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20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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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2010)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监理主讲:杨 棨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08-01第一节 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法律责任第三节 安全事故致因分析第四节 危险点(源)分析与预控第五节 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六节 依法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第七节 安全监理的方法手段及事故防范的基本原则第八节 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和处理第九节 安全事故处理第十

2、节 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控制第十一节 安全监理文件与信息管理第十二节 监理安全协调管理第十三节 安全监理协议第十四节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前 言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简称叫“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目前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状况1.基本建设规模快速扩大,使许多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工作不能适应企业规模发展的需要,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隐患整改不彻底,习惯性违章作业难以根治,难以实现全员、

3、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2.建筑市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普遍,给建设安全造成隐患;3.大量农民工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而上岗,缺乏安全防护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4.建设单位任意调整或不合理压缩工期,赶进度,施工企业为了即得利益忽视安全管理措施盲目施工。5.对监理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不理睬不配合,不能保证必要的安全措施费投入。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1.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程师人员配备不足;2.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责任意识不强,对安全监理工作流行于形式,采取走过场的方式,疲于应付上级检查;3.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对法律赋与监理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强制性标准

4、条文不了解,对安全监理要做那些事,做到什么程度迷茫困惑;4.现场安全监理资料建立不齐全,整改通知单不闭环,未设专人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不协调性1.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这两部上位法中对负有建筑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明确为施工单位,而安全条例中确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了规定,与法源不一致;2.有关监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并未体现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内容;3.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

5、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探讨依法履行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目的:1.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2.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3.防范监理单位的法律风险-通过依法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够防范、规避或者减轻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自身的法律风险。如

6、何依法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 做好安全监理的结果是通过我们的努力,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概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即使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可以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掌握一个宗旨:依法履行监理的安全职责;把握一个尺度:依据监理合同或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理协议所约定的监理安全服务范围、内容、职责、权利、责任实施安全监理 守好一条低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职责。第一节 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背景1996年3月,上海市制定和颁发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11月颁

7、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年10月3日,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2006年10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1.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执行建筑法的颁布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界定。建筑法第五章给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了详细的明确。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8、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

9、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必须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行为主体,监理单位是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10、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及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主要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条例中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

1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

12、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13、有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3.主要规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4)

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10)其他有关情况。4.其他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15、第397号令(2004年1月7日)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发布建质2008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

17、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

18、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3年1月1日实施,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

19、4月18日建质(2008)75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2

20、008年1月28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21、(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为进一步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于2008年4月18-27日组织开展了施工机械安全抽查活动,以起重机械为主,对5个火电工程施工现场中公司系统11个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抽查发现:一是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行专业化管理后存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二是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责任不落实,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内容不具体、可操作性差、责任没有落实到人;对外租机械和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四是施工机械和人员

22、进场检验把关不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混淆,概念不清,审查登记不全,留存资格证件不全,并且不能和实际参加作业人员去核实,留存的证件和登记的人员与实际作业交底签字人员不相符,作业人员没有全部持证上岗。五是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环节存在较大隐患。六是对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不细致,不能发现存在的隐患和缺陷,记录简单,不能逐级认真检查考核。七是施工机械应急管理普遍不到位,多数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不符合国家和公司关于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要求,缺乏具体的应急措施,八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缺乏施工机械管理专业知识,不了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文件审查及现场管理工

23、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5.有关政策1)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通知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1)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3)施工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体检合格上岗;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接受上岗技术交底;(4)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需要临时拆除或变

24、动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和组织验收;高处作业的施工设施及其装拆方案,施工搭设和验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见表:(6)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7)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要求设计制作,高度应在15-18米范围内,电梯井内不超过10米应设1道安全网;(8)进行屋面卷材防水施工时,屋面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屋面孔洞加盖封严。表:高处作业施工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序序号号设施名称设施名称 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设施方案设施方案审批人员审批人员设施装拆设施装拆 单位单位 设施验收单位设施验收单位123物料提升机

