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TM 00693.1-2022 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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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60 CCS F 12 团 体 标 准 T/CSTM 00693.12022 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Carbon neutrality assessment requirement for photovoltaic manufacturing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2022-06-20 发布 2022-09-20 实施 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 发布 T/CSTM 00693.12022 I 目目 次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边界.1 3.2 排放.2 3.

2、3 其他.3 4 基本原则.5 4.1 概述.5 4.2 相关性.5 4.3 完整性.5 4.4 一致性.5 4.5 准确性.5 4.6 透明性.5 5 基础要求.5 5.1 总则.5 5.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6 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6 6.1 最高管理者承诺.6 6.2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6 6.3 文件记录与保存.6 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6 7.1 核算准则.6 7.2 核算方法.6 7.3 核算报告.7 8 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7 8.1 温室气体减排行动.7 8.2 温室气体减排的达标条件.7 9 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抵消.8 9.1 碳抵消原则.8 9.2 碳抵消类型

3、.8 10 评价要求.8 10.1 评价程序.8 10.2 评价方法.9 10.3 评价报告.9 T/CSTM 00693.12022 II 11 碳中和声明.9 11.1 基本要求.9 11.2 声明内容.10 附录 A 碳中和声明规范(规范性).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附录 B 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资料性).11 附录 C 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资料性).11 参 考 文 献.13 T/CSTM 00693.1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参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T/CSTM 00693光伏制造企业

4、碳中和评价要求分为 6 个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第 2 部分: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企业;第 3 部分:太阳能硅片生产企业;第 4 部分: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第 5 部分: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企业;第 6 部分:逆变器生产企业.本文件为 T/CSTM 00693 的第 1 部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建筑材料领域委员会(CSTM/FC03)和碳排放领域委员会(CSTM/FC95)提出。本文件由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建筑材料领域委员会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委员会(CSTM/FC03/TC22)和碳

5、排放领域委员会(CSTM/FC95)归口。T/CSTM 00693.12022 1 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碳中和评价及声明等。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生产过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逆变器生产企业实施碳中和评价,也可为光伏行业实施碳中和活动提供方法参考。其它光伏制造企业可参考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

6、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SO 14064-1:2018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ISO 14065:2020 环境信息验证机构的一般原

7、则和要求(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PAS 2060-2010 碳中和声明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11年,经济科学出版社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

8、件(2021年),工业与信息化部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2015、ISO 14064-1:2018和PAS 2060-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边界 3.1.1 组织边界 organizational boundary 决定企业所有或控制的业务范围的边界。来源:ISO 14064-1:2018,4.1,有修改 T/CSTM 00693.12022 2 3.1.2 运营边界 operational boundary 确定实施碳中和的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排放的边界。

9、来源:ISO 14064-1:2018,4.2,有修改 3.1.3 核算边界 accounting boundary 实施碳中和的组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来源:GB/T 32150-2015,3.4 3.2 排放 3.2.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指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来源:G

10、B/T 32150-2015,3.1 3.2.2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intensity 与特定活动发生频率相关的,给定排放源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产品和服务、价值或收益中每指定单位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PAS 2060-2010,3.12 3.2.3 范围一排放(直接排放)scope1 emissions 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也称为直接排放)。来源:PAS 2060-2010,3.24 3.2.4 范围二排放(能源间接排放)scope2 emissions 与特定实体或标的物的活动直接相关,而发生于

11、其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能源生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注:通过购买或其它方式输入实体边界的电力和热力。来源:PAS 2060-2010,3.25 3.2.5 T/CSTM 00693.12022 3 范围三排放(其它间接排放)scope3 emissions 指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且不属于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所有排放。3.2.6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来源:GB/T 32150-2015,3.12 3.2.7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来源:GB/T 32150-2015,3.

