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课程学习与复习大纲.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课程学习与复习大纲.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法律文书课程学习与复习大纲本课程期末复习考试的依据文字教材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二版)(马宏俊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期末复习的基本要求1明确课程性质,围绕课程教学目的开展复习。 2全面复习,重点掌握。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文书写作练习。期末复习的方法1认真、仔细地阅读教材。2多进行写作练习。3合理分配时间和力量。学习和期末复习考试的范围和重点内容纲要第一章法律文书写作概述一、法律文书的概念二、法律文书的特点(1)形式的规范性(2)制作的合法性(3)制作的连环性例见教材3页(4)制作的时效性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1)依制作主体分类。(2)按文体分类。(3)依案件性质分类。(4
2、)依文书形式分类。四、制作法律文书总体要求(从四个方面理解)(一)主旨与选材(二)结构(三)表达方式(四)语言第二章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注意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方法)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三、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第三章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二、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三、民事裁定书的概念、适用范围、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四、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人民法院行政裁
3、判文书一、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第五章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立案决定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三、起诉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四、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五、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六、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七、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第六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复习重点一、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二、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三、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
4、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四、通缉令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五、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第十章律师实务文书一、民事、行政起诉状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二、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三、上诉状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四、答辩状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五、辩护词的概念、功能、结构和主要论证的问题 六、代理词的概念、功能、结构和主要论证的问题第十一章公证法律文书一、公证文书的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二、几种常用的公证文书 1合同公证书。 2继承公证书。 3亲属关系公证书。 第十二章仲裁法律文书 一、仲裁协议书的概念
5、、结构和写作内容 二、仲裁申请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三、仲裁裁决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本课程期末考试的题型与答题要求此次法律文书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开卷形式,时间是150分钟。 试题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知识性测试内容,一部分是文书写作实际技能的测试题。附件:法律文书写作练习材料l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制作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和被害人王于年月日确立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电,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觉得自已与刘的性格、爱好等方面差距较大,遂提出与刘断绝恋爱关系。刘不死心,多次纠缠王,王决心已定,向刘表示决无再和好的可能。刘认为,女朋友与自己断绝恋爱关系,自己很
6、没有面子,决心对王进行报复。首先,刘准备好一瓶硝酸、硫酸混合液。其次,跟踪王,窥测王上下班的行走路线,以确定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年月日晚6时许,刘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驾驶汽车尾随王行至本市区路上。刘再一次追问王,是否同意继续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遭到王回绝。刘遂驾车先将王撞倒,尔后将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泼至王的面部,上身处,并对王脸部及身上猛踢数脚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被害人王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全力抢救。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30岁,汉族,男,研究总院工人,市人,住区路号楼单元号。年月日因拦劫妇女被行政拘留15天;因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辑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揖押
7、于市公安局看守所。本案证据:被害人王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刘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经鉴定,王面部严重烧毁,鼻骨骨折,颈部、双手及左小腿被酸烧伤,为重伤。被告人的辩护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被害人王(女,23岁,研究总院新技术公司临时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不认罪悔罪,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万元经济损失。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
8、察分院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审判员许、贾。此案的书记员是李。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被告人郑,男,扎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3年l2月31日晚,郑和其雇用的驾驶员王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王是郑的小学同学,二人关系很好,2003年月日王考取汽车驾驶执照。郑家里买了车,虽然会开,但没有驾驶执照,开车技术也不高,于是,雇用王为其开车。当车行至县
9、村时,郑提出替王开车。晚上11时40分,当郑驾车行驶至县城土产公司十字路口南侧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看不清路,但郑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去上夜班的女工陈撞倒在地。陈,31岁,县厂工人,已婚,有一3岁男孩。在厂里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撞倒陈以后,忙向左方打方向盘,又把住在路旁的马家的房子撞毁,马让郑包赔损失,二人争吵不休。当马和王离开肇事现场到村中叫人时,郑走到陈跟前,听到陈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产生杀人邪念,把陈拖到离现场30米处的一个小百货批发部窗下,用手卡住陈的颈部,后来又将陈拖到离现场100米的县土产公司大门
10、口路西一涵洞内,并用泥巴把陈的嘴堵上,把洞口堵住,致使陈死亡。事后,郑逃离现场。2003年月日,县公安局将郑刑事拘留;2003年月日郑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郑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带有其右手拇指指纹的泥团,地区公安处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3年月日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拟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提起公诉。3.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不起诉决定书。19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下班回家,见妻子
11、不在,即四处寻找。当找到邻居李家时,李正在喝酒,李见王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和自己一起喝酒。两个人边喝边聊天,非常高兴。喝完酒后,由于言语不周,两个人斯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王抓住李的头发将李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脸部打了一掌。邻居张、陈上前王拉到一旁,李瘫倒在地死亡。事发后,王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案情,的金部过程。邻居张、陈也到公安机关叙述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公安机关派人勘察了现场。法医解剖了尸体并作出鉴定,证明李死亡是因为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过失杀人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检
