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支座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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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桥梁支座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桥梁支座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4二、 产业环境分析6三、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概况11四、 必要性分析14五、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15六、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16七、 信息披露19八、 信息披露制度22九、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27十、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30十一、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34十二、 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36十三、 公司基本情况39十四、 SWOT分析41十五、 发展规划分析51十六、 法人治理结构59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75项目风险对策77(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77本项目的建设采

2、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77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65.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0829.4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

3、4370.1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05%;建设期利息321.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4%;流动资金6137.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91%。(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30829.4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7706.85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3122.62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621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3578.71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200.0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3.49%。5、全部投资回收期(Pt)

4、:6.62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0519.81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3333.00约65.00亩1.1总建筑面积78435.47容积率1.811.2基底面积25133.14建筑系数58.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51.912总投资万元30829.472.1建设投资万元24370.162.1.1工程费用万元20559.61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289.372.1.3预备费万元521.182.2建设期利息万元321.502.3流动资金万元6137.813资金筹措万元30829.473.

5、1自筹资金万元17706.853.2银行贷款万元13122.624营业收入万元621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3578.716利润总额万元8266.727净利润万元6200.048所得税万元2066.689增值税万元2121.4310税金及附加万元254.5711纳税总额万元4442.6812工业增加值万元15944.3913盈亏平衡点万元30519.81产值14回收期年6.62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3.49%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920.62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坚持增量提升与存量优化并举,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着

6、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化、链条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以产业创新抢占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制高点,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新体系。(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以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新需求,以创新驱动产品升级和产业发展,推动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同共进、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有效对接。(二)深入推进新型专业镇建设加强对新型专业镇规划指导,把新型专业镇建设作为创新驱动的重要抓手,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组织创新等“17”“17”工程: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工

7、程、模式创新工程、组织创新工程、集群创新工程、要素资源集约创新工程、产城融合创新工程、生态环境创新工程、人才创新工程。创新工程,打造有统筹、有技术、有活力、有张力的新型专业镇。大力培育现代产业集群。坚持集群发展,龙头带动。以产业链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相互持股等方式加强产业协作,培育要素配置更集约、协作关联更紧密的产业集群。推动“一镇一品”与“多镇一品”的专业镇向现代产业集群嬗变,加快构建专业镇龙头企业领军导航、中小企业协同跟进的现代产业集群发展模式。着力推动经济区经济发展。坚持区域协作,合力发展。破除行政藩篱和区划限制。以经济区为单位谋划专业镇发展,推进沙溪大涌协同转型升级试点。加速专业镇特

8、色产业的跨区域融合与产业链的延伸和配套,开展以火炬开发区总园区为龙头的“一区多园”管理试点,建立跨区域产业协作基地。到2020年,建成6个特色突出、优势互补的市级经济区。(三)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转型升级,加快由工业强市向工业强优城市转变。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围绕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突出发展高精尖装备。强化要素保障,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制度,加快推进锌铁棚升级改造,拓展工业用地空间。加强政策支持,着力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提升产业发展层次。鼓励发展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

9、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骨干母机企业。加快推进板芙镇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基地、翠亨新区中瑞(中山)合作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东部临海、南部滨江、北部沿江沿路、中部环城四大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功能区,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新引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半导体照明、光电装备等产业成为新支柱产业。着力在移动互联网、智能机器人、3D打印、北斗卫星应用等领域引进、培育和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提升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打造高端临海产业群、游艇产业集聚区。加大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电装备与产品制造、生物医药和半导体照明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力度

10、。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航天北斗物联网、智能制造等省市共建基地建设。到2020年,形成23个产业链条完整、创新发展水平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加快实现中山制造向中山创造转变。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节渗透,推动制造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培育一批具有系统集成能力、智能装备开发能力和关键部件研发生产能力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支持智能家电、智能照明电器、可穿戴设备等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制造业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广泛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对企业设备、工艺流程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升级。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

11、控化率达到55%。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重点推进化工、电镀、印染、洗水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大力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回收、水循环利用、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等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加快淘汰落后机电产品和技术。鼓励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五金家具等行业生产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绿色供应链。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培育绿色示范企业。严格园区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发展绿色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主要产品单位能源资源消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进制造业服务化发展。鼓励制造企业开展精准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和在线支持服

12、务,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从提供设备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转变。鼓励优势制造企业分离服务内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鼓励制造企业围绕产品功能拓展,发展故障诊断、远程咨询等新型服务形态。(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实现中山速度向中山质量转变、中山产品向中山品牌转变。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竞争优势。到20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企业达到15家以上。深入实施技术改造。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技术改造。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企业实施以机器换人、

13、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制造等为重点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质量水平、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全面提升。推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完善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体制机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世界级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减轻中小微企业收费负担,促进一批“专精特新”类的中小微企业成长。有效整合资源,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建立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协作关系,打造若干个重点领域全产业链条。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力。支持企业提高质量在线监测

