法意义上的推定是指有关案件事实的推定。同时,证据法意义上的推定,严格地说,是指可反驳的、推论的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三、推定的使用条件:(一)“基础事实已经得以确认”是使用推定的前提条件
22、(二)“无反证推翻”是使用推定的必要条件。第六章 司法认知一、概念: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正式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特征:(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3)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4)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二、范围含义: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应当或者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为应当或者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确立司法认知范围的标准:一是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客观的事实。二是不存在合理的争议。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
23、然科学定律)(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4)生效裁判、公正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法证明的事实(5)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6)其他明显、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三、司法认知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是司法认知正确性的保障。认知规则内容:(一)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二)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三)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四)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第二篇 证据总论第一章 证据概述一、概念:用以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事实材料或根据。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属
24、性:作为诉讼证据所应具有的性质和要求。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的要求。二、证据的种类: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方式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和笔录。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称为本证。否定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则为反证。(2)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来源于
25、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资料称为原始证据。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或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要待证事实,而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能证明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为言词证据。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为实物证据。第二章 证据规则一、概念:有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构成:(一)证据资格规则。证据资格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学历上又称为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规则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定案证据和一般证据材料,为证
26、明主题和审判法官从证据材料中筛选出定案证据提供法定标准。证据资格规则主要包括证据形式或种类规则和证据属性规则。(二)证明力规则证明力规则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不同证据证明力大小和优先性,以供法官认定证据时参考。证明力规则分为证明力有无规则、证明力大小规则和证明力优先规则。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概念:除非法定例外,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内容:1、非法(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公安司法机关取证违法(4)个人取证违法2、证据。非法证据具有证据材料和定案证据两种含义。具体是哪一种含义,取决于是否被排除。3、排除。是指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27、。4、例外。主要有:(1)善意的例外(2)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3)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材料(4)用于追究非法取证或者伪证者的法律责任。5、毒树之果。是指以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而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采纳。(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概念: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陈述,而在法庭作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评价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1、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的原则。2、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石:1、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直接言词原则的配套措施。3、
28、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措施。(三)其他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就案件事实作出客观陈述,除非法定例外,证人有关事实意见、推测或者结论应当排除。1、证人应当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2、禁止诱导性询问,不得以不适当诱导的方式询问证人。关联性排除规则。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排除。(1)因没有相关性而排除(2)因利益衡量而排除(3)品格证据的排除(4)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5)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相关联确认(6)取证的关联性限制(7)举证的关联性限制(8)认证的关联性认证。证据失效排除规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举证期限,知识有关证据材料被
29、排除的规则。1、排除原则的确立。2、正当理由的例外。连贯性排除规则。证据的本体或者状态在整个证明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不能发生变化,否则,应当予以排除。三、证明力规则(一)证明力有无规则是指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并且予以确认的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特定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更具。使用补强规则的条件是:1、被补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相关性已经确定。2.被补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力难以确定。3、被补强的证据和补强的证据均须经法庭质证。有关补强证据的规定主要有1)口供的补强。2)证人证言的补强。3)视听资料的补强。4)复制件、复制品证据的补强。5
30、)经改动的证据材料的补强。(二)证明力大小规则是有关证明统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大小比较的规则,使用条件是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之间具有可比性。1)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4)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5)有法定主题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据的证明力由于其他同类证据。6)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7)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证。(三)证明力优先规则。确定不同证据的才信顺序的规则。主要目的是简化证明过程,避免毫无意义的重复。典型是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
