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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法名解:1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 我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3 国营贸易:国家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取得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在授权的特定贸易领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4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公平与自由竞争的秩序。5 贸易壁垒调查:是贸易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国就其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
2、条约或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7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8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9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
3、赔。10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11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代位求偿权, 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12 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即指转让方
4、将自己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生产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技能的系统知识跨越国境地、有偿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13 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14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获取提供服务项目上的一种专有权。15 专有技术:是指一种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公开过并可能转让又未取得专利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16 国际许可合同: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技术受让方支付费
5、用的合同。17 排他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18 权利用尽原则:受特殊保护的带有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者间接同意投放外国市场。它就市区了对这些货物知识产权的独占性。19 地理标志: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20 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
6、具、设备和手段,在服务接受者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21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从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或在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商业存在,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自然人存在的服务提供。22 国际追加服务贸易:指服务是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进行的贸易。23 国际核心服务贸易: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24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25 服务的过境交付:指从一成员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无
7、人员和物资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26 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27 倾销的产业损害: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国内有关新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28 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的进口不征收反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议的办法,通过出口商的自愿提价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29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
8、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30 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采取的相应措施,以阻止其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31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任何财政资助或者利益。32 反补贴措施的承诺:是指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33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
9、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34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35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商船同等的待遇。36 非违规性起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涵盖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涵盖协定项下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思考题1、简述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特征N:是调整各国之间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
10、、贸易地区的国际性2、贸易标的的广泛性3、贸易关系的复杂性4、法律调整多重性2、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贸易的自由化原则: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目的。(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及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表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3、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答:由于种种原因(地理、气候、原料、技术),一国生产的产品可能都比另一国便宜,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费用”理论,两国之间似
11、乎就不会存在贸易活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此理论,于1817年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他认为:“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极大优势,因而能够用远少于领国的劳动制造商品的国家,即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以输出这些商品以输入本国消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此学说的建立导致英国议会于1846年废除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同上。随便扯。4、
12、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答:(一)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等(二)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技术转让法、国际许可合同等(三)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服务的定义与分类、国际服务壁垒、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四)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产品责任法、各国的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外汇管理法等。(五)WTO的法律制度包括WTO组织机构体制、WTO多边贸易法律体系、WTO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等。(六)关于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
13、讼法等。5、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答: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1)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外贸法的修订完成并通过,标志着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基本完成了与WTO规定相关的贸易立法。(2)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3)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的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从以管理为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方法转变,使其成为积极的市场开拓法和有效的贸易防御法。
14、6、简述修订外贸法的主要内容。答:(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2)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4)增加了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5)增加了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6)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7)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8)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7、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答:第一,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施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
15、力。第二,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旅行服务与监管职责。在各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较量中,行政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力相同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施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一是我们的国内法与WTO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国内法在管域区域统一实施。第四,尽快制定出台与贸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新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构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框架体系。第五,新外贸法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8、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2)维
16、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9、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答:(1)适用范围 (2)对外贸易主管机构 (3)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4)对外贸易经营者 (5)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6)国际服务贸易(7)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8)对外贸易秩序 (9)对外贸易调查(10)对外贸易救济 (11)对外贸易促进 (12)法律责任10、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答: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
17、因原则11、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答:保险单也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12、什么是海损?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答:海损是指船只与货物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13、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采取的特殊牺牲或支付
