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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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高效优质地履行我局承担的公路保护、养护、通信、收费、经营等管理职责,深化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改革,便利行政管理相对人,保障全省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统一、精简、高效的宗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管理局具备执法资格人员按照一岗多责、综合管理的原则,对公路保护、养护、通信、收费、经营等业务进行行政管理,对突发事件进行必要的即时处置。第三条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适用以下基本原则:统筹部署、联合行政;一岗

2、多责、综合管理; 快速反应、即时处理;协调联动、及时反馈。第四条 高速公路执法人员依法享有综合行政管理和专项行政管理职责。(一)综合行政管理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吉林省高速公路范围内依据细则所赋予的公共行政管理权限对公路保护、养护、通信、收费、经营等公共性业务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置权。(二)专项行政管理是指公路保护、养护、通信、收费、经营等专业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权限内,对高速公路专项工作实行行政管理。第五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专项行政管理职责,并有权对吉林省高速公路上的各类综合行政管理案件进行行政管理。第二章 综合(公共)行政管理职责第六条 综合(公

3、共)行政管理事件(案件)处理职责分为即办职责和转办职责。第一节 即办类案件的管理第七条 即办事件(案件)是指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能够现场即时处理的事件(案件)。高速公路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职责,并有权对以下事件(案件)即查即办。一、公路保护职责第八条 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施工审批手续是否健全。(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标志是否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标志摆放方式和间距要求进行摆放。(三)负责监督检查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秩序,制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四)监督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按规定着施工作业服,是否有擅自离开作业区,横跨、穿行高速公路或在路上拦截

4、、搭乘过往车辆的行为。(五)对现场施工物品(材料、机具、设备等)摆放是否有序,作业区环境卫生状况,施工垃圾及废弃物处理情况,长、大型设备施工作业时,悬出部分(吊杆、传送带等)是否伸出作业区等进行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车道与作业区之间是否按要求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七)对作业区进行监督检查。1、是否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2、进、出口是否专人负责;3、进、出口负责人是否按要求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车辆是否按要求采取措施(应保证两人值守,并采取确保自身安全的措施);4、是否及时发现及排除隐患,并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八)对移动性施工作业,是否按国

5、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是否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高速公路活动护栏进行监督检查。(一)开启中央活动护栏是否经过指挥调度中心审批,发现高速公路通行者、养护施工作业员工等擅自开启活动护栏的及时制止,对损坏活动护栏的行为有权监督管理。(二)监督检查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是否按规定安全作业。(三)监督检查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是否及时将中央活动护栏恢复原状。 第十条 对施工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一)所有养护施工车辆是否经过审批,领取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二)监督检查全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单位、各管

6、理主体、各施工单位所属施工车辆是否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要求喷涂桔黄色标志色,配置示警灯,悬挂施工作业标志,插两面红色刀型旗,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三)施工车辆施工期间是否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是否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四)施工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是否随意改变行驶路线。二、养护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对清扫工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一)检查清扫工工作时间是否在岗工作。具体时间为:4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7:30-10:00,下午15:00-17:30;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上午8:00-10:30,下午13:30_16:00;遇视线不良的天气时

7、,可不上路或推迟上路。(二)清扫工在岗期间是否着安全作业服,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作业行为。(三)清扫工在岗时间是否有酗酒、睡觉、闲谈、间休时是否有在边坡下休息、在分隔带或两侧护栏上休息等违纪行为。(四)对养护工清扫路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隔离栅是否有杂挂物。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活动护栏摆放是否整齐,是否及时归位。三、通信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对工作作风和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一)检查电工是否24小时在岗值班。(二)检查收费站机务员是否24小时在岗。第十五条 检查没有开放的车道显示器是否关闭。四、收费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对收费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一)收费单位是否有擅自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予以放