12、察院。犯罪嫌疑人王,男,48岁,小学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厂工人。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被告张正富与原告张正贵系兄妹关系。原告是妹妹,被告是哥哥,妹妹比哥哥小三岁。原、被告自幼由父亲张山江与母亲李春风抚养成人。原、被告从七岁起,先后在本村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本乡中学读书,初中毕业后均在本村务农。原、被告分别于1986年、1984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丈夫家中,被告住在妻子家中,均与父分开生活。父母靠工资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在经济上从不要子女资助,原、被告在经济上也不资助父母。原、被告家原住四间旧式瓦房,1990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
13、四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共花去4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1995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1996年8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对父亲关怀备至,尽了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父亲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一部分由父亲单位报销,一部分用父亲存款支付,几乎用尽了父亲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张正富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得知这一消息后,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
14、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亲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利。不料原告提出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被告说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哪有女子继承父母遗产之理!嫁出去的女子不能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情况后说:你兄长的做法和说法都是不对的,不让女子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荒唐可笑,是封建思想的表现,完全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律师还指出,你父亲生病住院
15、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律师说的有道理,于是就委托律师代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于2003年11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张正富,男,38岁,省县乡村农民。汉族,初中毕业。原告人:张正贵,35岁,女,初中毕业,省县乡村农民。汉族。代书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证据材料:l乡村村长王天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村组组长张得财证明材料一份;3姑母张凤英(住乡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能证明原告所叙案情属实。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一份行政起诉状。案情材料介绍:(1)当事人基本情况原
16、告:王,男,36岁,县乡村村民。被告:县公安局。(2)案情材料1989年l月28日,厂在地扩建厂房,将工程交杜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未经王(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小麦生长。王多次劝阻,但杜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的非法侵害,以保护小麦生长,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沫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干扰杜正常施工,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王处以50元罚款。王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在王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灰粉尘
17、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迸麦田,使小麦受害,枝叶枯黄。正要求杜易地施工,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官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王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可以证明。杜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轻信他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王罚款50元。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据此,王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处罚决定。6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案情如下:原告
18、史可同于1996年3月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任小英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区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0日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史可同与被告任小英离婚;(2)婚生女孩史(13岁)由原告史可同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接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表示不服,请律师代书一份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级法院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史晴由上诉人抚养。律师听了案情介绍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
19、合法,法院判决不当,愿意代书上诉状。律师和上诉人共同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书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核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了。上诉人认为厂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核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
20、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弦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律师问上诉人:孩子判归谁抚养,法院征求过孩子的意见吗?上诉人说没有。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千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听说随父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又多了一条很重要的理由;打官
21、司更有信心了。于是决定请律师代书一份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上诉人:任小英,女,37岁,汉族,市人,住币区路号。市公司副经理。高中毕业。被上诉人:史可同,男,40岁,汉族,省县人,住市区路号。市工厂推销员,高中毕业。7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案情如下: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郭年松高中毕此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I0号。1978年妻子病故。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私企当老板。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
22、节回来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年松退休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1990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199
23、6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1998年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末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东平办理。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郭东民起诉状摘
24、要如下:(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己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年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住县街号。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住县镇东大街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