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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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南宁XX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南宁市 代理人: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律师,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编号为:X关补(2011)001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补征税款的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下简称XX海关)向申请人下发腊关补(2011)001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10年3月18日申报进口的货物,因归类错误,少(漏)缴关税元、增值税9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向申请人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对此,申请人认为XX

2、海关作出补征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一、申请人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无误,XX海关认为应归入编码(税则号)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首先,申请人代理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客观用途为:“种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协调制度的列目中,有些商品是按商品用途进行归类确定编码的。申请人代理昆明XX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申报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正属此类商品,应根据其用途来确定其应归入(改良种用)还是归入(其

3、他)编码(税则号)。在昆明XX公司向林业主管行政申请进口的申请报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向XX海关出具的委托方证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云南省林业厅云林保护(2009)134号文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向XX海关出具的证明,国家林业局林护许准(2010)18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中申请人申报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的用途均为“种用”。事实上,昆明XX公司也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格(驯养繁殖种类包括食蟹猴)、能力和条件,其此次进口该商品的目的为种源引进。根据其进口用途应归入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是客观、准确的。其次,该商品的归类与其他商品归类不同,其用途是经过行政机关先行

4、审查并确认、许可的。申请人代理进口2000只食蟹猴的用途为“改良种用”以经国家有权机关审查并被国家行政许可行为认定。按照海关监管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前应取得允许进口证明书。颁发允许进口证明书其实质为国家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应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条例第十三条

5、规定,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昆明XX公司在申请进口2000只食蟹猴时已按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昆明市呈贡县林业局、昆明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进口2000只食蟹猴用途为“种用”。经过云南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相关审查,才准许以昆明XX公司“种用”进口该商品,并向其发放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中根据商品用途也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为(改良种用)。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证书禁止重复使用,禁止超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界定的范围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即

6、若昆明XX公司若是不以改良种用进口食蟹猴则不能使用该允许进口证明书。故2000只食蟹猴用途为“种用”是经过国家相关机关审查、确认的。对此,XX海关也应认可。因为根据1997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约所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有关野生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商品编码发

7、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该规定说明濒危办审查认可进口物种与海关商品编码是对应统一的,那么濒危办审查认可的2000只食蟹猴为“改良种用”当然也应得到海关的认可,XX海关应根据此用途将该商品归入(改良种用)。第三、XX海关认为不能出具种用野生动植物证明则应归入编码(税则号)依法无据。种用野生动植证明是由濒危办出具的用于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清关时申请免征关税及增值税的证明文件,其申报程序为:当年12月1日前申报、获批,次年进口清关时凭文件免缴关税及增值税,其在于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免税之用,而非唯一的、法定的证明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用途为“种用”的文件。允许进口证明书同为濒危办出具的

8、文件,其同样具有证明“种用”的效力,且其证明效力为法定的,并高于种用野生动植证明的证明效力。申请人认为若有该证明,可进一步说明申请人代理进口2000只食蟹猴为“改良种用”,但若申请人不能提交该证明,也不能否定进口2000只食蟹猴为“改良种用”的性质及濒危办审查的进口用途为“改良种用”的结果。另外,既然XX海关认为濒危办出具的种用野生动植证明可以证明商品的“种用”用途,当然也应认可濒危办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作为证明商品的“种用”用途的效力。综上,XX海关申请人代理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错误,应归入编码(税则号)依法无依据。二、XX海关认为商品归类错误,决定向申请人补征关税元、增

9、值税97500元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XX海关认为商品归类错误,决定向申请人补征关税元、增值税97500元,涉及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及昆明XX公司的巨大利益。根据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任何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按其原理,一般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又合理。若违反合理性原则其行为就是行政不当行为,其虽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但若违反了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合理性原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衡量。1、正当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当的目的、动机。按海关法规定,海关行政应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当然也包括应促进东盟自由贸易区

10、的商品交易,也应体现依法行政、行政为民行政的执法精神。2、情理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客观规律、法律价值取向原则,符合公认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社会、道德、生活常理。在本归类争议中,并非由于申请人自身的申报失误为导致,申请人是按商品的实际用途和前置行政许可审查、确认的用途进行商品归类编码申报的。申请人的申报行为不存在过失,若XX海关认为商品归类错误应采取措施,积极的为申请人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归类争议,而非简单的作出补征决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据此,即使按XX海关认定的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重新归类也应通知申请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删除,并允许申请人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和协定税率进行报关,而不是作出补征税款决定。综上所述,XX海关作出补征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申请人:南宁XX公司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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