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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表现形式):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国际条约:最重要的多边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运用较多。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陆法系: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以法德为代表。亦称“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
2、逻辑性。(二)大陆法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三)主张编纂法典。(四)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判决只是起着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五)大陆法系上述特征,都是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或者说,大陆法全面地继承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才形成了其上述特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相对应存在。其中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3、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重视程序法。大陆法国家重视实体法。“救济先于权利”3、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美:联邦法和州法)法的主要形式成文法判例法主张编纂法典不注重法典编纂重视实体法重视程序法代理法代理的种类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法定代理: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英美法:明示的授权,默示的
4、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合同关系外部关系:大陆法系: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间接代理(行纪):代理以他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英美法:未被披露的本人的代理人(1)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
5、入权(2)第三人在发现本人后有选择权我国靠向英美法。根据合同法第402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上能直接约束委托人。这一条款对外贸公司有很大意义。合伙法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根据投资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二次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次所得税在选择企业形式时,除了要特别重视有限责任及纳税考虑之外,还应重视下述因素:1考
6、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的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
7、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
8、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公司法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
9、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上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为:1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5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形式。本质特点是其股票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3实
10、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母公司: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分公司:是总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或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章程,它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的必备的和核心的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资金,是指以
11、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企业资产的价值,而资产则成为公司资金的存在形式。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亦称“衡平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英国、美国、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只能从税后利润里分红,不能借钱分红。按实缴的
12、出资比例分红(未约定时法律规定),或按约定不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治理模式:两大法系:以德国为代表实行“二元制”,即有董事会与监事会;以美国为代表实行“一元制”,只有董事会。我国是“二元制”,对上市公司还要求有独立董事。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值得借鉴的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法律措施1、揭开公司面纱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上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2、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13、,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作为独立董事,它具有如下特点:1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员。2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3、发挥诚信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诚信的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忠诚义务,另一个是谨慎义务。4、通过并购将管理人员置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之中因为收购的威胁,尤其是敌意式收购的威胁,能使利用公司的资源而不为公司股东利益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对无能力改善公司经营的经理人员迅速清醒起来,这也是在客观上对管理层的一种有效监督。5、股东的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股东(包
14、括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6、股份评估补偿权股份评估补偿权的主要内容是当公司通过表决采取行动进行合并,股份置换,置换或出售公司大部或全部资产以及公司章程要作实质性修改等重大事宜时,在此种情况下,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对上述事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评估,以便得出一个公正的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可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予以购买或予以补偿的一种股东权利。7、 (委托)代理投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
15、式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主要是指合作企业上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可以办成法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非法人形式的经济实体。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是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注册登记而成立的,属于投资东道国的法人或经济实体。合同法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简要地说,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
16、约因;3、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欺诈: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胁迫: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显失公平:如果合同显失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合同解释英美法:主观意思主义(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与客观意思主义(表达出来的意思)结合合同不履行免除责任:大陆法: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不可预见性。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能作出预见。(2)不可抵卸性。这一要件
17、强调合同的履行已达到了不可能的程度,或者说事件的不可克服性。(3)外在性。即事件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违约英国法: 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美国法: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重大违约和违反条件可解除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第67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
18、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发价的含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19、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按照这项规定,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指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等。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足够确定”的要求: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规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发价的撤销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与英美法一致),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
20、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按照公约第16 条第2 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上可撤销的。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上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接受的含义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 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接受的实质是对发价表示同意。但是,受发价人在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价作出反应,这就上能认为是对发价的接受。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 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21、;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发价人在接受发价时,对发价中所涉及的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作了添加或变更,那就上能认为是真正的接受,而是反要约,即使发价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亦不能成立。逾期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己经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于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交货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交单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交货时或保质期内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出具
22、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有效期:交货时或保质期内,例外:如果货物与合同的要求不符的情形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或显露出来,尽管风险已
23、经转移于买方,卖方仍应承担责任。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上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
24、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的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如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原则不上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在订约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违约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减轻损失的义务: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范围:期待利益依赖利益实际履
25、行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但是,根据公约第28 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上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事实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上会履行其合同义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两大法系有分歧,公约着重规定货物的风险从卖方移转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而对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则没有作任何具体规定。风险移转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交货之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货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牵涉运输
26、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在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合同的时候风险转移。按照美国法,公司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法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法律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两大法系的概念合同的有效成立: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之间须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协议,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合同个必须合意且真实,合同必须合法,当事人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约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7、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意思表示。要约的有效要件:必须有明确签约意图,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内容需确定肯定、只有传达到受约人才能生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是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使合同成立,也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原则上没有约束力(2)对要约人:撤回:可以,但撤回通知必须与要约或先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撤销:英美法系:原则上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有约束力 公约、中国法: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以前原则上可