25、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施工外用电梯附着式、其他外挂式附着式、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吊篮设施产权设施产权单位单位产权单位分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管负责人设施产权设施产权单位单位产权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产权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附着式和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附着式和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1次都次都应组织验收应组织验收,升降时有专人监护升降时有专人监护)4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分管负项目分管负责人责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5各类作业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卸料平台2)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26、号通知(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基坑工程、模板支撑、施工临时建筑扥预防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应编制项目预防坍塌的专项施工方案;(2)基坑、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工程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本节小结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2.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均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27、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不仅要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也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相应的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28、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

29、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 目前工程监理企业在界定监理安全责任唯一的维权依据2006年11月27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安全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

30、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

31、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2.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 生产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32、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3、。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4.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

34、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1.0.2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

35、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本节小结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工作范围,并且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法制化。2.“安全监理”是对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简称,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也将监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监理服务范围,并且不另行取费。第三节 安全事故致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作为监理人员,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有必要认识产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致因,

36、分析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及其规律,做好事故的预防。前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事故致因理论进行了研究,在这理简要介绍几种:“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1931年著工业事故预防 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描述为四个因果关系事件的连锁,即: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四个因果关系包括五个因素:遗传及社会环境:遗传因素造成人的性格缺点和社会环境影响-不能接受安全教育或未经过安全教育;人的缺点: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

37、态的原因-人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失去控制的事件-如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伤害:直接由于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海因里希阐述了事故发生的人与物的关系,事故发生频率与伤害严重度之间的关系,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安全工作与企业管理机能之间的关系,安全工作的基本责任以及安全与生产之间关系的工业安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被称作“工业安全公理”。“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和“亚当斯的因果连锁理论”(20世纪40年代)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安全管理上出现缺陷,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

38、原因的出现。只要生产没有实现本质安全化,就有发生事故及伤害的可能。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及生产作业中的不安全状态,是企业领导者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差错和疏忽,对企业的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一环。本质安全是指设备和设施或技术工艺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如即使操作者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设备或工艺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这些功能是设备本身固有的,不是事后补偿的.本质安全是生产中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的最高境界,由于技术的发展局限,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为追求的目标.“人机轨迹交叉理论”(四)系统安

39、全理论(20世纪50年代致60年代)1.不仅要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还要通过改善物的不安全状态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可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5.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上面典型的四种理论综述认为:1.从直接原因来预防安全事故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忽视安全、违章作业、操作错误、使

40、用不安全设施、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无防护或防护不当、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2.还应消除引起直接原因的间接原因。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知识个人防护意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从全国2007年工程建设事故统计资料分析,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基础工程和使用电气工具中。伤亡事故的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与起重伤害五类,全国工程建设死亡总数915人,其中高空坠落占45.45%、坍塌占20.36%、物体打击占11.56%

41、、触电占6.62%、机械伤害占6.42%,总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90.42%。防止安全事故的最基本方法1、3E原则Enginneering-技术:对工程技术进行层层把关,确保技术的安全可靠,运用技术手段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的安全;Education-教育:利用各种形式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Enforcement-强制:借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人们的不安全行为。2、防止事故的基本方法因此,从理论上说,防止安全事故四种有效办法: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

42、识,掌握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对不适合上岗的人员进行调整;必要的行政惩戒和法律手段。实现安全监理的目的:通过施工现场的人-机-环三者的和谐运作(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使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案例一【背景】某个具有送变电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在拆除500千伏输电线路旧塔施工中,送电工张准备挂拆塔吊点时,攀爬过程中,在杆塔上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从铁塔约42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当时,在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10分钟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检查,伤者张已经死亡。事故调查发现:1

43、)施工单位作业指导书已经监理单位审查,拆塔时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2)作业前施工单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也未安排监护人员。【问题】:1)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3)该起事故暴露出哪些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分析:1.作业人员在杆塔上转位时,应先挂好安全带,因动作失稳从高处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以 致在高空作业转位时违章作业,失去安全带保护,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3.施工现场缺乏全面的安全防范措施,未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4.施工单位疏于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监察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5.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