18、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3)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4)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5)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14、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答: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所谓“单独海损不赔”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默、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其范围包括处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19、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包括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一切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因此,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水渍险 = 平安险 +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险15、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答:13题答案。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
20、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起讫:(1)仓至仓条款。又称运输条款。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2)扩展责任条款。也称运输
21、合同终止条款。如果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载或因承运人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的;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被保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在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16、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按保险
22、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基本)。(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引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不违背保险合同条款的条件下,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有义务签发符合买卖合同的保险单。(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3)保险人应当及时地按规定条件和
23、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收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支付手续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被保险
24、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自己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保险人(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17、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有哪些?答:(1)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代位求
25、偿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是对有过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2)二者的付款时间不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先付款,再代位;委付是被保险人先委付,保险公司再付款。(3)二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代位后,保险人追偿所得大于他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的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委付后,保险人追偿所得大于他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不必归还给被保险人。(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18、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主要险别?答:(1)基本险:陆运险 陆运一切险: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
26、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路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路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附加险,须再投保了基本险后才能投保。该险主要承保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各种常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19、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哪些区别?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产权和经验的使用权;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有形的商品。(2)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所取得的不仅是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包括商品的所有权。(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比较复杂;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时间比较短,
27、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4)国际技术贸易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20、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可以分为哪些类型?答:(1)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组织而签订的公约(2)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公约(实体性公约;程序性公约;管理性公约)(3)关于著作权及著作权邻接权保护的公约(4)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21、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一般财产权是具备一定物质形态的财产权。(2)工业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一般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的内容。(3)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一般财产权不具有鲜明的专有性。(4)工业产权的法律
28、保护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没有时间限制。(5)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没有地域性。(6)工业产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并得到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一般财产权的取得,从总体上来说是决定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合法行为。21、按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作哪些分类?答:一是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二是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三是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四是根据商标的管理来进行分,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9、五是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六是根据商标的寓意来分,可划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七是根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来分,可划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标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八是根据商标的载体进行分,可划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22、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具有哪些差异?答: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技术范围上,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有所区别:(1)专有技术是没有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但不等于说专有技术就不受法律保护;专利技术是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受有关国家专利法和国际公约的保护。(2)专有技术是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它是一种以保密性为
30、条件的事实的独占性;而专利技术是必须依专利法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并依专利法享有独占权。(3)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地狱限制;专利技术作为国家依专利法公开给予保护的技术,因而具有严格的时间和地域限制。(4)从总体技术水平上说,专有技术的范围既广又杂,缺乏规范性,总体技术水平比较低;专利技术的范围较窄又简单,有较强的规范性,总体水平比较高。24、根据出让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国际许可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答: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25、试述国际许可合同的价格条款?答:合同的价格是合同的核心。(1)统包价格,即在签订许可合同时
31、,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2)提成价格,即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这种百分比就叫提成率。提成价格又分为固定提成(固定提成率、固定提成费)和滑动提成。(3)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合同中应规定支付计价、支付币种和付款方式。26、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列举了哪些限制性商业条款?答:(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 (2)对效力的异议 (3)独家经营(4)对研究的限制 (5)对使用人员的限制 (6)限定价格(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 (8)附带条件的安排(一揽子买卖)(9
32、)出口限制 (10)包销或独家代理的限制(11)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及其他安排 (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义务 (14)在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限制受让方使用该项技术27、TRIPS协议的宗旨是什么?其意义何在?答:宗旨:一方面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保证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与程序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意义:(1)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制范围;(2)协议改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强化了保护;(3)协议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行为制裁的原则。28、简述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答:(1)版权及相关的权
33、利 (2)商标权(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的信息 (8)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控制29、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特点?答:(1)国际服务贸易的标的物具有非实物性;(2)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3)国际服务贸易难以由海关做出进出口统计;(4)国际服务贸易需要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的移动;(5)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常常分离;(6)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进行管理。30、按不同标准,国际服务贸易可作哪些分类?其各有哪些意义?答:(1)按是否伴随着货物贸易而发生,可分为:国际追加服务贸易和国际核心服务贸易。这种分类使人们看到了
