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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五”普法+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 考试试题汇总【1】判断题(共597道)1平等对待主要包括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同情弱者、打击强者。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内容博大精深。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4法治可以脱离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所提供的社会条件。 ()5把法治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在现代社会不具有普遍性。 ()6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
2、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9执法为民理念,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理念,其核心是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做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10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11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2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13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14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15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3、。 ()16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7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在1998年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陆续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的内涵具有高度一致性。 ()18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19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新概念,将“建成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并提出了5年的建设期。 ()20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纳入“实现全面建
4、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并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21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二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一个“全面”、一个“加快”,为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 ()22法治政府的有限性,体现在行政机关本身职权的有限性,即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23法治政府的有为性,或者说有效性,则体现在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忠实地履行职责,通过积极作为努力实现依法确定的绩效目标,避免不作为或消极作为。 ()2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公民有参与权、知情权、表
5、达权和监督权,其中,监督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权利。 ()25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 ()26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它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任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权力时,都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27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越来越大,仅仅要求行政活动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角度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2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
6、行。特别要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0诚实守信既是政府机关的道德准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如果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不能做到信守承诺,而是反复无常、出尔反尔,那么不仅会使政府失去信誉,而且会损害老百姓的信赖利益。 ()31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应当保持一致,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做是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2法治的本质是良法之治,但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只有制定良好的
7、法律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能够自动运转,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目前,我国的法治可谓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33经济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则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经济、监管市场。 ()3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不同机关、不同层级的职能和权责,以提高政府绩效为出发点,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落脚点,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合理规模,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这也意味着应当强调政府规模的收缩。 ()3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求我们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管理,逐步习惯于依据法律既定的规则,通过财税、金
8、融和其他经济手段履行职能,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解决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6我国自1988年机构改革以来一直采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方式保障机构改革成果,从长远看,“三定方案”虽不具有法律权威但尚能有效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37目前,我国已完全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38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能否有效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监督和纠正,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司法监督是否奏效。为此,应当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以“三权分立”的方式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方面的作用。 ()39公共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组织为了实现公共行政目标,依据既定政策和法律,对面临要解决的问题,拟定并选择活动方案、作出决定的过程。 ()40行政决策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为过程,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是政府影响社会管理社会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行政管理的基本问题之一。 ()41根据决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程度,可以将行政决策区分为特别行政决策和一般行政决策。 ()42理想的公共行政决策机制应该包括科学的决策组织机制、协调的决策运行机制和有效地决策监督机制。 ()43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其中着重强调了重大行政决
10、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包括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44在公共行政决策过程中实行有效的公共参与是实现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途径之一。 ()45行政决策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包括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内的主体,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 ()46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法律优先原则,二是法律保留原则。 ()47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前我国也存在相应行政立法。 ()48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1、相对于无法可依,更需注意的是立法质量和法律冲突问题,而建立一套科学的立法评估规则和程序,为今后的立法质量提供保证是必要的。 ()49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体系混乱,越权现象严重,并且既有的监督方式难以发挥实质效用。 ()50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位为对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性行为,此外,也可以进行创设性规定。 ()51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职责和任务主要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因此从广泛意义上说,行政机关执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均属行政执法。 ()52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构成了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中心内容,行政法上诸多制度皆围绕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展开,最后都体现在行政执
12、法和行政服务之上。 ()5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不仅是促使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更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经济利益、行为和自由受到限制或损害的不利后果,使违法者吸取教训。 ()54行政征税指税务机关依法定标准和要求,无偿地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为,其目的是取得公共财政收入和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 ()55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税收之外向相对人征收的各种费用,目前我国行政收费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为了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有的为了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等不一而足。 ()56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行政机关可以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而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57行政处罚法规
13、定: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都不能设定,法律也不得授权。此称为法律的相对保留。 ()58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应予以撤销,从而把法定程序要求扩展到具体行政行为。 ()59授益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行为所指向的当事人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60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或能力的行为。 ()61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赋予物质、精神或者其他权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良好品行和取得的社会成就进行褒奖的制度。 ()62目前,我国不仅有统一的行政奖励制度,而
14、且各项单行法律、法规等规范之中也有相关的行政奖励制度。 ()63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64一般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包括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参与三个基本原则,以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为核心。 ()65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所有与行政权力行使有关的事项一律应当公开。 ()66和谐社会应当致力于在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来公正、及时、妥善地解决所有纠纷。 ()67我国当前的纠纷预防和化解制度大致包括纠纷预防制度、纠纷化解制度和纠纷辅助化解制度三个组成部分。 ()68行政复议是经行政相对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
15、新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项制度。 ()69行政调解既是一项独立的纠纷化解制度,可以单独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又是一项附随的纠纷解决制度,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诉讼等程序中先使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再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决。 ()70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以中立者身份,依法裁断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逐步减少了对市场活动的宏观干预。 ()7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化解行政纠纷或者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的一项制度。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在我国比较常见,诸如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16、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国有资产产权裁决等。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纠纷在我国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72信访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一项纠纷化解制度。 ()73我国于1994年开始将仲裁委员会定性为社会组织,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中立地位,并且充分保障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自主性。 ()74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公共应急管理领域的“龙头性”立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共应急法律体系完全成型,是推进公共应急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 ()75应急管理体制,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应急管理过程中的职权分配、机构设置、责任与监督等问题。 ()76应急法
17、制,是调整因突发公共事件而展开的危机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机构间、国家与公民间、不同公民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77应急预案,是行政机关等单位以各种应急法律规范为依据,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验和逻辑推理,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所编制的系统工作方案。 ()78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公务员法典,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79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各项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 ()80行政问责
18、制是一种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现代行政制度。 ()81人身保险,系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或人身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保险。 ()82财产保险又称产物保险,简称产险,系以各种财产为保险标的;当这些标的发生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财产遭受毁损或灭失时,依约定给予补偿的保险。 ()8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发生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第三人给付保险金。 ()84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当然利益。 ()85按照企业
19、的所有制形态划分,我国的企业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86按照企业的资本构成和出资者责任划分,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87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由群众集体共同劳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 ()8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无需经中国政府批准,即可在境内同中国的投资者共同举办的股权式企业。 ()8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合作者同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契约式联营企业
