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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通过在农民工的主要流入地之一上海市进行的问卷调查,可发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这些问题深刻反映出农民工的基本特点、主要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基本特点;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上海市是农民工主要流入地之一,宝山区又是上海农民工的主要聚居区。因此,宝山区的农民工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国农民工的普遍问题。在参加20062007年“长三角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时,我们对上海宝山区农民工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06份。根据506份调查问卷的分析,笔者归纳出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一)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及文化程度。从
2、性别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从性别上看,样本数据中农民工男性占69.8,女性占30.2。1650周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占94.1。40岁以下的占76.7,30岁以下的占38.1。这说明,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从受教育程度看,农民工以初中、高中为主。宝山区506名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2.1,初中文化程度者占59.9,高中文化程度者占22.5,二者合计占8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5.5。说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为主。 (二)农民工的工作状况。从农民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但主要分布于
3、五大行业,即商业、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和饮食业,这五大行业占农民工就业总数的83.7。从工作单位性质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三者占86.9。其中在个体户打工或自己经营个体的占39.5,在私营企业打工或自办企业的占32.6,在集体企业打工的占14.8。另外,样本数据显示,农民工换工作的频率不高,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占74.5,两年以上的占59.9,三年以上的占47.8,他们在上海换过一次工作的占40.7,换过两次工作的占12.3,没换过工作的高达33.4,换工作超过两次的农民工仅占13.6。分析表明,农民工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最高收入有每月10 000元的,但也有个别的学徒工
4、,竟然一个月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情况。从执行劳动保护标准方面看,用工单位对劳动保护很重视并能执行的占60.5,比例比较高,不重视的占16.2,其中非常不重视的占1。从参加综合保险方面看,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是36。根据政策规定,雇佣农民工的单位有为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如果除去自谋职业的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占应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的48.8。另外,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都能拿到社会保险卡,对农民工来说,这也是他们参加综合保险的凭证。但事实上,宝山区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并非都拿到社会保险卡,拿到社会保险卡的比例是48。造成这
5、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单位虽然也为农民工缴纳了综合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卡是通过单位发到职工手中,部分单位在发放社会保险卡时就截流一部分,然后让参加综合保险的和没有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共享这个账户上的资金。 (四)农民工的居住情况。农民工大多自己租房居住,占比是61.1,其次是在单位宿舍居住,占24.3,自己买房的占5.7,住工棚的占5.3,住在雇主家的占2.2,寄住亲友家的占1.2。农民工的平均居住面积是10.56平方米,最低居住面积仅2平方米,最高居住面积则高达50平方米,居住面积高的是那些在上海买房子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调查数据凸显出的几个问题 (一)工资保障问题 1.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
6、在宝山区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不超过1 000元的占44.5,低于2005年度上海市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 235元的占89.3左右,低于全国200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533元的占71.3左右。但与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公布的2005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数额在300至800元的占68.52相比,宝山区的相关数字则是20左右。 2.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在被调查者中,有18.6的农民工认为,工资收入与相同岗位的本市人员相比存在较大差别。 3.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也同样要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即企业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
7、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宝山区农民工工资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750元的占11.5左右。 4.农民工加班情况普遍存在,且加班工资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宝山区农民工每月休息时间平均为3.37天,休息三天及三天以下的占44.1,一天都不休息的占31.2。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的仅占32.6,有67.4的农民工每天都加点。工作810个小时的占45.3,工作1012个小时的占16.2,有5.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有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4小时以上。这反映出有近24.3的农民工的加班时间超出了国家允许的加班时间。外资、合资和股份制企业,虽然发加班工资,但不按照国家标准发放。
8、合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22,按平时标准发放的占26,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48。股份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40,按平时标准发的占40,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6.7。(二)综合保险问题 1.综合保险入保率较低。在宝山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入保率不高,仅占35.9,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62.9。有62.9的被调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建筑行业中的被调查者有36.9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2.综合保险参保率较高的是合资、股份制、外资和国有企业,个体、集体和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在国有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
9、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合资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5.7。股份制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3.3。外资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个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13,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86.5。集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56,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42.7。私营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37,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63。 (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1.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普遍存在看病难问题。在有效问卷中,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仅占38.4,占61.6的农民工要自己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只有38.4的农民工有可能用医疗保险账户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农民工
10、平均每年就医花费201.30元,到药店买药花费7l_90元,平均每年医疗支出273.20元,单位平均报销医药费只有7.14。就医花费最高的达30 000元,到社会药店买药的最高达2 000元,但单位报销医药费的最高只有1 500元。这说明农民工在医疗方面还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2.儿童计划免疫难度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从而给农民工子女的免疫工作带来难度。 3.计划外生育居高不下。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被发现后,管理人员往往会上门反复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但农民工妇女大多数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以搬家方式来规避检查。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农民工妇女的户籍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现居住