31、有关实物证据原件、原物与复制件、复制品之间证明力优先关系的规则,是指在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原件、原物的证明力由于其复制件、复制品。其具体要求和规定是: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或者原件;原物或者原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但确有困难并且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制品;在有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优先才信原物和原件。最佳证据规定,1举证。1)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并且复制品经过核对无误;提供有关部门包村的书证的复制件,必须注明出处,并且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该其印章。2)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照片、录像等证据3)在却又困难是,可以提交数据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复制品2质证。原物原件应当在
32、法庭上出示,但是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却有困难并且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3认证。在有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原件、原物的证明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第三章 证据调查收集一、调查收集证据概念:证明主体及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一)特征:1.主体。一类是公安司法机关,一类是当事人和律师。性质、方法、范围、依据等方面不同。2.客体。即证据材料。3.行为。证明主题及法院提供、制作、固定或者获取证据材料的活动。4.依法。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进行。(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申请,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取证据材料。(一)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
33、人合法利益的事实2、涉及诉讼程序事项的事实。3、需要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二)应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这方面的调查规则有:1.证据调查申请的告知2.当事人提出盛情的条件。如下情形(1)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3.当事人提出生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4、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复议。人民法院驳回证据的,当事人可以3日内提出复议。人民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答复。(三)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方法。人民法院取证应当遵循最佳证据规
34、则,并须制作笔录。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委托鉴定、勘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制作摘录等方法取证。(三)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有:(一)取证权。代理律师的取证权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二)取证的方法:律师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和复制司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调取实物证据、申请调查取证、制作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委托鉴定等方法取证。(三)辩护律师取证的原则:1、有利于被告人。2、保守职业秘密。二、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1)迅速及时(2)客观、全面(3)深入、细致(4)应用科学技术设备(5)相信和依靠群众调查收集证据的步骤:(1)分析现有证据材料(2)明确调查任务(3)拟定调查提纲(4)发现和提取证据材料(5)妥善
35、保管证据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鉴定、侦查等。证据保全概念: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等应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固定该证据。1、主体:法院和公正机构。2、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条件。3、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种类: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行政机关、公正机构、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刑事自诉中、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公证机构采取证据保全,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既可以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法院48小时内作出决定。措施:保全措施必须与证据的种类
36、和特征一致,即特定证据种类只能采取相应的证据宝胜措施。第四章 质证和证据的审判判断一、质证概念: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客体:本案所有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程序:1、法官的具体只能。即法官是质证程序的维持者,其只能包括阐明、安排、控制等。2、质证程序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公开性、直接性、言词性、对抗性、灵活性。3、质证的步骤:刑事诉讼中先控方后辩方,先刑事后民事。民事诉讼中由原告、被
37、告、第三人依次进行的原则。方法:1、一证一致。对单个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逐一质证2、分类质证。按照诉讼要求、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不同要件事实,对证据材料进行归类,然后逐类质证。3、综合质证。总结全案事实争议,明确焦点,进行质证。效果:1、质证是法官认定证据的前置证据。2、质证是当时人程序参与权的组成部分。3、未经质证或者违反质证程序规定的证据材料,应被排除。二、审查判断概念: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甄别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步骤:审判人员审判证据应当经历的过程和时间阶段。即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1、确定证明对象,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2、确定证明标准,
38、即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3、审查现有证据材料,确定定案证据。4、全案综合审查判断。方法: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手段。1、甄别法。2、同一认定法。3、比较印证法。4、辨认法。5、质证法。形式逻辑的运用(一)应用形式逻辑的条件1、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3、充分了解有关案件事实。(二)应用形式逻辑的方法1、归纳和演绎2、分析和综合3、反证和排除判断认定证据的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2、全面、客观、准确和公正原则3、心证公开原则。第三篇 证据分论第一章 物证一、概念: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等。独特特征:(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
39、或存在状况正秘密能够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物证往往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类型:(1)实体物证(2)痕迹物证(3)微量物证(4)无体物证意义:(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2)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正式性的客观依据(3)物证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根据(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二、调查收集物证概念: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当事人、律师等发现、提取、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供与调取。物证的固定和保管物证的固定,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采用技术手段提取或制作收集物证的笔录、绘图、照片的专门活动。物证的保管是指将用作证据的物品
