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监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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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监理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目录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和义务二.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职责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2、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立法背景及依据当时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增加,但伤害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占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后得不

4、到及时救助和处理。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建设行业特点,安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保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及建筑个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1016)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监理单位)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

5、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干意见(建市建市2006248号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6、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

7、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8、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

9、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10、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三、三、建设

11、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

12、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

13、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

14、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十六日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

15、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见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617号一、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范围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16、理责任的意见山东省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6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指导各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监理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工程建设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17、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明确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监理工作。(一)企业管理方面1.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2.应当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3.应当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

18、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落实监理责任的有关资料。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施工准备阶段1.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2.审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4.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

19、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5.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6.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措施;8.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遵循法定制度以及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实施监理,指导督促建设单

20、位改正,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向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三)施工实施阶段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在例会上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2.监理人员应当每天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3.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管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施情况作出评述.4对基础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拆装以及起重吊装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应当实行重点监控。5.复核施工机械、施

21、工用电设备和各种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有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项目其它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

22、产负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擅自允许施工单位开工,或者批准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应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书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对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报告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2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依法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1.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工程监理单位严格依法落实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责任;2.督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支

24、持和配合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3.对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处置措施;4.将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5.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落实情况,依法认定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不得擅自扩大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范围;6.对在荣获鲁班奖、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荣誉的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有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二六年七月七日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

25、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

26、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

27、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四.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和义务4.1安全监理已成为监理单位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纵观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监理规范、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的规定。无论监理合同中有无约定、安全监理工作已成为监理单位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如何在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的前提下,能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监控(面);能对建筑施工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工序、部位和操作工艺进行旁

28、站监理、安全监督和检查(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监理的“点”与“面”的工作。4.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一)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由监理过失或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二)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和薄弱环

29、节进行重点监控;(基础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拆装以及起重吊装等)(四)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3安全监理的“面”: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监理审批意见;专项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支护模板起重吊装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拆除爆破等方案。(二)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

30、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器具,有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的资料.施工企业人员资质等)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情况;(三)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四)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及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进行技术交底;(五)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

31、工、卫生防疫等工作;(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章冒险作业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部位责令其停工整改。(八)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九)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进行安全监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照“鲁建管安监(1999)28号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管理体系,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山东

32、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划分为以下13项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目标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5安全检查6安全教育7班前安全活动8特种作业持证上岗9工伤事故处理10安全标志11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准用证管理12各类设备设施验收及检测记录13文明施工这13项内容涵盖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全部内容,是一个科学、全面、系统化的管理,而不是片面、支离破碎的管理。安全监理工作是对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所以我们对照以上13项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就是一个全面的安全监理,做好了覆盖安全监理全局的“面”的工作。4.4安全监理

33、的“点”:关键环节、工序、部位的安全监理安全监理的“点”,指的是安全监理工作中应重点进行的工作。建筑高空架设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施工用电作业、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施工洞口和建筑周边临时安全防护、高空施工时对周围环境的安全影响、深基坑支护等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项目,当然也应该成为我们安全监理应重点关注、检查、监控的项目。对这些关键环节、工序、部位的安全监理,我们除进行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等“面”的工作外,还应采取巡视、旁站、抽检等手段进行重点监控。并形成巡视、旁站安全监理记录。(一)建筑高空架设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筑高空架设作业是指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搭设、拆除、提升设备的

34、架设、拆除及高空作业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要求架子工、提升设备安装工必须持证上岗,检查所有现场施工人员是否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避免因这类作业引起的高空作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二)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起重机械是否经过安检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要求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物体打击、机械设备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塔吊使用须经质检部门检测、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共同验收。(三)用电作业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中是否正确的安全用电,各施工用临时用电线、电缆的架设、

35、各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要求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触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四)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用机械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正确使用,有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要求使用相应设备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使用机械设备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五)建筑施工洞口和建筑周边临时安全防护的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中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及建筑物周边临空位置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避免人员及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六)高空施工时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周围是否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周围不安全区域有无搭设临时

36、防护设施,比避免物体坠落伤及工地周围行人。(七)深基坑支护的安全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基坑支护、坑边防护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避免因土方开挖后基坑坍塌、人员和物体坠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深基坑:一般开挖深度大于5M及其以上的工程。(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

37、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鲁建管发2010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

38、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总则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39、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六、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一)土石方开挖

40、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集中线荷载15kN/m及

41、以上的;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五)、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六)、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八)、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预应

42、力结构张拉工程;钢结构及网架工程;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水上桩基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七、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

43、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三)、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四)、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起重量300kN

44、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七)、其它工程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

45、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八、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九、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

46、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十、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

47、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十一、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十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方案的专家论证十三、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十四、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

48、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十五、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方案编制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十六、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49、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十七、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十八、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十九、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十、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

50、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方案的实施二十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二十二、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二十三、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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