11、地政府的工作,突出表现是现居住地发现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后向户籍地通报,户籍地政府相关部门反馈信息或一起进行说服教育的不超过10。因为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农民工的计划外生育仍居高不下。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增强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要建立未成年农民工登记制度,一旦发现企业未经登记而使用未成年农民工,要给以严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应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将权益保障活动制度化,把临时活动转化为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一项责任和义务。要增强对农民工的服务意识,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源头互动”制度,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建立农民工流入地和流
12、出地政府之间信息交流制度,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和女性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工资纪录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另外,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农民工工资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农民工的同工同酬问题、最低工资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法律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三)加强劳动保护执法力度。第一,严惩雇用农民童工的行为。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加重其使用农民童工的成本。尤其是对企业主管人员,政府要依法予以
13、处罚。第二,强化工时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化企业工时制度的审批,在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时,要严把审批关。对实行计件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审查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是否合理。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的加班做法是否违法。 (四)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首先,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障问题。现在,有些地方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以上海为例,上海实行综合保险制度,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障全部纳入综合保险制度。上海综合保险制度有利于全面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但
14、从执行情况看,这一目标在宝山区企业执行中却遭遇不小的尴尬。35.9的综合保险入保率,充分说明了企业对综合保险制度的漠视。其次,要加强执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不及时交纳医疗保险的企业处罚的力度,对那些想方设法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义务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最后,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两次处理,企业没有彻底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巨额罚款、勒令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
15、业银行资金,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企业主管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独立或合伙、合资开办企业,或担当企业高管。 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正式施行,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农民工中,有些人虽然知道有这部法律,但不知道究竟和自己有多大关系,有些人则根本不知道这部新法。虽然他们知道老板不和自己签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是不合理的,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农民工普遍关注的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知名律师徐玉领。 记者:徐律师,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农民工的作用有多大 ? 徐玉领: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整个劳动市场的秩序能够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劳动者进
16、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但相对于城市职工,身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权益更易受侵害。以往对农民工突出问题的保护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中,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如今农民工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部分,其所享有的各种权益,通过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记者:据我们所知,农民工向各类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被拖欠和工伤索赔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在这两
17、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 徐玉领:这两种情况的确是农民工需要维权的主要方面。无论是工资被拖欠还是工伤索赔,首先都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最直接证明便是劳动合同。该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
18、订劳动合同,那么一旦产生纠纷,农民工只要拿出工作证、上岗证、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一年内用工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因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加大,所以现在建筑、服务等领域的一些单位主动找到农民工来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
19、付赔偿金。 此外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这个群体一种快捷的维权途径。 相对于其他劳动者,从事低端劳动的农民工更迫切需要工伤的社会保障。有些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很多年,很可能因为一次工伤事故,将多年的积蓄花光并欠下巨额债务,对整个家庭的影响较大。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对社会保险的事情有明确的约定;另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状况与公民或劳动者的需
20、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状况更是令人担忧,有很多应保未保的情况,甚至还有些地方、有的社会保险并没有把农民工列为应保对象。社会保险水平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总是难免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受伤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社会保险问题实际上就转化成了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了。很多农民工工作受伤后,要向单位追讨相应的待遇或赔偿,这样,就谈不上是得到社会的保障。 记者:对于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常遇到的如证件被扣、试用期待遇低下、劳务派遣等问题,您能谈谈新法是如何规定的吗 ? 徐玉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
21、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随着新法的进一步施行,会对肆意扣押证件等问题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还有试用期待遇低下,据我们了解,有些服务行业的试用期工资非常低,有的甚至低于正式用工后工资的 50% 。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工资额度加以明确,即
2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了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的主要对象就是农民工。因此劳动合同法设一专节规定该制度,值得关注。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能再像以往一样互相推卸责任,农民工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两家单位主张权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农民工