34、“服务”与“商品”的共同特征: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对认识服务的本质和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具有积极意义。(2)按生产要素密集程度的差异,可分为:资本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劳动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技术与知识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混合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这种分类不太严格,各类之间有交叉情况。但这种分类以生产要素密集程度为核心,对生产要素充分合理使用的研究以及对生产要素为中心的竞争力分析具有一定的意义。(3)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定认可,根据服务部门不同,可分为十二大类: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
35、输服务、其他服务。这种分类涉及到服务贸易输出业务的范围及深度,与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效益关系密切。因此,比较适合作扩大服务贸易范围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研究分析。(4)按主体的流动情况不同,可分为: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以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不同移动情况为依据的;第一种是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需要移动的国际服务贸易;第二种是服务消费者跨越国家到提供者国内接受服务的国际服务贸易;第三、第四种服务提供者移动到消费者国内或者提供者与消费者都作移动的国际服务贸易。这种分类涉及到人员等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的移动问题。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服务贸易问题,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合
36、适。31、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有哪些表现形式?答:(1)直接的国际贸易壁垒,是指直接禁止或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措施。在面对面服务贸易中,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要求服务企业所有权当地化,即规定服务企业的全部股权或大部分股权为国家控制或为本国居民所有。在远距离服务贸易中,直接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要求服务当地化,即规定一些项目必须接受本国提供的服务。(2)间接的服务贸易壁垒,是指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构成歧视性待遇的限制措施。在面对面服务贸易中,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外国公司市场准入或提高外国公司营运成本的歧视性措施。在远距离服务贸易中,间接壁垒主要表现为增加税收,即与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差不多。32、GA
37、TS的主要原则和意义是什么?答:主要原则: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意义:(1)GATS标志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正逐步臻于完善;(2)GATS将推动国际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3)GATS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全面发展;(4)GATS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33、GATS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有什么意义?答:(一)GATS为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良机(1)GATS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国际化。(2)GATS为我国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3)我国可以利用GATS的透明度原则,获得更多更新的世界服务贸易信息,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决策能力。(4)GATS要求发达国
38、家拆除服务贸易壁垒,为我国优势的服务业出口创造了更多机会。(二)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法制建设(1)加快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2)增强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协调性。(3)增加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4)按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立法。(5)依据GATS进行保护性立法。34、目前,我国服务贸易法制建设有哪些主要任务?答:(1)加快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尽快制定能够规范服务贸易中各行各业行为准则的法律法规;要尽早改变许多服务业领域尚缺乏基本法律,偏重于行政手段或各部门规章来调整的状态;对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要抓紧配套。(2)增强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协
39、调性。要建立权威机构负责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规划、政策协调等重大事宜;要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权限,避免政出多门;要花大力气协调各种原因造成的法律冲突,建立统一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3)增加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应该及时公布不影响国家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有关政策法规;清查现有的一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内部文件,或废除或公开;逐步公开审批机关审批原则;尽量少搞或者不搞内部规定。(4)按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要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立法技巧等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要依据国际标准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审核,建立起基本适应GATS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5)依据GATS进行保护性立法。应明确我国的发展中国
40、家的身份,尽力利用GATS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条款,以免使我国承担与发达国家一样的义务;援用GATS关于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的区分,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承诺;在GATS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主动性法律和法规。35、简述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制度。答:(1)倾销的确定 (2)产业损害的确定 (3)反倾销调查的程序(4)反倾销救济措施 (5)争端解决36、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哪些?答:(1)出售给出口商的实际价格 (2)进口商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 (3)合理基础上确定的价格37、2004年条例对2002年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答:(1)统一反倾销案件的调
41、查机关(2)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3)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4)某些文字的修改,使条款更严谨、准确38、谈谈你对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答:39、试述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答: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 2004年条例的第33条第1款、第37条对公共利益予以明确规定,这一修改是我国反倾销立法前进了一步。40、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专向性补贴主要有哪些?答:(1)
42、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41、简述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的条件。答: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43、;(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1)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2)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
44、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的保障措施。42、WTO的宗旨是什么?具有哪些职能?答:宗旨:(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生产以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充分利用世界资源;(2)作出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增长份额,以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3)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际交往中消除歧视性待遇;(4)维持GATT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GATT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职能:WTO除了保持GATT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协定下的多边协议、为各缔约方进行谈判和对话提供场所、
45、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和贸易纠纷的职能外,还进一步(1)负责定期审议监督WTO成员的贸易政策;(2)负责解决在遵守和执行WTO各协议中所产生的争端;(3)负责保持并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4)负责在WTO事务范围内适当安排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商谈和合作。43、与GATT相比较,WTO具有哪些特征?答:(一)WTO是一个具有完整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二)WTO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三)WTO的协调内容更为广泛(四)在职能范围方面,WTO远远超出GATT而扩展到更新的领域(五)WTO建立了比GATT更为完整、效率更高、透明度更大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4
46、4、简述WTO体制的法律规则体系。 答: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最后文件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它们构成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主体; 第二部分为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通过的宣言和决定,主要是对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协定涉及的细节问题作补充性规定。附件1A:各项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1996年制定)。国际牛乳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现已终止。45、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答:(一)协商一致方式。协商一致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的决策方式。 (二)投票方式。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各次会议上,应多数票表决通过,并且每一参加方只有一票投票权。当欧共体行使其投票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数目相等。3/4多数通过;2/3多数通过;简单多数通过46、简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 答:一般包括:争端方的磋商、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做出裁定、上诉机构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