44、术交底,更缺乏完整的交底记录,充分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格,也是事故反生的间接原因;6.施工单位只有送变电二级资质,只能承接220千伏以下工程,施工队伍资质不够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7.监理人员虽然在现场,但没有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坚持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未真正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责.案例二【背景】某500千伏送电工程施工中,在进行G140G170光缆展放时,因该段的各盘光缆接头处均有110千伏及以上带电线路,故对光缆实行三盘连放,牵张段长度约12公里,小张设G140号,小牵设在G171号,小张张力显示200公斤,小牵牵引力显示1600公斤。当光缆牵

45、到G159号时,直径13毫米的导引绳在小牵前约40米处突然拉断跑线,尾线在G170号塔上的光缆滑车处跳槽被卡,跑处约30米后停止滑移,但由于导引绳拉段后跑线的惯性冲击,缩短了该绳在G169与G170之间的弧垂与220千伏某线路A相间的安全距离,造成该220千伏线路跳闸。【事故调查】三盘光缆同时展放是高难度作业,施工单位在制定作业方案时未对安全措施充分考虑,施工中安全监护不力,且原本封的越线网因受停电时间制约已于一周前拆除.【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项目部人员责任心不强,施工前对导引绳外观检查不力,对导引绳可能被拉断的隐患估计不足,导致使用的导引绳被拉断,造成断裂的导引绳对220千伏某线路放电,

46、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跨越线路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原封的跨越网在导线施工结束后就拆除了,导致光缆展放时对下方220千伏运行线路无保护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三盘连续展放作业的安全情况认识不足,安全监护不够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应.4.事故教训:要加强对施工工器具的保养和检查,加强安全监护,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本节小结:本节小结: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来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通过制度来提高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强化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费用投入。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

47、安全意识,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安全培训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技能,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3、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查,通过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可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督,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第四节 危险点(源)分析与预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危险点(源)辩识与预控理论在电力建设中被广泛应用。如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基建安200550号和火力发电厂施工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可以这样说,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重点是事前预控、事中控制。1.危险点的含义 危险点是指在作业

48、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和行为动作等。危险点包括三个方面:1)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环境;2)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机器设备;3)作业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操作。2.危险点的特性1)危险点具有客观实在性 危险点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不论你是否承认,它都客观存在,而且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它就会由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的事故;2)危险点具有潜在性 危险点存在于即将进行的作业中或存在于正在进行的作业中,但没有转变为现实的危害;3)危险点具有复杂多变性 危险点的复杂性是由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的,相同的危险点可能存在于不同的作业过程中,即使是相同的作业情况,所存在的危险点也

49、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在分析危险点时一定要针对工程的具体特点;4)危险点具有可知可防性 危险点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就能够被认识和防范,98%的隐患是可以预防的,只有2%的隐患会演变成事故。3.危险点的成因1)伴随着作业实践活动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有作业活动,就必然会生成相应的危险点;2)伴随着特殊天气变化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出现这类不良天气,就有可能生成相应的危险点;3)伴随着设备工器具技术缺陷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这些设备工器具潜藏有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就有可能生成相应的危险点;4)伴随着设备长期缺乏维修保养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这些设备带故障作业,就会生成相应的危险点;5)伴随着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直接生

50、成的危险点-只要有违章作业,就必然存在危险点.4.危险点演变成事故危险点演变成事故一般要经历潜伏、渐进、临界、突变四个阶段:1)潜伏阶段:危险点已经生成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2)渐进阶段:危险点在逐渐扩大,但仍处于量变时期;3)临界阶段:危险点的扩大已进入导致事故的边缘;4)突变阶段:危险点发生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演变成现实的事故。因此,预防事故,必须从控制处于初始阶段的危险点着手,只要做好防范工作,就能遏制事故的发生。6.最易使危险点诱发为事故的是习惯性违章危险点是引发事故的客观因素,习惯性违章是导致事故的人为因素,两者一结合,很容易造成事故。1)习惯性违章人为地制造新的危险点;2)习惯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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