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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企业)。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四条 企业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2、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 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要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八条 企业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第九条 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能更为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
4、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未规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十条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或无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
5、和分类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一同提供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如果无法对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告说明书组成。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2、利润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3、现金流量表(年报)。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年报)。 5、利润分配表(年报)。 6、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年报)。 7、其他有关附表。企业每月度、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
6、、利润表;年度财务报表还应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1报表名称、编号: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名称和编号。2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企业的全称填写。编制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要注明合并、汇总字样。3计量单位:会计报表的填对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4报表日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的日期,分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第十三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方法:企业会计报表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准则、制度编制。第十四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1、各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间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系的
7、数字应相互衔接。 2、数字填写清楚、准确,出现差错应按规定的办法加以更正,并加盖制表人名章。 3、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的20以上,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20,但有实质控制权的,应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按财政部合并报表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合并报表。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公司内部重大交易和往来应予以抵消。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说明。必须披露会计政策的变更内容和理由、会计政
8、策变更的影响数及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3、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重大差错一般指金额较大,通常某项交易占该类交易的10以上,则认为金额较大。会计差错是企业发现披露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差错。企业必须在附注中披露会计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4、或有事项的说明。企业必须披露或有负债的类型及其影响,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企业应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或有负
9、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需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和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理由。对于调整事项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6、非货币性交易的说明。应说明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的资产类别、金额等。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1)如与关联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应说明关联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
10、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2)企业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类型相同的关联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8、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9、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因此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的变化情况。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企业应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应收账款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存货的核算方法
11、,投资核算的方法,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等。11合并报表的说明。企业应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本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企业应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12.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综合说明,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应反映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情况;企业所处的行业及其在本行业中的地位;企业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需要披露的其
12、他业务情况与事项。 2、利润实现与分配情况。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如实现净利多少;利润分配中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多少;累计可分配利润多少。企业还应反映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股本)的情况。 3、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主要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构成项目的增减情况及其原因。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审核及报送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会计报表正确无误,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按要求填制齐全,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全部填制。 2、会计报表各项目数字是否与有关账簿的数字
13、相符。 3、报表有衔接关系的数字是否衔接。 4、报表附注资料是否反映齐全。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6、制表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要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制表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企业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月份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 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如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上报时间,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另行通知。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聘请(上市公司除外),企业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本企业财务报告一并报送公司财务年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