23、无论是在何种经营模式下,就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都可以向发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索。 记者: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日起一月内与劳动者订书面合同,本法自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是还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农民工手中无合同的情况,应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 徐玉领:确实农民工常常会面临“要合同还是要工作”这样一个两难选择。所以监察部门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另外,农民工在签订合同时应签两份,并且两张合同都应有单位签章,单位留存一份,劳动者自己手中一份。 国家很重视劳动市场秩序的调整。新的劳动合同法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待于司法解释及配套细则。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4、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也正在进行审议,相信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2011 / 2 171 劳动合同法 与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 徐 伟 朱伯玉 摘 要: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经 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矛盾。基于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 等调查统计资料,分别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参加社会保 险、劳动安全条件、侵害农民工休息权、农民工的组织化程 度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进 行了分析,这对于正视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实,保障 农民工劳动权益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关系;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D
25、922. 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490X(2011)2 - 171 - 02 作 者:徐伟,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伯玉,山东 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淄博, 基金项目:山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基金项目:环 保与经济法制建设。 截至2009 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2. 2978 ?。 国务院关 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 年4 月28 日)指出:目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突出问题尚未 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社会保险 的比例以及工资收入水平仍然较低,工伤、职业病和劳动争议 较多。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考量,有助
26、于正视农民 工劳动权益的现实,依法规制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 的劳动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 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整体较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法规 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前农民工劳动 合同签约率普遍较低,且劳动合同内容极不规范,其中近六成 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据2009 年全国农民工检测报告,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 工占93. 6%,自营者占6. 4%。其中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 民工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2. 8
27、%。除制造业 外,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均高于以上比例,其中建 筑业的比例最高,占到了74%。2008 年陕西农民工监测调研 报告显示,有 49. 9% 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 2008 年四川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应签订合同而未签合 同的占44. 8%。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 了 实施效果分析报 告(2010 年1 月20 日),通过对15 个省份的16 个农民工法 律援助专门机构受理农民工案件及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农民 工仅有27. 5%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5. 7%的农民 工,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单位保存?在签有劳动合同的 农民工中,还有1
28、3%的农民工签订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律的规定, 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 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在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博弈中,农民 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不利于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对于农 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权利与义务、解决劳动争 议、维护劳动权益的最重要手段。 二 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偏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 合同法明确把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农民工社会保障 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国情况看,农民工总体参加社保 的水平仍然偏低。
29、全国农民工检测报告显示,2009 年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 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 比例分别为7. 6%、21. 8%、12. 2%、3. 9%和2. 3%。从输入地 看,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的 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但明显落后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 农民工。2008 年四川农民工监测调研报告显示,单位或雇主 给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仅为6. 6% 、29. 9% 、9. 4% 、1. 5% 、0. 8% 和1. 0% 。2008 年陕西农民工调查表明,87. 4% 的农民工单位或雇
30、主没有上养老保险,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比例也分别达到78. 4% 、82. 0% 、90. 1%和93. 4%。不仅如此,四种生活保险均有超过 5%的农民工对单位或雇主是否购买表示不知道。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倾力付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造成的原因除了社会保障立法与制度不健全外,与企业规避 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直接相关;还有的农 民工收入低,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等等,这都造 成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社会保险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妥善 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既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 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
31、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三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相对较差 劳动合同法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前大量的农民工从事着苦、 脏、险、累等工作,在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农民工的劳 动安全保护和健康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172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09 年中国流动 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基于五大城市流动人口监测结果显 示,60%的农业流动人口就业于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 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与非农流动人口相比,农 业流动人口多集中在低薪或高危行业,60% 的农业流动人口 聚集在月平均收入最低的四类行业中,相应的非农流动人口 比
32、例为53%。保护农民工健康高层论坛(2009 年4 月24 日 ) 指出:2008 年在近100 万认定工伤的人员中80% 以上是农民 工。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调查,在发生工伤 事故时,仅有60%的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服务 业最差,这一比例只有47. 3%。据劳动统计年鉴、社会保 险统计年报和全国卫生统计年报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事故 死亡近2 万人,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害人数超过10 万人, 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 多人,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达40 余万 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 万人以上?而其中农民工占了80% 以上,在矿山开采、建筑
