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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10 CCS P53 3203 徐州市地方标准 DB 3203/T 1014202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t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2022-08-18 发布 2022-09-01 实施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3/T 1014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收集设施设备设置.2 4.1 基本要求.2 4.2 住宅区.2 4.3 机关
2、、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3 4.4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4 4.5 公共场所、公共区域.4 5 转运设施设置.4 5.1 基本要求.4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5 5.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5 5.4 有害垃圾暂(贮)存场所.5 5.5 大件垃圾分拣中心.5 6 收运车辆设置.5 6.1 基本要求.5 6.2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6 6.3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和其他垃圾收运车辆.6 6.4 大件垃圾收运车辆.6 6.5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6 6.6 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6 7 处置设施设置.6 附录 A(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8 附录 B(规范性)装修垃圾收集设施标志.10 附录 C
3、(规范性)大件垃圾收集设施标志.11 附录 D(规范性)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标志.12 附录 E(规范性)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标志.13 DB 3203/T 1014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徐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爱东、颜丽、辛丛、刘景春、王希茜、李震、吴赫笛、吴冰思、邢涛、李海波。DB 3203/T 10142022 1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
4、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设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5013-2021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垃圾 mun
5、icipal solid waste(MSW)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单独分类。3.2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5 kg或体积超过0.2 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3.3 装修垃圾 demoli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3.4 园林绿化垃圾 garden waste 园林绿化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自然凋谢或特殊天气下产生的,或在人
6、工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叶、树枝、草屑、落花等植物残体。3.5 垃圾收集点 designated waste collection point 在住宅区、单位、公共区域等场所按照垃圾种类、居民投放距离、占地面积等条件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DB 3203/T 10142022 2 3.6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recyclables sorting center 对回收体系聚集的可回收物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储存等的场所。4 收集设施设备设置 4.1 基本要求 4.1.1 收集设施设备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点根据用途分为生活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大
7、件垃圾收集点、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等;根据型式分为垃圾桶、废物箱、收集房(亭)等。4.1.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4.1.3 收集设施设备应满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分类标志;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采用收集房(亭)型式的,地面应硬化,并应满足防滑、防渗的要求;4.1.4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并符合表 A.1 的规定;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生活垃圾暂存的需求;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
8、学的要求。4.1.5 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需要。4.1.6 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数量应根据垃圾量、收集容器、收运频次、日高峰系数等确定;b)类型、规格、材料等应与分类后的垃圾形状及收运车辆相匹配;c)应密闭,金属材质收集容器内外表面均采取防锈、防腐措施,连接、焊接牢固,焊缝平整;d)塑料垃圾桶应符合 CJ/T 280 的规定。4.2 住宅区 4.2.1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便于投放和收运的原则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 120 m;高层住宅区宜按每 200 户600 户设置 1 个收集点,多层住宅
9、区宜按每 150 户400 户设置 1 个收集点,低密度住宅区宜按每 30 户200 户设置 1 个收集点;每个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 1 个收集点。4.2.2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暂存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 1 个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的收集点;b)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宜选用 240 L 塑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格式。4.2.3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亭)型式,新建住宅区
10、宜选用收集房型式。DB 3203/T 10142022 3 4.2.4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放置、可回收物暂存的要求;应满足照明、通风、除臭、遮雨、闭锁、消杀等要求;应配置供电、给水、排水、称重、监控、消防等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应有分类收运、定时开关时间等公示信息。4.2.5 新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应设置分类收集间和管理间,配置宣传栏、洗手池、拖把池等。分类收集间应包括收集容器存放区、可回收物暂存区等,管理间应包括垃圾桶清洗区、工具存放区。4.2.6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应不小于
