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精品ppt课件.ppt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59587201 上传时间:2022-11-11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79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精品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精品】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精品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精品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精品ppt课件.ppt(2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一)故意杀人罪v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v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何时开始?谋杀胎儿是否构成本罪()生命何时结束?杀死植物人是否构成本罪v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致死的行为不作为也构成本罪()因果关系v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v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1)间接正犯杀人v(2)间接实行犯v(3)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v(4)溺婴行为v(5)自杀案件的处理:vA.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

2、、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但对错误行为应予批评,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vB.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更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vC.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并不是犯罪,所以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应根据教唆、帮助行为在实现自杀过程中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对待。vD.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v(6)受托杀人和安乐死(二)故意伤害罪v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侵害其他权利

3、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v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4.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区分的界限v(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身体健康,死亡结果是他不希望、未放任的,是其反对、排斥的;后者的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v(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的造成了伤害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没有杀人故意,后者有杀人故意,但由于其

4、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死亡结果。v(三)强奸罪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v包括两种类型: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v1侵犯的客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v其中,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如果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行性交的,才能构成强奸罪。v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人

5、,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女性可以是教唆犯和帮助犯。4主观方面是故意。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认定v1.区分强奸与通奸。v2.先强奸后通奸,先通奸后强奸的定性。v3.利用特定关系、职权强奸与互相利用的区别v4.与女精神病、痴呆症患者人发生关系案件的定性v5.先杀后奸与 先奸后杀 的定性v6.利用欺骗方法奸淫妇女的定性。v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6、认为是犯罪。v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

7、罪行。案发后查明:甲已有三个月身孕;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v缓刑考验期满没犯新罪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不适用累犯加重原则,因构成累犯的适用必须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四)非法拘禁罪 v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v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

8、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v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也可以是一般公民。v4、主观要件。注意的问题v(1)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如澡堂工作人员将人锁在里边,知道后仍拒不开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释放人等。v(2)为实施其他犯罪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罚,如以拘禁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是本罪与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的想象竞合犯;为强奸而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是本罪与强奸罪的牵连犯。v(3)为索取债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本罪论处。v(4)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9、,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五)绑架罪v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其他手段控制他人的行为。v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所有权。v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v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如果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则为已满14周岁的人。v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认定中的问题(1)本罪的既遂v理论界对此有两种不

10、同的观点。vA.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有绑架行为即可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是否勒索财物在所不问。vB.复合行为说。认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即绑架罪由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儿的行为)与勒索财物的行为(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两方面构成。v(2)绑架行为的含义。除了偷盗婴儿这种特殊的方式外,绑架行为表现为劫持人质。但是劫持不仅仅表现为“暴力、胁迫和麻醉”三种方式。v不能反抗v不敢反抗v不知反抗v(3)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为人质的情况?v(4)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犯罪,择一重罪处罚。v(5)法定刑修正。(六)拐卖妇女、儿童罪v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11、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v1.要注意划清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v2.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v3.亲买亲案件。v4.罪数问题v(1)拐卖过程中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的;v(2)拐卖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的;v(3)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v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

12、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v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v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

13、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八)刑讯逼供罪(九)暴力取证罪(十)虐待被监管人罪vv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v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