28、以撤销要约消灭的原因: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有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传递方式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逾期承诺的效力:逾期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承诺仍然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示,它有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得情况下寄发的 则该承诺仍然有效对要约内容做了修改的承诺的效力:销售合同公约在第19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
29、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承诺的生效时间:投邮主义:英美法系的主张:指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承诺即告生效,除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在到达要约人方才生效之外。 到达主义: 以德国为主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凡承诺的函电只要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对价的概念:对价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
30、系中的所谓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说,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已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遇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的结果,这种相互给付的关系就是对价。对价的有效要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是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3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违约的概念: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的形式划分:英国法:1违法条件2违反担保美国法:1重大违约2轻微违约(英美法中除上述主要违约形式外,还有两种违约形式:1提前违约 2履行不可能)德国法:1
31、给付不能2给付延迟中国法:1不履行2不完全履行3履行延迟4不能履行5预期违约销售合同公约1根本违约2非根本违约3提前违约 违约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 所谓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故亦称实际标的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约或者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5禁令 英美衡平法中的救济方法情势变迁(合同落空)概念:所谓合同落空,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
32、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履行原来的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者变更责任提存的概念: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务权人受领延迟,债权人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务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情形。提存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对于消灭2提存标的物的风险和费用转移至债权人3债权人随时可以领取提存物 诉讼时效期限 2年,4年:中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其他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
33、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以及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诉讼时效为一年。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 一般来说时效期届满并非等同于债务人的债务被解除。债权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后行使债权请求权时,若债务人没有提出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抗辩理由,法院或者仲裁庭不得主动以时效期限届满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债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履行其债务,而后也不得以时效期届满为由要求原债权人归还其已履行的债务。公约的使用范围(选择题):主体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
34、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客体:以下情况不适用公约: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消费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汽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买卖卖方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交付货物2按合同规定移交货物单据3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品质担保)4卖方应对货物的权利实行担保(权利担保)权利担保 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会就合同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地点1如果销售合同
35、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该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以履行了交货义务2在销售合同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存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的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3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订约时卖方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货时间1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从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确定出交货日期,卖方就应该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从和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
36、间,卖方有权决定在此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其他情况,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交货货物特定化的方式:1在货物的表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2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卖方品质担保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定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合同规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运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 b运用于买方要求的特定目的 c与买方提供的样品或式样相同 d按同类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需公约有关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所谓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
37、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会就合同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41、42条规定: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主要有两个:卖方应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欠缺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无侵权行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的地点:原则买方领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因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地点如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的地方进行买方接受货物的情形 买卖双方的
38、保全义务(要理解了,分析题):卖方:1当买方合同规定应在卖方营业所在地受领货物,但买方未在约定的日期受领货物时,由于卖方尚拥有合同标的物,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2当卖方按合同规定货物装运并取得可转让的装运单据后卖方依约请买方付款犊单,但买方不按约付款犊单时,由于此时卖方拥有装运单据仍能控制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权,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买方:1若买方已收取货物,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并打算行使退货权时,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2若货物以运抵目的地并置于买方处置的状态下,但买方尚未实际控制货物时,如果买方要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但在这种场合下,买方一般只
39、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得以满足时,才负代表卖方提取货物并保全货物的义务:(1) 买方这样做不需支付货物价款并不致遭受不便或不合理的费用。(2) 卖方或其代理人或其代表不在目的地。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损害赔偿公约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只要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合同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并给对方造成伤害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无须证明对方
40、不履行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催告。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任何权利,并不因为他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解除合同是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终止履行的适用条件及解除条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若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者,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货物所有权(了解)指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行为。风险转移(重点)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41、的规定:一、货物涉及运输其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并且当事人没有通过采用贸易术语或其他方式规定风险划分原则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是1、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按照销售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须在某一特定的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3、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未划归于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4、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风险的转移;二、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时间1、原则上讲
42、,路货交易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3、如果卖方在订立路货交易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害,而他则对买方隐瞒这一事实,那么,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三、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则 1、风险自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到买方 2、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已将货物按要求划归合同项下,但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接收货物,则风险从买方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于买方承担;如果
43、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该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提单定义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有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承运人在开航时应尽职尽责谨慎处理,以便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货交收货人的义务。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 1.提交托运的义务 2.支付运
44、费 3.按时提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对于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港湾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2)对于传统的件杂货或者散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违约行为,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谋杀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8、检疫限制9、托运人活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
45、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11、暴乱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善15、运输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谋私,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票据的概念 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约定自己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持
46、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分为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行为 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汇票的格式 1.票据上应有“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委托 3.必须载明付款人姓名 4.必须载明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 5.付款日期的声明 6.付款地声明 7.出款日期和地点的声明 8.出票人签名背书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签名和注明背书日期后,把该汇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票据行为。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方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权的产生:大陆法:意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英美法系:明示指定、默示授权、客观必需的代理、追认代理。中国法: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