8、行的行为。(二)收费单位是否有未向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出具合法通行费票据的行为。(三)收费站紧急车辆放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费站发生塞车现象(单一车道等候车辆超过5辆)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五)对收费广场、车道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检查收费广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六公开公告牌”。(七)是否因为非正常使用车道设备造成车辆闯关。(八)收费站是否按照便民服务承诺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七条 对收费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收费人员是否佩戴胸卡、着装是否整齐,男同志蓄长发、胡须,女同志戴首饰、涂指甲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收费员工作期间是否做与收费无关的事,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上岗。 (三)

9、文明服务监督牌上有无上岗照片及串用照片现象。(四)收费人员工作期间有无擅自离岗现象。 (五)收费岗亭内是否有非工作人员进入。 (六)岗亭内物品摆放是否整齐。(七)收费员有无混岗和串用身份卡行为。(八)工作期间有无睡岗现象。第十八条 对收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一)有无废、弃票据未加盖作废章及未做记录行为。 (二)收费员日记、收费员交接班日记、监控室交接班日记记录是否清晰,特殊情况记录是否准确、详实。(三)交接班是否按程序要求进行。上岗前班长应检查服装及佩饰等的佩带情况,是否列队上岗、戴帽子,手提金柜和手中其他物品的携带方式是否一致,行进中步调是否一致并且行走规范。(四) 在岗上工作期间,文明用语

10、使用是否规范。五、经营管理职责第十九条 对服务区、加油站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管。(一)服务区、加油站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消防知识,能否正确使用灭火器。(二)公共场所地面有无烟头、明火现象。(三)在餐厅和操作间是否有违反安全规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现象。(四)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按规定从室外单独引入,并与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其他管道、电源线等设施、设备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条 有权查阅餐厅服务员和厨师体检报告,了解他们的身体情况,是否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服务人员各项具体工作。(一)服务人员能否快速、熟练地完成本职工作。(二)保安、餐饮、宾馆、商店、超市、加油站等服务人员是否按规定统一着装

11、,整洁大方。(三)工作人员在服务中是否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待客。(四)餐厅服务员是否熟练掌握菜单价格、酒单价格。(五)客房服务员对客房的种类、位置、条件及房间价格是否准确掌握。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服务区内各方面卫生情况。(一)场区卫生是否有专人负责,专人清洁,是否有油污、烟头、纸屑、废弃物等。(二)场区内卫生箱布置是否合理、足量。(三)辖区内公厕能否做到专人清扫、通风良好,有无积便、异味、污渍、杂物等情况,门窗、四壁、墙角有无积灰。(四)餐厅内各种用具是否定期消毒。(五)餐厅后厨通风、排烟、排气、排污是否畅通。(六)餐厅食物是否做到生熟品分隔存放和分开加工。(七)餐厅的前厅和后厨有无蛛

12、网、蚊蝇、老鼠,墙面有无灰尘。(八)服务区是否做到客房内茶具及床上用品一客一换,保持清洁、干净。(九)客房内的各种物品是否摆放整齐。第二十三条 检查服务区、场区内各种标志牌是否规范、字迹清晰。第二十四条 检查保安人员是否维护好场区内的秩序,车辆停放是否有序。第二十五条 检查雇用的电工、锅炉工是否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检查有无在服务区边门私自放行行使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的行为。第二节 转办案件的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于不能即办的事件(案件)可以通过转办程序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对于转办案件负有以下责任,并有权通过指挥调度部门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一、公路保护职责第二十八条 对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

13、通的行为巡查和监督管理。(一)高速公路上是否有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二)是否有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三)对在高速公路上练车、试刹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对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在高速公路范围内赶放家畜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在紧急停车道范围外是否有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行为。(六)对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七)对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八)对故意或过失损坏、污染或影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

14、掘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未经批准,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使高速公路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对擅自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对树木更新砍伐、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等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进行巡查,对违章建筑、违章设置