11、15 m2/个,总面积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表 户数 生活垃圾收集房(亭)(m2)分类收集间 管理间 0户299户 25 5 300户699户 35 5 700户1499户 45 5 1500户1999户 85 8 2000户以上 105 10 注1: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指住宅区内收集房(亭)所需总面积,单座收集房(亭)面积应为总面积除以设置数量。注2: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包括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功能时,应另增面积不小于8 m2。4.2.7 住宅区装修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住宅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型式,地面应硬化处理,层
12、高不应低于 3 m,1500 户以下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 30 m2,1500 户1999 户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 40 m2,2000户以上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 60 m2,装修垃圾收集点标志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b)已建住宅区场地条件有限、规模较小的,可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不采用垃圾箱时,四周应有遮挡,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应符合表 B.2 的规定。4.2.8 住宅区大件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住宅区应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型式,地面应硬化处理,标志应符合表 C.1的规定;b)已建住宅区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应符合表 C.2
13、的规定。4.2.9 住宅区无条件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时,应按区域统筹设置。4.2.10 住宅区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宜与大件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标志应符合表D.1 的规定。4.2.11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符合 GB 55013-2021 中第 3 章的规定。4.3 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 4.3.1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有餐饮服务、集中供餐、内部食堂的单位,应在就餐和食品加工区域单独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4.3.2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场所布局特点等因素确定,并符
14、合下列规定:DB 3203/T 10142022 4 a)楼梯口、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大厅等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和办公室、教室等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楼梯口设置收集容器时不应占用消防通道;b)茶水间宜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c)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单位底层、地下室或门厅等位置,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d)医疗卫生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废物收集点,不应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e)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生活垃圾收集点宜按照教学区、生活区等功能区进行分别设置。4.3.3 独立占地的企事业单位应至少设置 1 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4.3.4 机关单位集中办公时,宜合并
15、设置收集房(亭),兼顾生活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收集功能。4.4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 4.4.1 宜集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并由市场管理人员专人管理。4.4.2 收集容器的布局和数量应根据市场特性、人流特点、垃圾产生量、市场摊位布局等确定。4.4.3 厨余垃圾应单独收集。4.5 公共场所、公共区域 4.5.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场所性质、人流特点等因素确定,外观宜与场所建筑风格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交际场所、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游乐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交通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应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16、b)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垃圾量选用垃圾桶或废物箱;c)门厅(大堂)、出入口、电梯厅、休息厅(室)、售票厅(处)、寄存处、等候区等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集中产生区域可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d)火车站、客运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场所应在茶水间等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e)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服务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f)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进行细分类设置;g)产生有害垃圾的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4.5.2 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应设置收集房(亭),兼顾生活垃圾、大件垃圾、
17、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收集功能。4.5.3 举行大型赛事、集会等活动时,应综合考虑人流分布密度、活动分区等因素,设置临时性分类收集点。5 转运设施设置 5.1 基本要求 5.1.1 转运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暂(贮)存场所、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5.1.2 转运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应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方式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5.1.3 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区域,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或靠近人流和车流集中区段。DB 3203/T 10142022 5 5.1.4 新建转运设施宜合并设置,各类垃圾的转运、暂存区
18、应相对独立。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5.2.1 应以大中型为主、小型为辅;50 t/d 及以下规模的已建小型转运站宜功能转型。5.2.2 应满足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中转的要求,宜与环卫工人休息点、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环卫设施合并建设,并满足供电、给水、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5.2.3 尚不具备规范的大件垃圾转运、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暂存功能的区域,改造或新建区级生活垃圾转运站时,应增设相应功能。5.2.4 外形应美观,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粉尘、噪声、废气、污水排放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2.5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建设应