40、和痕迹等固定后妥善加以保管和封存的活动。物证的种类不同,保管的具体方法也不同。三、物证的审查判断内容:(1)物证的来源和取得是否合法(2)物证是否真实可靠(3)物证与案件真实有无客观联系方法:辨认、鉴定、勘验以及对照分析。第二章 书证一、概念: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特点:(1)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2)一般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能够被人理解(3)具有稳定性。意义:(1)书证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2)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3)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重要依据。二、分类:(
41、1)以是否依职权制作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2)以内容性质的不同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3)根据书证形成程序或要求不同,可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和特殊书证。(4)以外形特征上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等。(5)以制作方法不同为标准,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译本等。三、收集与判断: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在特殊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供收集。在行政诉讼中,书证通常由被告提供,原告或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也应提供收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供于收集主要由公安司法机关负责;
42、在刑事自诉中,主要是自诉人提供收集。审查判断:(1)书证与特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2)书证的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3)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4)制作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5)书证有无被伪造、被造(6)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第三章 视听资料一、概念和特性:是指以记录或录像资料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将视听资料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证据种类。特性:(1)动态直观性。视听资料主要以动态的声音或图像直观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或消失过程。(2)高度科技性。视听资料的制作及其设备,都需要运用一定的科学原理技能,通常包含着高度科学技术设备。(3)高度准确性。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和
43、设备记载案件事实的材料,除非伪造、变造或者操作失误,视听资料能够高度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案件事实。二、收集提供与审查判断收集提供:视听资料的手机主要是指侦察机关、公诉机关、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的音像信息。是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收集或掌握的音像信息。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含义。视听资料的审查是指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甄别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视听资料的判断是指法官根据审查结果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有无及大小,以决定是否采用视听资料来认定案件事实
44、。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视听资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有无及大小。(3)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方法。1、追根溯源法2、比较印证法3、背景考察法4科学坚定法等。第四章 电子证据一、概念:以电子形式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借助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实施的证据。定位:现行法律制度基本上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二、收集:1.对与案件有关的电脑中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备份,并在备份上进行数字签名。2.收集有关电子设备和系统软件的资料。3.搜查于扣押电脑等电子设备;4.技术坚定。5.现场
45、勘验。6.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等。审查判断。主要内容有无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及证明力问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通常采取推定、当事人诉讼上自认和证人具结等方法,其中推定应用得最为普遍而被视为采纳电子证据的第一法则。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送、接受、存储、收集和保全必须合法、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至于法院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原则上仍然采取自由心证。第五章 证人证言一、概述: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基本特征:1、由知晓有关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2、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本案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3、受主
46、客体影响比较大。二、资格:证人能力或者证人的适格。1、证人必须为自然人。2、能够正确表达意志。3、了解案情。三、权利:(一)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二)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三)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四)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五)弱势证人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义务:(一)及时到场或出庭作证的义务。(二)如实作证的义务。四、审查判断:在证人作陈述后,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就证人陈述中的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同时还包括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对证人的发问。1、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厉害关系2、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3、证人的感知力、记
47、忆力和表述力;4、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挖爱界干扰。5、证言的内容。6、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第六章 鉴定结论概述。一、概念: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坚定结论活动。种类:1、司法鉴定。2、司法精神鉴定。3、痕迹鉴定。4、文件鉴定。5、毒素化验坚定。6、物品坚定。7、司法会计坚定。8、责任事故坚定。9、物价坚定等。概念与特点:(一)坚定结论是专家凭借专门知识、技能或者现代科技手段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二)坚定结论只是对坚定的检测、分析、鉴别的结论(三)坚定结论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二、鉴定体制:第一类、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坚定机构。第二类、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坚定结构。第三类、设置在公安部门和检查机关的坚定机构。第四类、属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下设结构及附属结构设计专门事项的坚定部门。三、鉴定人的概念: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权利义务:1、有权了解于鉴定有关的材料。2、合法拒绝鉴定的权利。3、坚定人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4、有获得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