15、的广告(或宣传)牌、违章埋设管线等设施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发现高速公路故障、事故车辆及时清障救援或及时通知转办。第三十一条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对超限检测站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测、卸载、处罚等行为,并协助检测站维持检测秩序。第三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是否完整、清晰、醒目进行监督检查。二、养护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 检查路面有无坑槽、泛油、拥包、积水、积雪、车辙、塌方、桥头跳车等病害。第三十四条 对路面保洁情况进行检查。(一)路面是否有散落物、杂物、堆积物,中央分隔带是否有飘散杂物和堆积物。(二)路面和W板是否有油污情况。(三)路肩、边坡、边沟是否有大块杂物和堆积物

16、情况。(四)附属设施是否有明显积尘、污染、杂挂物。第三十五条 对附属设施进行检查(一)安全护栏有无损坏、歪倒、擦伤、缺失情况。(二)隔离墩是否摆放整齐,有无缺失现象。(三)标志牌和里程碑有无损坏、歪倒、缺失现象。(四)隔离栅网有无损坏现象。(五)轮廓标是否歪倒,有无缺损现象。(六)收费亭安全岛有无损坏、擦伤或表皮脱落现象。三、通信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 对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一)检查高速公路及匝道上光电缆线路,是否有损坏,断裂,丢失及其它异常。(二)高速公路路段及场区内通信人井盖板是否完好。(三)检查高速公路上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有无异常。(四)检查高速公路上可变情报板显示是否正常。(

17、五)道路、桥梁等架空线路有无掉线情况。第三十七条 对高速公路收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一)检查收费站雨棚信号灯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确,亮度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收费站车道(手动、电动)栏杆是否能正常使用,外观是否完好。(三)检查岗亭内收费设施是否完好,设备外观是否整洁、干净无污损。(四)检查车道及收费亭外部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坏。第三十八条 对通信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一)路段内机电工程施工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明。(二)路段内机电工程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机电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检查各单位机务员及电工是否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 对机房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一)检查辖区内(含服务区)供

18、电系统机房卫生情况,有无杂物等。(二)室内制度是否规范上墙,各种记录(值班记录、维修记录、检修保养记录)是否齐全。(三)检查各单位(含服务区)通信机房环境卫生情况,要求机房整洁、干净,设备无尘,仪表指示无异常。(四)检查配电室门窗是否有破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第四十条 检查收费员是否存在对机电设备有损坏的操作或影响设备运行的不正当操作。第四十一条 对设备保养及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一)检查监控室监视器是否正常开启,图象能否正常上传。(二)检查各站的柴油发电机能否即时、正常启动。(三)路灯照明是否正常、照明灯杆是否歪斜。四、收费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 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检查通行于高速公路的

19、车辆是否有逃缴通行费(硬闯逃费、跟前车闯出逃费、倒卡逃费)的行为。 (二)收费单位是否执行收费标准。(三)检查收费广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六公开公告牌”。第四十三条 对收费纪律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收费人员是否佩戴胸卡、着装是否整齐,男同志蓄长发、胡须,女同志戴首饰、涂指甲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收费人员有无私放人情车行为。 (三)收费人员有无贪污票款行为。 (四)工作期间有无携带现金上岗的违纪行为。(五)有无私存票据或IC卡的行为。五、经营管理职责第四十四条 根据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领导小组,并将责任落到人,制度上墙。监督检查服务区、加油站的各项安全事项:(一)是否有消防应急预案、防盗应急预案等相

20、应的应急预案。(二)服务区、加油站防火器具、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数量是否充足,加油站是否设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三)服务区、加油站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消防知识,能否正确使用灭火器。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服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守则、职工考勤制度等。第四十六条 服务部门是否在明显位置设有上级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和顾客意见簿。第四十七条 商店内商品是否一货一签,货签相符,其他经营项目价格是否按要求公开上墙,并设举报电话。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服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落实到人。第四十九条 是否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资产是否定期维修、维护,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第三章