33、施 工、危险化学品3 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更为 惊人。浙江省农民工劳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就有30. 5 的 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生产状况不够好、不好。 当前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问题权突出,一些地方片 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保障农民工权益重视不够,安全法律法规 贯彻不力,监管查处不严。部分用人单位逃避社会责任、片面 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农民工的健康保护,安全投入不达标, 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不 愿意在安全教育培训上多下功夫,不给农民工提供应有的劳 动保护条件;还有一些企业视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于不顾,违 章违法作业,农民工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
34、件差的工作环 境,致使他们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 四 侵害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突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 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 假制度。劳动法第四章则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了专 门规定。在国家不断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当前侵犯 农民工的休息休假的权益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容忽视。 2009 年全国九成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44 小时。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 26 天,每周工作58. 4 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 规定的44 小时的占89. 8%。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 看,
35、大都高于上述每周的工作时间,其中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 是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 60 小时。 2008 年陕西农民工监测调查表明,外出劳动力平均每月工作 26 天,平均每天工?9. 2 小时,高于法定工作时间1. 2 小时; 外出农民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低于8 小时的占2. 1%,每天工作 8 小时的占47. 6%,工作时间超过8 小时的占到一半以上,比 率为50. 3%。工作时间10 至12 小时,已超负荷工作的农民 工占到33. 2%,11. 4% 的农民工每天工作甚至超过12 小时, 处于体力和精力完全透支状态。2008 年四川调查的外出农民 工中,平均每天一天工作8 小时
36、的仅占5 1 . 5 %,3 7 . 6 %的 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0 小时以上,7. 1 %的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 2 小 时以上。在农民工劳动关系中,资方侵犯农民工休息权益 的情形有着复杂的原因,主要还是与资方的强势和农民工的 弱势、双方利益的博弈直接相关,还有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不 够、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以下两 方面的原因值得关注:一是于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置 法律规?于不顾、侵犯农民工休息权利,而拼命地延长工作时 间以榨取劳动者劳动力的行为普遍存在;二是由于农民工自 身家庭经济条件差,再加上所从事的工作工资不高,致使其为 赚取更多金钱而自愿延长劳动时间。 五
37、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下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当前农民工在与资方的劳动关系中所呈现的弱势和无力,重 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工没有自己的行 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决定了他们在面对企业时还是在面对政 府时,都是脆弱的,组织化程度偏低,消解了将农民工个体微 弱的声音凝聚起来的可能,削弱了农民工的整体话语权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9 年10 月30 日)指出:目前我国 有农民工2 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一般而言,国有 企业都有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组织机构为职工参与企业 决策等提供制度化保
38、障,而对非公有企业而言情况就复杂多样, 特别是中小企业,因其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而且员工流动性 大,加之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工会是自己的对立面,还要交纳工 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因此对建立工会不支持、 甚至抵触。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不足50%。 深圳市总工会于2010 年4 月至6 月开展了新生代农民 工生存状况调查专项课题研究,报告显示:从对工会的了解 程度上、参加工会比例上以及对工会作用的认识上,新生代农 民工对工会的认知程度要低于老一代。老一代农民工参加工 会的有32. 1%,而新生代参加工会的只有20. 1%,老一代认为 工会能代表工人利益和可以帮助解决问题的
39、有66. 7%,而新 生代则有57. 6%,老一代?对工会不了解的有24. 8%,而新生 代则有35. 6%,说明新生代农民工更不了解工会。 当前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入会率较低是工会法实施 中的难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提高农民工的 组织化程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 来,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组织化建设进行了诸多的探索, 主导的观点仍是把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工会系统。2010 年6 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 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因此,要全力推动在外商 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在农民工 中加大工会法的宣传贯
40、彻力度,加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力度,增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以真正把农民工吸 收到工会组织中来。 注: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 年我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10 年第7 期。 陈兴锋:2008 年陕西农民工监测调研报告,陕西统计 与社会,2009 年第3 期。 彭东泽、李洋:2008 年四川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四川 省情,2009 年第6 期。 (责任编辑:叶 子)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2)2008-04-22 11:21:00 作者:叶知年 李金森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简介: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
41、律问题探讨关键字: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权益的部分缺失和救济手段的不畅是其中的最大问题。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利益受损且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使农民工权益的损害有如雪上加霜。这其中突出表现为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充分暴
42、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控乏力。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发展。你们看看那部劳动法有什么真正的保护措施?可以说劳动法把劳动人民这个过去被称为领导阶级的整个阶级出卖给了企业家。” (2)现实经济生活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每天一般都在1014个小时,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
43、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
44、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要作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清楚地分析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 从理论和法律上讲,农民工也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员,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并不低
45、人一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工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较远。农民工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实际处于最低层。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意识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在城市里,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也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错误地认为政府治理企业欠薪,敦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等等。 (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46、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
47、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是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
48、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