12、13 3.2.8 全球变暖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内辐射强度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相关联的系数。来源:GB/T 32150-2015,3.15 3.3 其他 3.3.1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指组织、个人或产品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购买外部碳信用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使其对温室效应的综合影响为零的行为或状态。来源:PAS 2060:2020,3.6,有修改 3.3.2 可再生能源电力 renewable power 指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

13、规定中第二条所述能源生产的电力。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3.3.3 环境权益 environmental rights 指对于具有环境效益的项目,将环境效益进行量化并经过认证认可程序,产生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权益,本文件中的环境权益包括绿证和碳信用。3.3.4 T/CSTM 00693.12022 4 绿证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ion 绿色电力证书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一种环境权益,一个绿证代表一兆瓦时电力的零排放属性,可用于抵消同等电量非可再生

14、电力的碳排放。3.3.5 绿电 green power 绿色电力 指不单独申请环境权益,并声明其环境属性归电力使用方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者在使用绿电可以申明其使用的电力为零排放。3.3.6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指碳减排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环境权益,该权益可以用于抵消等量的碳排放。3.3.7 碳信用年份 carbon credit vintage 碳信用所对应的减排项目实际产生减排量的年份,非碳信用签发的年份。3.3.8 碳抵消 carbon offset 非通过内部实施减排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降低,而是通过获取碳减排信用,并通过注销的方式来抵消碳排放。3.3.9 注销 can

15、cel 指碳信用等环境权益通过其签发机构将其永久取消,以实现抵消等量碳排放的过程。3.3.10 碳中性的 carbon neutral 同一时期内目标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大气中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净零增长的情景。来源:PAS 2060-2010,3.5 3.3.11 声明 declaration T/CSTM 00693.12022 5 关于碳中和的正式陈述。来源:PAS 2060-2010,3.8 4 基本原则 4.1 概述 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温室气体信息的管理和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降低及碳抵消的过程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实施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的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碳排

16、放核算和抵消的相关数据应保证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并且相关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碳减排及碳中和相关实施方案应对外披露,保证相关信息的公开与透明。4.2 相关性 应选择适应目标用户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抵消的相关数据和方法。4.3 完整性 应包括所有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抵消。4.4 一致性 相关假设、计算方法和数据选取在整个评价中以相同的方式应用,使其能够对有关温室气体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4.5 准确性 碳排放的量化是准确的、可验证的、相关的和无误导的,并且偏差和不确定性尽可能地减少。4.6 透明性 所有相关问题都在公开、全面和可理解的信息展示中得到解决和记录。披露任何相关假设,并适当参考使用的

17、方法和数据源。对任何估算都进行了明确解释,避免了偏差,从而使碳中和评价代表了其声称代表的内容。5 总体要求 5.1 总则及评价体系 光伏制造企业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温室气体管理、温室气体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相关的评价要求。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体系见图 1。图 1 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评价体系 T/CSTM 00693.12022 6 5.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及当地政府对能耗和碳排放相关要求,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18、。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作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6.1 最高管理者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作出以下承诺:为温室气体排放及抵消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碳中和目标与企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安全目标相一致;促进碳排放的持续降低。6.2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温室气体信息管理体系,温室气体排放及抵消信息管理应符合 ISO 14064-1:2018 中第 8.1 条的规定。6.3 文件记录与保存 温室气体排放及抵消相关文件的记录与保管应符合 ISO 14064-1:2018 中第 8.2 条的规定。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7.1 核算准则 7.1.1

19、 温室气体核算的组织边界应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中第三章规定的运营控制权法确定。7.1.2 温室气体核算的运营边界应包括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中第四章规定的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7.1.3 温室气体核算应包含 GB/T 32150-2015 中 3.1 描述的所有温室气体类型。7.1.4 对于排放源数据收集困难、数据准确度低,且排放量占比很小的排放源,可以设定适当的剔除原则予以剔除,但单个剔除的排放源排放不高于总排放的 1%,累计剔除量不超过总排放的 5%,且需说明剔除原因。7.1.5 温室气体的核算应以日历年为单位,如遇温室气体核算相关数据无法直接拆分,应以时

20、间单位为权重进行拆分。7.2 核算方法 7.2.1 总体要求 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应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的要求核算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7.2.2 活动数据的选取 T/CSTM 00693.12022 7 活动数据的选取应按照GB/T 32150-2015中第7.3条的相关要求。7.2.3 排放因子的选取 排放因子的选取应根据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执行,如相关排放因子不可获取,则采用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相关排放因子或参照附录A中提供的排放因子。7.2.4 全球变暖潜势(GWP)的选取 GWP相关数据应采用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

21、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如相关温室气体核算的国家标准或核算指南对GWP取值有要求,则应以国家相关标准或指南为准。7.2.5 范围三排放的计算与抵消 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与抵消不作为碳中和评价的强制要求,如企业实施了范围三排放的计算与抵消,可在报告中进行单独说明。7.3 核算报告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每年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ISO 14064-1:2018中第9.3条的规定。8 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 8.1 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8.1.1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制定减排计划及明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领域的减排措施:节能增效;提高新能源比例;设备电气化;交通