21、 专项(业务)行政管理职责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对即办、转办事件(案件)未能按时限办结,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具有处罚职权。第五十一条 对路政业务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和相关快速反应规定实施处罚和处理。第五十二条 对养护、通信等施工现场及车辆的管理,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实施处罚和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收费、经营的管理,参照收费站、服务区星级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和处理。一、公路保护专项职责第五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辖区内各种路政案件进行处理、处罚,维护路产路权。(一)在辖区内进行法规宣传、公路巡查。(二)按照公

22、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路政案件、收取路产赔偿费、占用费。(三)按照 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收取罚款。(四)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的车辆,责令其停止行驶,有权暂扣证件。第五十五条 协助省交通厅审批涉及高速公路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穿(跨)越高速公路的其他工程设施建筑(包括空中、地上和地下)和利用、占用高速公路路面及用地等事宜。 (二)协助省交通厅审批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事宜。(三)协助省交通厅审批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铺设各种管线的事项。 (四)协助省交通厅审批因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

23、河床危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事项。(五)协助省交通厅审批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上增设平交道口、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等事项。第五十六条 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建筑行为的管理。第五十七条 监督管理辖区内外单位进入路内施工事宜(包括施工现场和施工车辆安全监管)。第五十八条 实施内务管理。(一)负责辖区内路政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二)办理辖区内路政人员执法证件、服装、装备。(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路政人员违纪行为。第五十九条 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审批。检查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临时性作业(作业

24、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等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第六十条 负责对施工现场及施工车辆的监管。(一)负责对施工车辆标志进行初检。(二)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三)负责对移动、临时施工的路政审批工作。(四)负责将移动、临时施工的审批情况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备案。(五)负责对固定施工现场的前期踏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负责检查施工车辆是否符合办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要求及标志色喷涂和标志配备情况。(七)及时纠正施工作业车辆安全标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对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一条 负责对辖区内高

25、速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施划、更改和管理。第六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损坏路产修复的通知,上报审批预算和监督检查修复执行情况等工作。第六十三条 负责辖区内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有关路政法律事务的咨询。第六十四条 参与辖区内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调查、处理群众上访及来信。第六十五条 负责高速公路的故障、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工作。二、养护专项职责第六十六条 对执行路基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路肩表面是否不平整,外边缘是否顺适。(二)边坡有无冲沟、坡面是否平整坚实,护坡有无损坏。(三)挡土墙、护坡有无损坏,墙面、坡面是否长杂草。、(四)泄水槽、消力坎有无堵塞。(五)边沟排水是否通畅、

26、有无堵塞,沟内杂草是否已经高于20cm。第六十七条 对桥涵、通道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栏杆、护栏、扶手有无损坏及严重锈蚀现象。(二)防落物网有无损坏及严重锈蚀现象。(三)伸缩缝有无损坏,缝内有无杂物,支座是否损坏、丢失。(四)桥面排水管是否畅通。(五)锥坡砌体有无损坏,有无杂草。(六)涵洞排水是否畅通,进出口有无堵塞现象。(七)涵墙、八字墙有无损坏。(八)通道有无积水。第六十八条 对路面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春季路面伸缩裂缝是否按要求灌好。(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各种病害是否及时处理。第六十九条 对附属设施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

27、拦水带有无缺损等病害。(二)新换拦水带高矮不一致,内上边线顺直颜色有无明显差异。第七十条 对绿化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树木是否按时修剪整型,花卉是否整齐,密度是否合理,花间有无杂草。(二)枯死树是否及时拔除并补栽,树木有无歪倒现象,草坪分隔带草坪是否整齐,是否及时进行修剪,高度超过15cm的路肩草是否平整,高度超过15cm或匍匐在拦水带内的杂草是否及时清除,紫穗槐是否按时(11月5日-11月20日)、按要求(割灌留茬高度应小于10cm)进行割条并运走。(三)树木、花草有无病虫害现象。第七十一条 对除雪与防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除雪工作是否达到标准(