20、。 ()90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9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2合伙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94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企
21、业法人,在该企业中,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95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6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97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通常所说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公司注册成立时登记的资本额。 ()98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股东会。 ()99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分别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须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00董事
22、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执行机关,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所做的决议,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各项职权。 ()101设有董事的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且不可以连选连任。 ()102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事务执行和财务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执行机关职务履行行为。 ()103设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会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少于1/5的职工代表。监事每届任期3年,且不可以连选连任。 ()104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105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23、设立登记。 ()106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107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08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必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09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10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113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24、 ()11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1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16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17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18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9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20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5、。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2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法规定。 ()12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5经理不列席董事会会议。 ()126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27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28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追究的,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26、)12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30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或通过驻外使馆,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可以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131刑事诉讼管辖,是确立刑事诉讼中国家职权主体直接受理案件职能分工和确定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权限分工的一项制度。刑事案件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132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法院一审的,应当请求移送上级法院
27、审判。 ()133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按照犯罪地划分的制度。 ()13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135刑事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136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37刑事诉讼法
28、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138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39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40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
29、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我意思的人经一定程序也可以作为证人。 ()14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和手段。 ()143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144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
30、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45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和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46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47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48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9天。 (
31、)149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15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中,为附带解决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51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应当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15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只有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
32、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153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启动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154报案、举报是每个发现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举报。 ()155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56侦查终结
33、,是有侦查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管辖范围,对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活动,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157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1158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159在侦查中发现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160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16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62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16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依
35、法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16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65人民检察院对经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166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167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经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16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36、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 ()169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被害人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公诉人和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参加下,经法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170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171合议庭评议案件,如意见分歧,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172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37、进行;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73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74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75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1个半月;改变审判管辖的,自改变管辖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自补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76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17
38、7人民法院应依法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按公诉或自诉案件一审的规定重新审理。 ()178刑事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所遵循的程序。 ()179一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 ()180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181人民检察院对本院起诉的一审案件,
39、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182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18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184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经过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用判决改判,也可以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85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授
40、权,对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18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87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死刑判决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高级法院判处的死刑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8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89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41、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定职权和程序提起并由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制度。 ()190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案件,被提起再审,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191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 ()19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193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
42、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9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19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或接受抗诉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196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中,对于抗诉案件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197刑事执行是落实国
43、家刑罚权的最后过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198交付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将生效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定执行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是交付执行的机关。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交付执行。 ()199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00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01死刑执行的场所可以在刑场,也可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0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203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44、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4刑罚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法定需要变更执行的情形,依法变更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活动。 ()205对于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可以依法执行死刑。 ()206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不宜在监狱和其他执行刑罚机关执行刑罚的情形,依法采取的变通执行的方法。 ()20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
45、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经人民检察院并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08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1979年刑法典,这是中国现代刑法制度新的里程碑。 ()209刑事法律制度分为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刑法是规定刑事实体问题的基本法,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制度。 ()210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问题条款。 ()211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适用本法的原则。 ()212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
46、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之内,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13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公布实施前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214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处罚更轻时例外。 ()215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所持有的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216犯罪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一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17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也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218刑法上所指的不可抗拒,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是行为人无法阻挡或难以控制的。 ()219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意外事件”。 ()220预备犯罪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是行为人事实上未能实行犯罪。四是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