22、运输工具脱碳;原燃料替代;管理减排;供应链减排。8.1.2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建立适当的过程,对计划进行绩效评定,并实施纠正行动,以确保目标的实现。8.2 温室气体减排的达标条件 8.2.1 实施评价的组织最近三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连续下降。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8.2.2 实施评价的组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其它公开可获得的相关规范的最高要求。8.2.3 满足 8.2.1 或 8.2.2 相关要求的组织,视为温室气体减排达标,只有温室气体减排达标的组织,才具备实施碳中和评价的条件。T/CSTM 00693.12022 8 9 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抵消

23、9.1 碳抵消原则 对于剩余温室气体排放,实施评价的组织应通过投资环境权益项目、直接购买环境权益等方式获取不小于组织实际剩余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权益并注销,以抵消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9.2 碳抵消类型 9.2.1 可用于实施抵消的碳信用年份应不早于实施抵消年份前 3 年,可用于抵消的碳信用类型见表 1。表 1 可用于抵消的碳信用类型 签发机构 碳信用类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核证自愿减排量(CER)生态环境部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Verra 自愿减排量(VCU)黄金标准(GS)黄金标准自愿减排量(GS-VCU)9.2.2 净购电力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抵消,可以通过直

24、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绿证等方式来抵消对应的电力排放。以购买绿证形式抵消时,相应绿证年份应不早于实施抵消年份前 3 年,且用于抵消的绿证应产生在中国境内。可用于实施抵消的绿色电力权益类型见表 2。表 2 可用于抵消用电排放的绿色电力权益类型 抵消类型 说明 备注 直购电 通过直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抵消对应排放 实施评价组织应提供电力供应商环境权益权属的申明文件 国内绿证 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签发的绿色电力的证明 实施评价组织应出具用于抵消的绿证唯一性申明文件 国际绿证(I-RECs,TIGRs)由国际机构签发的绿色电力证明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自我申明 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方直接对环境权益的申明

25、 仅适用于自有发电设施 9.2.3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确保用于碳抵消的环境权益的唯一性,即环境权益所对应的减排活动,除用于实施碳中和评价组织的碳抵消外,不再申明其它任何环境权益。9.2.4 获取的环境权益应当在发布碳中和声明前予以注销,并在相应的环境权益注册处公开。对于不能实施注销的环境权益,应出具环境权益的唯一性证明。10 评价要求 10.1 评价程序 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评价准备、组建评价组、制定评价方案、预评价、现场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评审等。T/CSTM 00693.12022 9 10.2 评价方法 10.2.1 评价应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独立第三方机

26、构应具备表 3 中至少一种资质。表 3 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要求 编号 资质类型 备注 1 CCER审定核查资质 由生态环境部审核签发 2 CER审定核查资质 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UNFCCC)审核签发 3 ISO 14065 资质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核签发 4 VCS审定核查资质 由VCS主管机构审核签发 5 GS项目审定核查资质 由黄金标准委员会审核签发 10.2.2 独立第三方机构在实施评价时应查看受评工厂的报告、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声明文件、分析/测试报告、相关第三方认证证书等支持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关进行人员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对

27、评价证据进行分析,确保受评组织对相关指标要求的符合性证据充分、完整、准确。10.2.3 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根据本文件的相关要求,当目标用户满足本文件所有条款,且在某一时期的温室气体抵消量大于等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可判定为目标用户在该时期内为碳中和。10.3 评价报告 10.3.1 碳中和的评价报告应充分体现评价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确保内容简要、证据充分来支撑评价结论。10.3.2 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企业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证据文件来源,对计算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依据,做到证据和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10

28、.3.3 光伏制造企业碳中和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最近光伏行业要求,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企业环境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产品效率第三方检测文件、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内部碳管理体系文件、碳中和规划、碳减排实施计划、单位能耗计算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相关环境权益的注销证明等。11 碳中和声明 11.1 基本要求 11.1.1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实施碳中和,并获得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可后,可作出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声明。11.1.2 声明应注明日期及实施评价主体,并附有碳管理的最高管理者签署。11.1.3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声明可提供给利