28、行车道、超车道、匝道积雪应除尽90%;变速车道、停车带、收费口、收费广场积雪应除尽80%),是否对公路安全畅通造成影响。(二)除雪工作是否达到标准(行车道、超车道、匝道积雪应除尽90%;变速车道、停车带、收费口、收费广场积雪应除尽80%),是否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三)防滑工作是否达到标准(在桥面、弯道、坡道、匝道、弯速车道、收费口,适时、适温、均匀用防滑料),是否公路安全影响畅通。 (四)防滑工作是否达到标准(在桥面、弯道、坡道、匝道、弯速车道、收费口,适时、适温、均匀用防滑料),是否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第七十二条 对养护施工业务进行管理。(一)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作业进行管理。(二)对高速

29、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进行业务指导。(三)提出养护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组织计划。三、通信专项职责第七十三条 对通信的组织领导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有分管通信的领导。(二)通信科人员是否有明确职责分工。(三)是否有月、季、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四)是否组织机电管理及维护人员(含机务员)进行业务学习并负责考核。第七十四条 检查建章建制情况。(一)是否能定期检查机电设施,做好检查记录。(二)是否能加强通信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三)机房制度是否健全。第七十五条 对作风与纪律进行监督管理。(一)经费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是否专款专用,管理费,工具、备件等使用经费是否超

30、标。(二)是否能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三)能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工作制度,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及生产秩序。(四)有特殊事件(系统故障、线路不通等)是否能及时上报。第七十六条 对设备状态进行管理。(一)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无经常性异常显示,设施齐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二)是否有因维修不到位,操作不当造成系统中断,无法实现其正常功能,或不能保证系统运行最低要求。(三)设备(含通信人井、管道、线路等)工作环境,安全,技术指标要符合设备技术要求。(四)是否有重要设备工具丢失或人为破坏情况。第七十七条 对业务水平进行监管(一)维护人员是否持证

31、上岗。(二)是否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能够做到准确操作,独立检测,独立处理和修复设备故障。(三)维修维护作业是否及时准确规范,安装设备部件及接线是否规整,符合技术规范。(四)是否熟练使用检测仪表及工具。第七十八条 对维护与保养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按规程办事,严禁违章做业。(二)本段辖区内通信线路、通信及其辅助设施是否运行正常。(三)是否能够保证机房温度、湿度正常。(四)是否能保证机电设备无尘,布线整齐。(五)是否有防火、防静电和安全接地设施。四、收费专项职责第七十九条 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全省收费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一)对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工

32、作实行行业管理。(二)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考核、评比、表彰。(三)对全省收费单位的收费纪律和队伍建设情况提出要求。(四)组织宣传与收费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整顿收费秩序专项治理等收费管理工作。(五)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调整和车型标准调整的工作。(六)负责全省收费人员的等级评定和文明服务情况的星级评定。第八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收费纪律进行管理。(一)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收费稽查工作,并实施督查。(二)查处逃缴通行费车辆和违反收费纪律的收费人员的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十一条 对罚没票据的请领、发放和票款、票根的回收、上缴工作进行管理,对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的票据

33、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收费人员服装进行管理。第八十三条 对全省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收费设施进行验收。第八十四条 对全省高速公路有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工作,通过对交通量和通行费的调查、统计、分析、掌握变化规律,提出改进管理措施及提高经济效益的合理建议。 第八十五条 对全公务卡、预付卡通行记录及有关档案进行管理。第八十六条 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事业通行费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管理。第八十七条 组织全省高速公路行政事业性票据的发放、印刷、销毁工作。第八十八条 对收费许可证实施年审工作。第八十九条 对全省高速公路IC 卡需求计划的编制、制作、发放工作;制作、发放收费员身份卡、公务