19、符合 GB 55013-2021 中第 4 章的规定。5.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5.3.1 宜按县(市)、区设置。5.3.2 应与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统筹规划建设,鼓励推行“两网融合”;未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地区可单独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5.3.3 应具备对进入分拣中心的可回收物(包括废旧家电、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中转存放、分选、打包、拆解、破碎、粗加工等功能,并应配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机械化分拣、拆解等设备。5.3.4 应满足空间封闭,防火、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基本要求,配备称重计量设备。5.3.5 应合理分区,不同类别的可回收物分区存放,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通道,落实安全责
20、任制度。5.3.6 宜集约设置大件垃圾拆解设施设备,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合并设置。5.4 有害垃圾暂(贮)存场所 5.4.1 有害垃圾暂(贮)存场所包括有害垃圾暂存点和有害垃圾贮存点。5.4.2 有害垃圾暂存点宜按县(市)、区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用地不宜小于 30 m2,其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需求;应满足分类收运和归类、存储的要求;宜与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合建,并应单独设置暂存区域。5.4.3 有害垃圾贮存点的设置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5.5 大件垃圾分拣中心 5.5.1 宜按县(市)、区设置。5.5.2 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合建。5.5.3 拆解场地应平整,具
21、有一定的抗压强度,有外围护结构并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配套排水设施。6 收运车辆设置 6.1 基本要求 6.1.1 实行分类运输,应分别配置适宜数量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运车辆以及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DB 3203/T 10142022 6 6.1.2 收运车辆应满足分类要求,并与收运频率、垃圾产生量相适应,配置数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式中:N收运车数量,单位为辆;Qd日均垃圾清运量,单位为吨每日;Q单车额定载荷,单位为吨每辆次;m单车清运频次,单位为次每日;装载系数,取0.820.95。6.1.3 收运车辆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整车布局合理,外形美观,
22、车厢表面整洁干净,标识标志清晰完整;车辆内外表面均进行防锈、防腐处理;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标志应符合表 E.1 的规定。6.1.4 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定位系统、车载行驶记录仪。6.1.5 收运车辆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环保和新能源政策的车辆。6.2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 6.2.1 将有害垃圾从贮存点运往处置设施的车辆,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运输规定执行,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6.2.2 不同类型的有害垃圾在车厢内应分区放置。6.3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和其他垃圾收运车辆 6.3.1 应按要求进行密闭,并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6.3.2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应配置清洗装置,宜具
23、备计量功能。6.4 大件垃圾收运车辆 6.4.1 应为封闭式结构,宜选用箱式货车、栏板式或自卸式汽车。6.4.2 应配置物料举升(吊升)装车装置。6.4.3 宜配置必要的拆解设备、工具。6.5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 6.5.1 应为封闭式结构,宜选用自卸式汽车。6.5.2 普通运输车改装为装修垃圾收运车应核定实际装载能力,并在车体标明。6.6 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 6.6.1 应为封闭式结构,宜选用箱式货车、自卸式汽车。6.6.2 普通运输车改装为园林垃圾收运车应核定实际装载能力,并在车体标明。7 处置设施设置 7.1 处置设施规划及设置应符合 GB/T 50337-2018 中 6.2、6.3、
24、6.4、6.5 等的规定。DB 3203/T 10142022 7 7.2 处置设施选址及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7.3 处置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固废园区时,宜集中设置渗沥液处理设施。7.4 处置设施应配备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DB 3203/T 10142022 8 A A 附录A (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表A.1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表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类别 大类标志 大类及中小类标志 色标 可回收物 PANTONE 647C 有害垃圾 PANTONE 485C DB 3203/T 10142022 9 类别 大类标志 大类及中小类标志 色标 厨余垃圾 PANTONE 2
25、259C 其他垃圾 PANTONE Black 7C DB 3203/T 10142022 10 B B 附录B (规范性)装修垃圾收集设施标志 B.1 表 B.1 规定了装修垃圾收集点的标志。表B.1 装修垃圾收集点标志 名称 标志 装修垃圾收集点 B.2 表 B.2 规定了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标志。表B.2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 名称 标志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DB 3203/T 10142022 11 C C 附录C (规范性)大件垃圾收集设施标志 C.1 表 C.1 了规定大件垃圾收集点的标志。表C.1 大件垃圾收集点标志 名称 标志 大件垃圾收集点 C.2 表 C.2 规定了大件垃
26、圾临时堆放点的标志。表C.2 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 名称 标志 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 DB 3203/T 10142022 12 D D 附录D (规范性)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标志 表D.1规定了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的标志。表D.1 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标志 名称 标志 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 DB 3203/T 10142022 13 E E 附录E (规范性)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标志 表E.1规定了生活垃圾收运车辆的标志。表E.1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标志 类别 标志 说明 可回收物收运车辆 表示收运可回收物的车辆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 表示收运有害垃圾的车辆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 表示收运厨余垃圾的车辆 其他垃圾收运车辆 表示收运其他垃圾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