29、益相关方,或公开对外宣传。T/CSTM 00693.12022 10 11.2 声明内容 11.2.1 实施评价的组织做出声明时应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地披露,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声明规范详见附录 B:实施评价组织的全称;实施评价组织的声明范围;实施评价组织的运营边界;碳中和的覆盖的时间段;第三方评价的机构名称。T/CSTM 00693.12022 11 附录 A(资料性)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 A1 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参见表A.1。表 A.1 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 燃料品种 低位发热量 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GJ)燃料碳氧化率 缺省值 单位 固体燃料 无烟煤 24.515 GJ

30、/吨 27.49 94%烟煤 23.204 GJ/吨 26.18 93%褐煤 14.449 GJ/吨 28.00 96%洗精煤 26.344 GJ/吨 25.40 93%其他洗煤 15.373 GJ/吨 25.40 90%型煤 17.46 GJ/吨 33.60 90%焦炭 28.446 GJ/吨 29.40 93%液体燃料 原油 42.62 GJ/吨 20.10 98%燃料油 40.19 GJ/吨 21.10 98%汽油 44.80 GJ/吨 18.90 98%柴油 44.33 GJ/吨 20.20 98%一般煤油 44.75 GJ/吨 19.60 98%石油焦 31.00 GJ/吨 27.5

31、0 98%其他石油制品 40.19 GJ/吨 20.00 98%焦油 33.453 GJ/吨 22.00 98%粗苯 41.816 GJ/吨 22.70 98%气体燃料 炼厂干气 46.05 GJ/吨 18.20 99%液化石油气 47.31 GJ/吨 17.20 99%液化天然气 41.868 GJ/吨 15.30 99%天然气 389.31 GJ/万 Nm3 15.30 99%焦炉煤气 173.854 GJ/万 Nm3 13.60 99%高炉煤气 37.69 GJ/万 Nm3 70.80 99%转炉煤气 79.54 GJ/万 Nm3 49.60 99%密闭电石炉炉气 111.19 GJ/万

32、 Nm3 39.51 99%其他煤气 52.34 GJ/万 Nm3 12.20 99%注:资料来源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A2 常见碳酸盐的 CO2排放因子缺省值参见表 A.2。表 A.2 常见碳酸盐的 CO2排放因子缺省值 碳酸盐 排放因子(吨 CO2/吨碳酸盐)CaCO3 0.4397 MgCO3 0.5220 Na2CO3 0.4149 T/CSTM 00693.12022 12 NaHCO3 0.5237 FeCO3 0.3799 MnCO3 0.3829 BaCO3 0.2230 Li2CO3 0.5955 K2CO3 0.3184 SrCO3 0.2

33、980 CaMg(CO3)2 0.4773 注:资料来源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A.3 各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MCF缺省值参见表A.3。表 A.3 各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 MCF 缺省值 处理和排放途径或系统类型 MCF 范围 备注 海洋、河流或湖泊排放 0.1 0-0.2 高浓度有机污水进入河流可能产生厌氧反应 好氧处理设施 0 0-0.1 必须管理完善 好氧处理设施 0.3 0.2-0.4 管理不完善,过载 污泥厌氧消化池 0.8 0.8-1.0 未考虑 CH4回收 厌氧反应器 0.8 0.8-1.0 未考虑 CH4回收 浅厌氧塘 0.2 0-0.3 深度不足

34、2 米 深厌氧塘 0.8 0.8-1.0 深度超过 2 米 注:资料来源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T/CSTM 00693.12022 13 附录 B(规范性)碳中和声明规范 业经(三方认证机构名称)评价认证,(实施碳中和组织名称)自(碳中和覆盖时间段起始日期)起,至(碳中和覆盖时间段结束日期)止,其基于运营控制权的组织边界内,已实现 T/CSTM 00693.1-2022中规定的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中和。T/CSTM 00693.12022 14 附录 C (资料性)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河北省凤凰谷零碳发展研究院、国家光伏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四川省零碳权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永臻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军、李斌、裴海钢、杨婧、李淑珍、李纪伟、张锌、孙大坤、王彤彤、赫涛、田红玉、郑照宁,黎玺、周承军、施炜,谢月红、魏青竹、薛磊。T/CSTM 00693.12022 15 参 考 文 献 1 RE100 标准,可再生电力选项的技术说明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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