34、车公务卡、和预付车预付卡,并对公务卡、预付卡办理超期更换、延期事项进行管理。第九十条 组织制定全省收费管理工作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考核指标。第九十一条 协助交通主管部门起草、修改、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第九十二条 制定全省新建的高速公路和改建高速公路新的费率标准。五、经营专项职责第九十三条 核查高速公路各服务区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一)服务区无论是采取租赁、BOT、承包、股份制等各种经营方式,是否以保证服务质量为前提。(二)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第九十四条 核查服务区是否设广告、牌匾管理员以确保服务区

35、内的各种标志、标线、标牌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第九十五条 核查服务区是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日常工作井然有序。(一)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是否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各种不文明行为以及损害服务设施、影响服务区管理等行为。(二)服务区内道路是否保持完好、安全、畅通。(三)服务区修理厂人员进入高速公路内维修故障车辆是否经路政、交警部门允许,并采取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四)服务区的保安人员是否有序引导车流、客流,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第九十六条 核查服务区的安全工作。(一)是否成立以各服务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把每项安全工作和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逐级签订安全责

36、任状。(二)各服务区宾馆、餐厅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三)加油站、修理厂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和设立相应的消防设施,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四)加油站内悬挂明显禁烟火、禁用手机标志;储油罐容积、埋藏深度及与站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规定;储油区建有防火墙。(五)收款区安装防盗门窗,加强夜间安全保卫,日营业额较大的部门当日结款。第九十七条 核查是否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分段划区,层层负责,落实到人,并有效的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一)对从业人员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建立培训和考核

37、档案。(二)是否做到商(食)品符合卫生要求,熟食品和其它商品分开摆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出售。店内是否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三)客房是否达到“三无”(无积尘、无杂物、无异味)、“六亮”(玻璃、灯具、镜面、电器、地面、卫生设备干净明亮)的标准,餐具要做到“一客一消毒”,各种备品要按规定备足。(四)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设施是否按要求使用,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理、消毒,做好防虫处理。生活垃圾是否及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十八条 核查住宿、餐饮、汽车修理、加油是否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第九十九条 核查员工招用是否符合省劳动厅颁发的招工

38、标准各项规定。第一百条 核查是否有利用管理之便,在服务区侧门私自放行高速公路行使车辆,给高速公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补交损失的通行费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经营协议或合同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百零一条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局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做出总体部署。下设行政管理办公室(机构设在局路政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政策研究、解释和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管理督查和奖惩、人员培训和考核、执法资格认证管理以及直接负责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项工作。第一百零二条 局属各管理处设行政管理办公室(机构设在各指挥调度分中心;未设指挥调度分中心的单位,设在

39、管理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具体对属段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等实施行政管理工作及对突发事件进行即时处置。第一百零三条 各管理处行政管理办公室对局行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经过局行政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并进行执法资格考试,考试通过者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颁发交通部和省政府签发的执法证件。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管理人员应持执法证件上路行使管理权,实施管理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五章 管理方式第一百零六条 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以日常检查、定期联查和随机抽查等三种方式组织实施。第一百零七条 日常检查是指各执法部门按职责权

40、限,负责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项目的日常检查。路政部门每日按规定巡查次数进行巡查,其他专业执法部门每月上路行使管理权不得少于四次,检查要进行详细记录,作为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一百零八条 定期联查是指局、处各行政管理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各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政管理和稽查。通过统一行使行政管理权,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一)各管理处行政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两次联查,主要包括:日常行政管理的内容;对日常行政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改进及对日常行政管理的考核、奖惩等。(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联查,联合行政管理涵盖日常管理内容及对下级行政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考核、奖惩等。第一百零九条 随机抽查是

41、指在局、处行政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下,对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机动性的检查。第一百一十条 各管理处行政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行政管理情况日报制度,汇总每日行政管理情况,通过网络平台的形式及时向局领导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报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案件,应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我局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纠正各类错误执法行为,有权对进行错误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人员有殉私枉法、贪污受贿、触犯刑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巡路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报告或不反馈的,视为行政不作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下岗学习的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阻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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