14、、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检查和责任追究。鼓励我市企业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大力推动家电、家具、灯饰、五金等特色产业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三、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概况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交通方式与核心基础设施,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我国中心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出行比率38.7%,比上年提升4.1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广州、南京、深圳、北京、成都6个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公共交通

15、出行比率超过50%。因此,发展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病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绿色城市、智能城市的有效途径,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大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城市轨道交通为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随着大都市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也提速

16、发展,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持续增长。2020年全年共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6,286亿元,同比增长5.49%。“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完成额呈持续上升趋势,由2016年的3,847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6,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1.51%。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在建线路总长6,797.5公里,共有65个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获批(含地方政府批复的21个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在实施的城市共计61个,在实施的建设规划线路总长7,085.5公里(不含已开通运营线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额、在建线路、规划线路规模有望保持在较高水

17、平,建设速度稳健提升。伴随着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爆发和高额投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扩展。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45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244条,运营线路总长度7,969.7公里,同比增长18.31%。“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持续上升,由2016年的4,152.8公里增长至2020年的7,969.7公里,平均年增长率为17.14%。从城市群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网规模在全国总运营线网规模中的占有率来看,长三角城市群11市开通运营线路64条,运营线路长度2,247公里,全线网总长度占有率28.2%,长三角城市群开通运营城市和运营

18、线网分布最为密集;京津冀城市群3市开通运营线路35条,运营线路长度1,097公里,占有率13.8%;珠三角5市开通运营线路31条,运营线路长度1,029公里,占有率12.9%;成渝城市群2城开通运营线路23条,运营路线长度995公里,占有率12.5%。未来随着城市群、都市圈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铁、城际、市域(郊)、地铁四网融合的推进,将带动区域一体化、站城融合、多层次立体交通网络逐步形成。伴随着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爆发和高额投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扩展。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45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244条,运营线路总长度7,969.7公里

19、,同比增长18.31%。“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持续上升,由2016年的4,152.8公里增长至2020年的7,969.7公里,平均年增长率为17.14%。从城市群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网规模在全国总运营线网规模中的占有率来看,长三角城市群11市开通运营线路64条,运营线路长度2,247公里,全线网总长度占有率28.2%,长三角城市群开通运营城市和运营线网分布最为密集;京津冀城市群3市开通运营线路35条,运营线路长度1,097公里,占有率13.8%;珠三角5市开通运营线路31条,运营线路长度1,029公里,占有率12.9%;成渝城市群2城开通运营线路23条,运营路线长度995公里

20、,占有率12.5%。未来随着城市群、都市圈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铁、城际、市域(郊)、地铁四网融合的推进,将带动区域一体化、站城融合、多层次立体交通网络逐步形成。四、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有关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至今无法给内幕交易下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下面这个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

21、,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交易行为。这是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的特点,是掌握了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别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而从事证券交易;第二,它是由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客观方面的特点,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第三,它是内幕人员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的特点,从事内幕交易者最直接的目的只有两个,获取利润或规避风险。利用内幕信息使

22、他人实施证券交易者的目的即使不直接从证券交易中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但也是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包括获取其他人对其较高的评价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六、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内幕信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之所以称为内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信息的非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认定是对实质上公开标准的认定,即信息是否为市场所消化。某项消息一旦被投资人知悉,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

24、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消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二是确切性。认定信息是否具有确切性,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原则: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虚假信息不具有确切性,如捏造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妄加揣测的谣言,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二,确切性是相对的,只要确实来自于信息源,且与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论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或按知情人的预测方向运行,也不论该信息是否为信息发源地的人所编造或是否事后被发现“虚假”,都应当构成内幕信息。其三是重大性,即为实质性,是指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在证券法中,并非所有的未公开信息都能构成内幕信息。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对于证券市

25、场中相关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二)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也称内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开而对特定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内幕人依其标准不同,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接触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前者是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仅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等其他人员。内幕人员界定的宽与严,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由于内幕人员界定标准的复杂性,各国对此的规定肯定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均持

26、较为严格的态度。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定义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7、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的争论,主要是内幕交易的主观心态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利用”一词本身含有积极地或有意识地促使客观事物或规律发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种在人们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这正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议,又不知是内幕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这是内幕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内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这是指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人的行为。不

28、一定是为了自己谋利,也不一定是为了帮助他人买卖证券,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第三,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也是利用内幕信息的又一种形式。七、 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们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而信息披露正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普遍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理论上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二: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

29、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根据信息经济学,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大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是,即使是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迟早、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二)信息披露的价值

30、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作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的信息。通过直接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等,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公司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号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

31、信心。ParthaSengupta(1998)研究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师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商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很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筹资成本的反向关系越明显。公司为了获得社会资源就必须满足资

32、源提供者对信息的需求。(三)信息披露的目标提升信息透明度是信息披露的目标所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例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供应商、销售代理商之间,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某一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而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契约动力将驱使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所有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及评价是契约当事人内部协调的结果。如果参与契约签订的人数众多,契约就可能失效,因为此时契约签订成本太高。由于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且由于信息处理处

