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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名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缩写为:GZREA。第二条 性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协会”)由广州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是经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房地产中介行
2、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第四条 协会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2号2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一)宣传与贯彻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制定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规范及发展规划;(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开展行业信用与服务评价管理工作;(三)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行业状况、行业诉求及管理建议;(四)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开展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五
3、)积极开展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六)积极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宣传行业正面信息,树立和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七)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与市场管理工作,协助与承办政府部门开展各项事务性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来究者(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
4、员;(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二)协会秘书处审批,报告理事会;(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明。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请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及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
5、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配合开展各项调查统计工作;(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形象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
6、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六)决
7、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理事会可将上述职权中的第(三)、(四)、(五)项授权秘书处协助开展,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另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担任理事的中介机构须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具有优秀或良好的资信;担任理事的个人(经纪人)须持续执业三年以上,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具有良好及以上的资信。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
8、第(一)、(三)、(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担任常务理事的中介机构须持续经营五年以上,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具有优秀或良好的资信;担任常务理事的个人(经纪人)须持续执业五年以上,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具有良好及以上的资信。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
9、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五)秘书长为专职;(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10、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五)授权秘书长或其他会员代其行使部分职权。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负责以下事务:(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聘用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财务及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不同类型
11、会员的会费标准如下:(一)单位会员1、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3、理事单位:10000元/年;4、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二)个人会员:200元/年。(三)可与部分特殊会员群体(如:超过一定年龄的会员、分会或区域性会员等)协商具体会费标准,原则上不超出上述会费最高标准。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13、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当年剩余时间按比例退回各会员当年会费,剩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