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_四川省有哪些蚕种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_四川省有哪些蚕种场.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_四川省有哪些蚕种场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网上办事分类录入:lj123 责任编辑:lj123 更新时间:2008-3-4 20:17:05 文章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点击数:158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供应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和丝绸生产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供应、运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蚕种,包括家蚕的原蚕种和一般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第三条 蚕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地
2、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探讨,激励蚕种生产单位和运用者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市、地、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托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探讨、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赐予表彰或者嘉奖。其次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六条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爱护。全省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和探讨,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组织有条件的省级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详细实施。第七条 凡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需经过检疫、
3、隔离试养,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供应蚕品种资源,必需按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沟通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家蚕品种的选育,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家蚕品种选育应从本省自然条件动身,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须要,培育出优质、高产、高效的蚕品种。育种单位供应新蚕品种时,须供应品种性状及饲养技术等资料。第九条 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供应生产部门定期更换。第十条 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和引进蚕品种的审议。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
4、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从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单位的专家聘任。第十一条 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由省蚕种管理总站公布。各地在利用经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时,应经区域性试验和论证;经试验和论证可行的,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组织生产和推广运用。第十二条 经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不得更改。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不得生产、推广和宣扬。育种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须要在省内试繁、试养的,根据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觉有不行克服的弱点,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提出终止推广的建议,并由省蚕种管理总站公布。第十四条 经审定合格的家蚕
5、新品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新蚕品种繁殖技术的专利爱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三章 蚕种生产第十五条 全省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规划。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报省蚕种管理总站批准后方能申办立项建设手续。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旁边五公里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排放有毒物质、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第十六条 蚕种生产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气,具有与蚕种生产实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平安的原蚕基地。蚕种冷库必需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气。第十七条 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依据全省蚕种的需求
6、总量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核发。科研、教学单位从事以供应、销售为目的的蚕种生产申领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以科研、教学为目的蚕种生产除外。第十八条 原蚕种的繁殖生产,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指定有条件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按省统一安排繁殖生产。未经指定的蚕种生产、教研、教学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原蚕种的繁殖。原种生产单位对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放原种。第十九条 蚕种生产单位必需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种类和数量按安排组织生产。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与无证生产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制种。其次十条 蚕种冷库由省蚕种管理总站实行统一管理。蚕种冷库必需根据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冷藏实力冷藏蚕种,对
7、生产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放蚕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种,不得允许入库:(一)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蚕种;(二)无调运许可证调入省内的蚕种;(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调入省内的蚕种。其次十一条 蚕种生产单位和蚕种冷库应严格执行蚕种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蚕种质量。因不行抗力因素必需运用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种茧制种的,须报省蚕种管理总站批准。第四章 蚕种供应其次十二条 原蚕种的供应,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依据全省一般蚕种的需求总量有安排地调拨到省属蚕种场和市、地、州蚕种管理机构,由市、地、州蚕种管理机构按安排调拨到蚕种生产单位。一般蚕种的供应实行合同定购,由蚕种生产单位与蚕种供应单位签订供应
8、合同,纳入各级蚕种管理机构的产销安排管理。其次十三条 县级蚕种供应单位向农夫供应一般蚕种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核发。其次十四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需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卵量、生产年季、批次、有效期限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其次十五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需保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因蚕种质量给运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六条 运输进出省的蚕种,应向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申报检疫或者领取调运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调运许可证办理承运和领取手续。科研、教学单位寄送试验用蚕种,凭本单位的证明办理寄送手续。其次十七条 原蚕种和
9、一般蚕种的价格,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会同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其次十八条 蚕种场收购原蚕种茧,不交纳蚕桑技术改进费。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蚕种改良费和价格风险金,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其次十九条 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原种、省属蚕种场一般蚕种的检验及省际间调运蚕种的检验检疫。市、地、州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一般蚕种的检验检疫。未设立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其一般蚕种的检验由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组织。省和市、地、州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聘任的蚕种质量监督管理人
10、员,详细从事蚕种生产、检验、供应、运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蚕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需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需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蚕种,蚕种冷库不得支配出、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和运用。第三十一条 蚕种的检验检疫,必需根据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蚕种,蚕种生产、供应单位必需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就地销毁,不得调运、入库、出库、供应和运用。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推广
11、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责令马上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许可征。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的,责令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责令马上停止建设施工;接着施工的,查封或者折价变卖接着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
12、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其次十九条 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原种、省属蚕种场一般蚕种的检验及省际间调运蚕种的检验检疫。市、地、州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一般蚕种的检验检疫。未设立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其一般蚕种的检验由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组织。省和市、地、州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聘任的蚕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详细从事蚕种生产、检验、供应、运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蚕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需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需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13、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蚕种,蚕种冷库不得支配出、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和运用。第三十一条 蚕种的检验检疫,必需根据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蚕种,蚕种生产、供应单位必需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就地销毁,不得调运、入库、出库、供应和使用。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责令马上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许可征。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
14、式的,责令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接着施工的,查封或者折价变卖接着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的,没收违法生产的蚕种及其收入,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
15、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蚕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向农夫供应蚕种的,责令马上停止供种;拒不停止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四至八倍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责令马上停止,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以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
16、纳蚕种改良费和价格风险金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支配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供应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应地销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指责教化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给蚕种生产许可证的;(二
17、)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出具检验证书或者质量合格证的;(三)对省际间调运无检验疫合格证或者无调运许可证的蚕种方法承运和领取手续的;(四)超越检验您现在的位置: 绵竹市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分类 >> 农业局 >> 法律法规 >> 网上办事分类正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医疗机构变更许可 事分类录入:lj123 责任编辑:lj123 更新时间:2008-3-4 20:17:05 文章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点击数:1587绵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疾绵竹市劳动和社会保
18、障局养老保证蚕种入库的; 绵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单位发放蚕种的; 绵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投资项地销毁不合格蚕种的;准运用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种茧制种的;生产、冷藏、供应、检验、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绵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位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或其托付的下级蚕种管理机构确定。 德阳市镇(乡)、村(社区)便行政处分,可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或其托付的下级蚕种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确定。 组图绵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录抓住重建机遇 创建一流中心 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19、由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环境爱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处以罚。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绵竹市公安局户口迁移审批办事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竹市公安局申领、换领、补领绵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补办结第七章 附 则 绵竹市民政局在乡复员军人、带条例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负责说明。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蚕种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