33、于经营者控制之中,信息质量和披露质量被利益相关者所关注。考虑到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就信息需求达成一致意见。八、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两种模式。(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1、从信

34、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体、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看,它们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类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

35、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2、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3、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尽管如此,它依然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4、权利与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

36、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1、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期间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在采取注册制的发行审核制度下,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即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如果发行人希望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发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必须取得证交所的同意。该招股说明书由于完备的内容与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书在许多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并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许多市场中的招股说明

37、书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告书。2、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又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

38、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临时报告包括以下三种:重大事件报告、收购报告书与公司合并公告。(三)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信息具有外部性、垄断供给、不对称性特点,信息使用者借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等获得所需的信息,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供求

39、矛盾依靠非市场因素来调节。信息披露制度是外部调节机制的一部分,这一机制有助于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者期望之间的差距,改善信息质量。具体来说,信息披露制度有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使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做出科学决策。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行为的发生。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在信息公开披露的情况下,经营者受到证券市场的强大约束,大大降低了其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都是与股价挂钩的,典型形式即股票期权。而信息披露(特别是在公司业绩较好时)有助于提升股价,加大对经营者的激励。当然,这种做法是一柄双刃剑,也有经营者为了高收入而操纵信息披

40、露的。信息披露促进了控制权市场的发展。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充分、准确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收购者获得更多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可能会影响收购的正常进行。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信息披露会导致股价下跌,增加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九、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在于协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为此:(一)外部市场机制约束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来加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

41、司控制权之争、敌意接管、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行为,迫使经理人努力工作。我们应当在活化公司股权的基础上构筑破产机制、兼并机制,并发展完善经理人市场。通过外部股东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压力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加强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主银行制。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同时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构建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二)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我国有些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都由一个人兼任,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很难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转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将有利于对内部人的监督约束。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同时,引入企业法人大股东

42、,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中。由此可以,实现增加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结构,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合一,从而增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三)在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把企业的董事会建立成真正能对企业经营和各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构,使人力资本和企业的争论成为人力资本与董事会的争论,而不是人与人的争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现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内部董事的比例过大。从其中一项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制度”(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平均高达67.0%;并且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的集中高度正相关。所以必须建立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机制专门负责评价公司治理标

43、准、公司治理程序。(四)要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降低监督约束成本由于企业改革和制度完善仍需有一个过程,国有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然而,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条件,并不一定就发生“违纪犯规”的行为,这要看“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的高低。如果风险大、成本高,就会加大对“内部人”的威慑作用;反之成本低,必然会加大问题发生的可能。应当肯定,近几年党和政府已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但对“内部人控制”而“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却注意不够。最近,一些专家学者指出了“集体腐败”和“腐而不败”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前者,由于形式上是集体研究决定,甚至是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4、,或者涉及“集体”利益关系,因而有些问题往往追究不到个人责任而不了了之,其风险和机会成本对当事人来说等于零。后者,由于有上下左右利益关系和权力的保护,最终不受制裁或从轻发落,这样,风险和机会成本又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必须加大对“内部人控制”的责任人、保护人监督制约的力度,大大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和腐败现象。我们还要看到,由于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面广分散,加上金字塔形的多层管理监督机构,从总体上看监督成本相当高;从个体上看,监督力量捉襟见肘。应当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尽可能收回过小过散的国有资本,让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力量对国有大资本、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

45、。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监督成本,收到更好的效果。十、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由于监督不力,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以我国国企改革为例,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成因为:(一)国有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民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国家来行使,而国家的职能由政府来履行。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都代表国家管理企业。由于每个部门都履行一定的国家职能,多部门行使所有权的

46、结果是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乏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即产权虚置问题。它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作用被削弱,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像关心自己私人资产那样来关心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自觉地激励、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和职工。在国企放权让利的过程中,职工的权利实际上是虚置的,国企经营者则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并且处于失控状态。因而,“所有者缺位”所导致的后果实际上是为“内部人”即国企经理人谋求对国有资产过多的控制权提供了“温床”。(二)公司内部治理失效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简单地说,它要处理的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47、在两权分离的企业里,“理性”的经理人(代理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不完备契约留下的“空子”,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用函数(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者(委托人)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就必须付出相当的协调成本,从而达到二者目标的统一。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所有者在赋予企业经理人员一定“控制权”的同时,通过相关机制和规则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以促使他们在追求个人效用目标的时候,采取的是与所有者相合意的行动,而不是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为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国有股权一般在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据统治地位,而且这种控股股权通常由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来行使。由于广泛采用这种“授权”的方式确定国有股东,在多数改制后的公司中,行使国有股权的都是另外一个全资国有企业,即被政府授权的这些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这些被授权企业通常只有一个统一的“领导班子”。由于“领导班子”通常是由国家或政府直接委派经营这些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的人员,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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